一、依據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教育優先區計 畫、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協助國民中小學急 困學生計畫、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推動夏日樂學計畫整合式學習方案 、城鄉共學夥伴學校締結計畫及補助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 辦理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鼓勵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以促進兒童健康成長、支持 婦女婚育及使父母安心就業。 (二)有效解決地區性教育問題,平衡城鄉教育差距。 (三)落實國民教育法第五條規定,協助社會福利機制無法照顧之在學學 童,發揚教育人文精神;避免在學學童因家庭經濟突發困境而失學 ,適時給予經濟上之支持,使其順利就學,以達成教育機會均等目 標。 (四)提升偏遠地區學校學生學習興趣,降低城鄉差距造成之學習落差。 (五)扶助零至十八歲之弱勢兒童與少年,鼓勵家庭於其成長期間進行儲 蓄以累積資產,使其未來教育及發展順遂。 三、補助對象 (一)推動教育優先區計畫:符合下列優先區指標之直轄市、縣(市)政 府所屬國民中小學: 1、原住民學生比率偏高。 2、低收入戶、隔代教養、單(寄)親家庭、親子年齡差距過大及 新住民子女之學生比率偏高。 3、國中學習弱勢學生比率偏高。 4、中途輟學率偏高。 5、離島或偏遠交通不便。 6、教師流動率及代理教師比率偏高。 (二)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 1、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學 生。 2、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經學校召開專案小組會議認定確屬低 收入、單親、失親、隔代教養等之經濟弱勢家庭國小學童,且 下課後確實無人予以照顧,以致有影響其身心健康與發展之虞 者。 (三)國民中小學學生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計畫:直轄市、縣(市)政府 所屬國民中小學及國立大學附設國民中小學學生,因家庭經濟突發 困境或社會福利機制無法照顧,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者。 (四)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推動夏日樂學計畫整合式學習方案:偏遠地區 及弱勢地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 (五)城鄉共學夥伴學校締結計畫:補助締結為夥伴學校之城市及偏遠地 區國民中小學。 (六)辦理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補助衛福部辦理本方案,其 適用對象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兒童及少年: 1、具社會救助法所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且於中華民 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者。 2、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安置二年以上,由 法院指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負 責人為監護人者。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者。 四、實施原則 (一)弱勢優先:補助弱勢地區學校或學生為優先,並視經費狀況及需要 擴大補助。 (二)公平公正:依公平公正原則,相同條件者應接受相同之補助。 (三)個別輔導:對於需要個別扶助之學生,應依其需要給予個別之輔導 。 (四)自願原則:對於需要接受課業輔導之弱勢學生,應以自願為原則, 尊重家長之意願。但應儘量鼓勵接受輔助。 五、補助內容 (一)推動教育優先區計畫 1、補助項目:依各申請補助學校符合之優先區指標分別補助,補 助項目如下列: (1)推展親職教育活動。 (2)補助學校發展教育特色。 (3)修繕整建離島或偏遠地區師生宿舍。 (4)充實學校基本教學設備。 (5)發展原住民教育文化特色及充實設備器材。 (6)補助交通不便地區學校交通車。 (7)整修學校社區化之活動場所。 2、補助基準: (1)本計畫之補助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 及因應天災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2)本補助經費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教 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 款處理原則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另依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未足額補助之經費由各直 轄市、縣(市)政府編列分攤款因應。補助比率依財力級次 劃分,第一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八十為限;第二 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八十五為限;第三級次者, 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九十為限;第四級次者,最高補助比 率以百分之九十為限;第五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 九十為限。 (3)對於偏遠地區學校及非山非市學校交通車之補助比率,依教育 部補助偏遠地區學校及非山非市學校教育經費作業要點規定辦 理。 3、申請及審查作業: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對各校辦理該計畫年度說明會,並完 成辦理學校指標界定及申請補助項目之調查。 (2)學校提出申請:符合第三點規定之學校,得視學校需求,依本 計畫作業流程及補助項目內涵,申請當年度之補助,並於充分 討論後,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 (3)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初審及彙整補助需求: 1.初審及實地勘查: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本計畫作業流 程規定期限內,完成申請補助案之初審,並視需要實地勘查 ,依各直轄市、縣(市)之地區整體條件,考量各校計畫之 急迫性、優先性及妥適性予以審慎查核。 2.彙整各校需求及申請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查核 結果,將各校之計畫需求數彙整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之申請計畫,函報本署申請補助。 (4)本署複審: 1.本署應完成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計畫之複審、補助需 求之彙整,並核定補助。 2.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本署核定結果轉知各校,依本署 複審意見修正計畫及經費概算後儘速辦理,並督導列管各校 辦理情形。 (5)審查原則: 1.補助項目以能協助弱勢學生學習之方案為原則。 2.各校申請補助經費,應依本計畫所定指標及補助內容,考量 學校實際需求及執行能力,詳擬實施計畫,並依計畫需求編 列經費。 3.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之各校教育優先區計畫指標之符 合性及補助需求之合理性、有效性;其有指標不符、申請補 助項目錯誤或與計畫目標不符者,逕予刪除。 4.欠缺教育意義或偏重娛樂性活動之計畫,不予補助。 5.辦理親職教育、發展特色等不得列支指導費。 6.補助學校發展教育特色及原住民文化特色,應考量計畫之延 續性及執行之實際效益。 7.有編列加班費之必要者,除親職教育辦理個案家庭巡迴輔導 外,以不超過該項總經費百分之十為原則。業務費及雜支( 包括獎品)以不超過該項總經費百分之五為原則。 4、經費請撥及核銷: (1)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本署相 關規定辦理。 (2)本要點之補助經費分二期撥付,第一期先撥付核定補助金額之 百分之八十,第二期再視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執行狀況 撥補不足款項。補助款有結餘者,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5、成效考核: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研訂實施成果管考計畫,就各項指標 與補助項目之執行效益,實施客觀之整體評估及研訂管考辦法 ,並建立成效管制作業系統,積極督導各校執行各項計畫。 (2)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教育優先區計畫管考工作計畫 ,依據辦理校數給予不同補助額度,惟仍應符合本計畫補助基 準之相關規定。補助額度如下: 1.辦理校數一至五十校:最高補助新臺幣四萬元。 2.辦理校數五十一至一百校:最高補助新臺幣六萬元。 3.辦理校數一百零一至一百五十校:最高補助新臺幣八萬元。 4.辦理校數一百五十一至二百校: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5.辦理校數二百零一校以上: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 1、補助項目及原則: (1)補助項目: 1.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 A、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國民小學及國立師資培育大 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之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學生 (以下簡稱弱勢學生)參加課後照顧服務者;補助其參加 費用。 B、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經學校同意,免費對 弱勢學生辦理課後照顧服務者;酌予補助其材料費用。 2.補助辦理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費用: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所屬國民小學及國立師資培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 經各該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就相關規定進行初 審通過之學校;補助其辦理所需之費用。 (2)補助原則: 1.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參加費用: A、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二十 條規定計算,並由學校或辦理單位吸納、行政費勻支及直 轄市、縣(市)政府自籌,不足經費再依實際所須金額申 請本署核定補助。本署之補助經費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辦理。 B、特殊地區學校因交通、天候或其他因素不宜利用學校場地 辦理者,得協調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利用社 區場地提供服務,並由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 提出試辦計畫經學校同意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通 過後,向本署申請補助。 2.辦理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費用,講師鐘點費:每小時補助 新臺幣四百元,以每週五天、辦理十至十二小時為原則。膳 食費:每人每日新臺幣六十五元(含負責主管、講師及一名 臨時人力、志工)、臨時人力工作費:依據行政院勞動基準 法計算編列,每週補助二十小時為原則,補助時數計三百小 時。材料費:每班每學期補助新臺幣一千元。講師勞保、健 保及勞退提繳金及臨時人力勞保、健保及勞退提繳金:依據 勞動部「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計算編列。雜支: 以本計畫總經費扣除講師及臨時人力勞保、健保及勞退提繳 金後之百分之六至百分之九編列。 3.本補助經費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九 條、教育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 辦理。 4.本補助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 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另依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未足額補助之經費由各 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分攤款因應。補助比率依財力級 次劃分,第一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四 ;第二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五;第三 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次者 ,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次者,最高 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惟本計畫倘經行政院核准, 則財力級次第一、二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九十五 為限,其餘為全部補助。 5.對於偏遠地區學校及非山非市學校之補助比率,依教育部補 助偏遠地區學校及非山非市學校教育經費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 2、申請及審查作業: (1)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國民小學及國立師資培育大學附 設實驗國民小學依實際開辦人數申請弱勢學生之經費補助,應 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及本服務之經費收支概算表,向各該直轄市 、縣(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2)辦理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亦得由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 之民間團體分別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依補助原 則審核通過後,提報本署申請補助。 (3)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後,審查申請補 助之弱勢學生身分、弱勢學生占參加總人數之比例及本服務辦 理時數是否合理,依補助原則審核通過後,應檢附相關佐證資 料及本服務之經費收支概算表,提報本署申請補助。 (4)本署依據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提報實際需求及本服務年度 經費狀況覈實補助。 (5)本署於年度預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並完成必要行政程序後, 公告核定補助結果。 3、經費請撥及核銷: (1)補助經費由本署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轉撥各學校及法人 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符合資格獲補助學生不須繳交 ,已繳費者由學校辦理退費。 (2)本署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並應妥為管理會計帳冊,經費請撥、 支用、結餘款及核銷結報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4、成效考核: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定期評鑑本服務辦理情形,辦理成績 優良者,應予獎勵。 (2)本署為了解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學校與法人或非以營利 為目的之民間團體,辦理實況及執行計畫落實情形,必要時得 進行實地訪視。 (三)國民中小學學生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 1、補助基準及原則: (1)補助基準:補助方式依據每生之身分條件,並考量各縣市之收 費情況,覈實補助該生所需繳交之費用。另依各直轄市、縣( 市)財力級次劃分,給予不同補助:財力級次第一者,最高補 助比率以百分之五十為限;財力級次第二級者,最高補助比率 以百分之五十一為限;財力級次第三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 之七十為限;財力級次第四級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七十 一為限;財力級次第五級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八十為限 。 (2)補助原則: 1.經費不重複補助:排除政府政策已補助及私人機構補助或認 養之學童。 2.資源合理運用之教育機會均等原則:包括社會福利機制無法 照顧及因應家中經濟突發狀況之學童。 3.本補助經費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九 條、教育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 辦理。 4.本要點之補助得依本署預算編列、地方政府財務狀況,及因 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適時予以調整。 2、申請及審查作業: (1)申請方式: 1.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學生由導師確認過濾,並提報學校彙整 ,學校尋求教育儲蓄戶、仁愛基金或家長會協助。 2.學校經費不足時,學校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指定期限內研提計畫及經費概算 送本署審查。 3.本署依據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提報實際需求及本年度經 費狀況覈實補助。 (2)審查作業: 1.學校經導師初核確認後,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補助原則審核通過,提報本署 申請補助。 2.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實際申請人數之經費補助,應檢附 相關佐證資料及本經費收支概算表。 3.本署審查受補助對象及申請補助經費是否合理,並於期限內 完成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需求彙整及核定作業。 3、經費請撥及核銷: (1)補助經費由本署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轉撥學校,符合資 格獲補助學生不須繳交,已繳費者由學校辦理退費。 (2)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該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本 署相關規定辦理。 4、補助成效考核: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督導學校積極辦理並適時給予指導。 (2)本署為了解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本要點之成果,必要時 得進行實地訪視。 (四)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推動夏日樂學計畫整合式學習方案 1、補助基準及原則: (1)補助偏遠地區及弱勢地區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秉「創新實 驗、整合學習」之精神,以學生「暑期增能、做中學習」為宗 旨,規劃二至四週,總計不超過八十節之課程,並得以多年期 課程規劃及逐年申請實施。 (2)於暑期開辦結合英語、數學、科學、閱讀等主題或自主學習課 程,其中實作及活動性課程至少百分之五十。亦可辦理非傳統 式實驗性補救教學課程(例如結合資訊科技,創新教學方法) 。 (3)各校申請上限三班,每一班級人數十五至三十人為原則,得採 混齡編班及跨校招生。 (4)每班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八萬元為限(偏遠地區學校最高補助十 萬元),支應項目含教學人員鐘點費、外聘教師補充保費、午 餐費、活動交通費、教材費、雜支、勞保及勞退費用(未具公 保之外聘老師)、學生平安保險費、代理教師或非公教人員平 安保險費、印刷費、偏遠地區學校外聘教師住宿費及交通費。 (5)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 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 給予不同補助比率,第一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八十 四為限;第二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八十五為限;第 三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八十八為限;第四級次者, 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八十九為限;第五級次者,最高補助比 率以百分之九十為限。 2、申請及審查作業: (1)直轄市、縣(市)政府提當年度申請本方案之計畫及經費申請 表(一式三份)送本署審查,申請期程由本署另行公告。 (2)審查原則: 1.補助項目以能協助弱勢學生學習之方案為原則。 2.各校申請補助經費,應考量學校實際需求及執行能力,詳擬 實施計畫,並依計畫需求編列經費。 3.各校應透過活動式課程之設計,擴展學生學習視野、增進學 習興趣,且不得對學生進行精熟背誦、單項講述、反覆考試 等方式之學科加強課程。 4.倘有結合其他機關(單位)辦理之專案計畫、暑期營隊,應 敘明清楚,並明確呈現本計畫申請之內容範圍及經費,避免 經費重覆補助。 5.申請計畫應結合社區資源或地方發展,規劃辦理具地方特色 之夏日樂學課程,並具體展現及推廣所轄學校優良教學模組 。 3、經費請撥及核銷: (1)補助經費由本署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轉撥學校。 (2)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並應妥為管理會計帳冊,經費請撥、支 用、結餘款及核銷結報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4、補助成效考核: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督導學校積極辦理並適時給予指導。 (2)本署為了解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本要點之成果,必要時 得進行實地訪視。 (五)城鄉共學夥伴學校締結計畫 1、補助基準及原則: (1)補助基準:補助計畫學校一校新臺幣二十五萬元,其中最高可 編列五萬元資本門,短期教師交流部分,額外補助該教師所屬 學校代理教師費用,以及該教師由原任教學校至共學學校每月 往返一趟之交通費。 (2)補助比率依財力級次劃分,第一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 之八十四為限;第二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八十五為 限;第三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八十八為限;第四級 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八十九為限;第五級次者,最高 補助比率以百分之九十為限。 (3)補助用途:補助計畫學校辦理行政團隊及教學團隊交流、教師 交流、課程共學、學生交流及歷程紀錄等相關事宜。 2、申請及審查作業: (1)本計畫共分為「同名學校共學組」及「特色主題或創意共學組 」,以二所以上國民中小學為一組,同組學校須位於不同縣市 ,其中二分之一以上須為偏遠地區學校。 (2)有意願參與本計畫之學校,請自行締結為夥伴學校並撰寫共學 計畫後,由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彙整依限提報本署, 並經本署審查通過後辦理。 3、經費請撥及核銷: (1)補助經費由本署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轉撥各學校。 (2)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並應妥為管理會計帳冊,經費請撥、支 用、結餘款及核銷結報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4、成效考核: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督導學校積極辦理並適時給予指導。 (2)本署為了解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本要點之成果,必要時 得進行實地訪視。 (六)辦理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 1、補助基準及原則: (1)依據一百零七年六月六日公布之「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 帳戶條例」。 (2)本署補助政府相對提撥款,指政府每年依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 戶人自存款金額,相對撥付存入之款項,預算數之計算方式視 衛福部實際執行情行滾動修正。 2、申請及審查作業:本案經費申請及審查,由衛福部按兒童及少年 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第六條所列適用對象、第十一條公告可 擇定之每月自存款金額、開戶金及自存款年度存款上限金額額度 設算總經費後,再函報本署請撥經費。 3、經費請撥及核銷: (1)本案經費分三期撥付衛福部。第一期由衛福部函報本署掣據請 款總經費之百分之四十,第二、三期經費分別為總經費之百分 之三十,需俟已撥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檢附「教育 部補助(委辦)經費請撥單」,函報本署請撥次一期經費。 (2)倘衛福部因實際執行方案所需,未能依前開規定請撥經費時, 應另案檢附相關說明資料函報本署憑辦。 (3)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衛福部應於次年一月十五日前,結算前 一年度撥出之政府相對提撥款總額後,倘有賸餘款應即全數繳 還本署。 (4)其餘相關規定請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