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教育優先區計畫、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協助國民中小學急困學
生計畫、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推動夏日樂學計畫整合式學習方案及補
助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辦理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
戶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執行各項弱勢扶助計畫之目的如下:
(一)鼓勵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以促進兒童健康成長、支
持婦女婚育及使父母安心就業。
(二)有效解決地區性教育問題,平衡城鄉教育差距。
(三)落實國民教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協助社會福利機制無法照顧之
在學學童,發揚教育人文精神;避免在學學童因家庭經濟突發困
境而失學,適時給予經濟上之支持,使其順利就學,以達成教育
機會均等目標。
(四)提升偏遠地區學校學生學習興趣,降低城鄉差距造成之學習落差。
(五)扶助十八歲以下之弱勢兒童及少年,鼓勵家庭於其成長期間進行
儲蓄以累積資產,使其未來教育及發展順遂。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一)推動教育優先區計畫:符合下列優先區指標之直轄市、縣(市)
政府主管之國民中小學:
1、原住民學生比率偏高。
2、低收入戶、隔代教養、單(寄)親家庭、親子年齡差距過大及
新住民子女之學生比率偏高。
3、國民中學學習弱勢學生比率偏高。
4、中途輟學率偏高。
5、離島或偏遠交通不便。
(二)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
1、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學
生。
2、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經學校召開專案小組會議認定確屬低
收入、單親、失親、隔代教養等之經濟弱勢家庭國小學童,且
下課後確實無人予以照顧,以致有影響其身心健康與發展之虞
者。
(三)國民中小學學生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計畫:直轄市、縣(市)政
府主管之國民中小學及國立師資培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中小學學
生,因家庭經濟突發困境或社會福利機制無法照顧,無力繳交代
收代辦費者。
(四)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推動夏日樂學計畫整合式學習方案:偏遠地
區及弱勢地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
(五)辦理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補助衛福部辦理本方案,
其適用對象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兒童及少年:
1、具社會救助法所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且於中華民
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者。
2、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安置二年以上,由
法院指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負
責人為監護人者。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者。
四、本要點實施原則如下:
(一)弱勢優先:補助弱勢地區學校或學生為優先,並視經費狀況及需
要擴大補助。
(二)公平公正:依公平公正原則,相同條件者應接受相同之補助。
(三)個別輔導:對於需要個別扶助之學生,應依其需要給予個別之輔
導。
(四)自願原則:對於需要接受課業輔導之弱勢學生,應以自願為原則
,尊重家長之意願。但應儘量鼓勵接受輔助。
五、本要點補助內容規定如下:
(一)推動教育優先區計畫
1、補助項目:依各申請補助學校符合之優先區指標分別補助,補
助項目如下列:
(1)推展親職教育活動。
(2)補助學校發展教育特色。
(3)充實學校基本教學設備。
(4)發展原住民教育文化特色及充實設備器材。
(5)補助交通不便地區學校租車費、學生交通費或交通車。
(6)整修學校社區化之活動場所。
2、補助基準:
(1)本計畫之補助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
,及因應天災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2)本補助經費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
補助款處理原則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另依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未足額補助之經
費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分攤款因應。補助比率
依財力級次劃分,第一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八
十為限;第二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八十五為限
;第三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九十為限;第四級
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九十為限;第五級次者,最
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九十為限。
(3)對於偏遠地區學校及非山非市學校交通車之補助比率,依
教育部補助偏遠地區學校及非山非市學校教育經費作業要
點規定辦理。
3、申請及審查作業: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對各校辦理該計畫年度說明會,
並完成辦理學校指標界定及申請補助項目之調查。
(2)學校提出申請:符合第三點規定之學校,得視學校需求,
依本計畫作業流程及補助項目內涵,申請當年度之補助,
並於充分討論後,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
(3)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初審及彙整補助需求:
①初審及實地勘查: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本計畫作業
流程規定期限內,完成申請補助案之初審,並視需要實地
勘查,依各直轄市、縣(市)之地區整體條件,考量各校
計畫之急迫性、優先性及妥適性予以審慎查核。
②彙整各校需求及申請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查
核結果,將各校之計畫需求數彙整為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之申請計畫,函報本署申請補助。
(4)本署複審:
①本署應完成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計畫之複審、補助
需求之彙整,並核定補助。
②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本署核定結果轉知各校,依本
署複審意見修正計畫及經費概算後儘速辦理,並督導列管
各校辦理情形。
(5)審查原則:
①補助項目以能協助弱勢學生學習之方案為原則。
②各校申請補助經費,應依本計畫所定指標及補助內容,考
量學校實際需求及執行能力,詳擬實施計畫,並依計畫需
求編列經費。
③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之各校教育優先區計畫指標之
符合性及補助需求之合理性、有效性;其有指標不符、申
請補助項目錯誤或與計畫目標不符者,逕予刪除。
④欠缺教育意義或偏重娛樂性活動之計畫,不予補助。
⑤辦理親職教育、發展特色等不得列支指導費。
⑥補助學校發展教育特色及原住民文化特色,應考量計畫之
延續性及執行之實際效益。
⑦有編列加班費之必要者,除親職教育辦理個案家庭巡迴輔
導外,以不超過該項總經費百分之十為原則。業務費及雜
支(包括獎品)以不超過該項總經費百分之五為原則。
4、經費請撥及核銷:
(1)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本
署相關規定辦理。
(2)本要點之補助經費分二期撥付,第一期先撥付核定補助金
額之百分之五十,第二期再視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
執行狀況撥補不足款項。補助款有結餘者,應依本署相關
規定辦理。
5、成效考核:直轄市、縣(市)政府就各項指標與補助項目之
執行效益,得視需求辦理教育優先區計畫相關訪視活動或分
享會議等,並積極督導各校執行各項計畫。
(二)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
1、補助項目及原則:
(1)補助項目:
①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
A、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國民小學及國立師資
培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之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
原住民學生(以下簡稱弱勢學生)參加課後照顧服務
者;補助其參加費用及冷氣使用費(以上、下二學期
各二個月之下班時間節數,每節使用冷氣電量之度數
進行設算、使用期間不含寒暑假)。
B、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經學校同意,免
費對弱勢學生辦理課後照顧服務者;酌予補助其材料
費用。
②補助辦理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費用: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主管之國民小學及國立師資培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
小學,經各該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就相關規
定進行初審通過之學校;補助其辦理所需之費用及冷氣使
用費(以上、下二學期各二個月之下班時間節數,每節使
用冷氣電量之度數進行設算、使用期間不含寒暑假)。
(2)補助原則:
①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參加費用:
A、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二十
條規定計算,並由學校或辦理單位吸納、行政費勻支
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自籌,不足經費再依實際所
須金額申請本署核定補助。本署之補助經費應依中央
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辦理。
B、特殊地區學校因交通、天候或其他因素不宜利用學校
場地辦理者,得協調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
體利用社區場地提供服務,並由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
的之民間團體提出試辦計畫經學校同意報直轄市、縣
(市)政府審核通過後,向本署申請補助。
②辦理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費用,講師鐘點費:每小時補
助新臺幣四百元,以每週五天、辦理十至十二小時為原則
。膳食費:每人每日新臺幣八十元(含負責主管、講師及
一名臨時人力、志工)、臨時人力工作費:依據行政院勞
動基準法計算編列,每週補助二十小時為原則,補助時數
計三百小時。材料費:每班每學期補助新臺幣一千元。講
師勞保、健保及勞退提繳金及臨時人力勞保、健保及勞退
提繳金:依據勞動部「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計
算編列。雜支:以本計畫總經費扣除講師及臨時人力勞保
、健保及勞退提繳金後之百分之六至百分之九編列。
③本補助經費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
九條、教育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
規定辦理。
④本補助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
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另依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未足額補助之經
費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分攤款因應。補助比率
依財力級次劃分,第一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
分之八十四;第二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
八十五;第三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
八;第四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九;
第五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惟本計
畫倘經行政院核准,則財力級次第一、二級次者,最高補
助比率以百分之九十五為限,其餘為全部補助。
⑤對於偏遠地區學校及非山非市學校之補助比率,依教育部
補助偏遠地區學校及非山非市學校教育經費作業要點規定
辦理。
2、申請及審查作業:
(1)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國民小學及國立師資培育
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依實際開辦人數申請弱勢學生之經
費補助,應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及本服務之經費收支概算表
,向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2)辦理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亦得由法人或非以營利為
目的之民間團體分別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依補助原則審核通過後,提報本署申請補助。
(3)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後,審查申請補助之弱
勢學生身分、弱勢學生占參加總人數之比例及本服務辦理
時數是否合理,依補助原則審核通過後,應檢附相關佐證
資料及本服務之經費收支概算表,提報本署申請補助。
(4)本署依據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提報實際需求及本服務
年度經費狀況覈實補助。
(5)本署於年度預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並完成必要行政程序
後,公告核定補助結果。
3、經費請撥及核銷:
(1)補助經費由本署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轉撥各學校及
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符合資格獲補助學生
不須繳交,已繳費者由學校辦理退費。
(2)本署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並應妥為管理會計帳冊,經費請
撥、支用、結餘款及核銷結報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4、成效考核: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定期評鑑本服務辦理情形,辦理
成績優良者,應予獎勵。
(2)本署為了解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學校與法人或非以
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辦理實況及執行計畫落實情形,
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訪視。
(三)國民中小學學生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
1、補助基準及原則:
(1)補助基準:補助方式依據每生之身分條件,並考量各縣市
之收費情況,覈實補助該生所需繳交之費用。另依各直轄
市、縣(市)財力級次劃分,給予不同補助:財力級次第
一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五十為限;財力級次第二級
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五十一為限;財力級次第三者
,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七十為限;財力級次第四級者,
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七十一為限;財力級次第五級者,
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八十為限。
(2)補助原則:
①經費不重複補助:排除政府政策已補助及私人機構補助或
認養之學童。
②資源合理運用之教育機會均等原則:包括社會福利機制無
法照顧及因應家中經濟突發狀況之學童。
③本補助經費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
九條、教育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
規定辦理。
④本要點之補助得依本署預算編列、地方政府財務狀況,及
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適時予以調整。
2、申請及審查作業:
(1)申請方式:
①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學生由導師確認過濾,並提報學校彙
整,學校尋求教育儲蓄戶或家長會協助。
②學校經費不足時,學校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指定期限內研提計畫及經費
概算送本署審查。
③本署依據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提報實際需求及本年度
經費狀況覈實補助。
(2)審查作業:
①學校經導師初核確認後,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
請,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補助原則審核通過,提報
本署申請補助。
②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實際申請人數之經費補助,應檢
附相關佐證資料及本經費收支概算表。
③本署審查受補助對象及申請補助經費是否合理,並於期限
內完成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需求彙整及核定作業。
3、經費請撥及核銷:
(1)補助經費由本署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轉撥學校,符
合資格獲補助學生不須繳交,已繳費者由學校辦理退費。
(2)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該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
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4、補助成效考核: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督導學校積極辦理並適時給予指
導。
(2)本署為了解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本要點之成果,必
要時得進行實地訪視。
(四)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推動夏日樂學計畫整合式學習方案
1、補助基準及原則:
(1)補助偏遠地區及弱勢地區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秉「創
新實驗、整合學習」之精神,以學生「暑期增能、做中學
習」為宗旨,規劃二至四週,總計不超過八十節之課程,
並得以多年期課程規劃及逐年申請實施。
(2)於暑期開辦結合英語、數學、科學、閱讀等主題或自主學
習課程,其中實作及活動性課程至少百分之五十。亦可辦
理非傳統式實驗性補救教學課程(例如結合資訊科技,創
新教學方法)。
(3)每一班級人數十五至三十人為原則(偏遠地區學校十人即
可開班),得採混齡編班及跨校招生。
(4)每班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八萬元為限(偏遠地區學校最高補
助十萬元),支應項目含教學人員鐘點費、補充保費、午
餐費(對象含教學人員、偏遠地區學校學生及弱勢學生)
、活動交通費、教材費、雜支(含冷氣使用費)、勞保及
勞退費用(未具公保之外聘老師)、學生平安保險費、代
理教師或非公教人員平安保險費、印刷費、外聘教師住宿
費、交通費。
(5)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
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
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第一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
分之八十四為限;第二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八
十五為限;第三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八十八為
限;第四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八十九為限;第
五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九十為限。
2、申請及審查作業:
(1)直轄市、縣(市)政府提當年度申請本方案之計畫及經費
申請表送本署審查,申請期程由本署另行公告。
(2)審查原則:
①補助項目以能協助弱勢學生學習之方案為原則。
②各校申請補助經費,應考量學校實際需求及執行能力,詳
擬實施計畫,並依計畫需求編列經費。
③各校應透過活動式課程之設計,擴展學生學習視野、增進
學習興趣,且不得對學生進行精熟背誦、單項講述、反覆
考試等方式之學科加強課程。
④倘有結合其他機關(單位)辦理之專案計畫、暑期營隊,
應敘明清楚,並明確呈現本計畫申請之內容範圍及經費,
避免經費重複補助。
⑤申請計畫應結合社區資源或地方發展,規劃辦理具地方特
色之夏日樂學課程,並具體展現及推廣所轄學校優良教學
模組。
3、經費請撥及核銷:
(1)補助經費由本署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轉撥學校。
(2)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並應妥為管理會計帳冊,經費請撥
、支用、結餘款及核銷結報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4、補助成效考核: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督導學校積極辦理並適時給予指
導。
(2)本署為了解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本要點之成果,必
要時得進行實地訪視。
(五)辦理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
1、補助基準及原則:
(1)依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
(2)本署補助政府相對提撥款,指政府每年依兒少教育發展帳
戶開戶人自存款金額,相對撥付存入之款項,預算數之計
算方式視衛福部實際執行情形滾動修正。
2、申請及審查作業:本案經費申請及審查,由衛福部按兒童及少
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第六條所列適用對象、第十一條公
告可擇定之每月自存款金額、開戶金及自存款年度存款上限金
額額度設算總經費後,再函報本署請撥經費。
3、經費請撥及核銷:
(1)本案經費分三期撥付衛福部。第一期經費於每年計畫核定
後撥付總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五、第二期經費為總經費百分
之四十五、第三期經費為總經費百分之十。
(2)已撥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者,應檢附「教育部補
(捐)助委辦經費請撥單」請撥次一期經費。
(3)有經費變更需求者,應檢附「教育部補(捐)助委辦計畫
經費調整對照表」及「變更後經費申請表」函報本署辦理。
(4)衛福部因實際執行方案所需,未能依前開規定請撥經費時
,應另案檢附相關說明資料函報本署憑辦。
(5)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衛福部應於次年一月十五日前,結
算前一年度撥出之政府相對提撥款總額後,倘有賸餘款應
即全數繳還本署。
(6)其餘相關規定請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
作業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