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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弱勢學生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1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國字第1110068930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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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教育優先區計畫、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協助國民中小學急困學生計畫、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推動夏日樂學計畫整合式學習方案及補助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辦理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執行各項弱勢扶助計畫之目的如下

(一)鼓勵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以促進兒童健康成長、支持婦女婚育及使父母安心就業。

(二)有效解決地區性教育問題,平衡城鄉教育差距。

(三)落實國民教育法第五條規定,協助社會福利機制無法照顧之在學學童,發揚教育人文精神;避免在學學童因家庭經濟突發困境而失學,適時給予經濟上之支持,使其順利就學,以達成教育機會均等目標。

(四)提升偏遠地區學校學生學習興趣,降低城鄉差距造成之學習落差。

(五)扶助十八歲以下之弱勢兒童及少年,鼓勵家庭於其成長期間進行儲蓄以累積資產,使其未來教育及發展順遂。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一)推動教育優先區計畫:符合下列優先區指標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國民中小學:

1、原住民學生比率偏高。

2、低收入戶、隔代教養、單(寄)親家庭、親子年齡差距過大及新住民子女之學生比率偏高。

3、國民中學學習弱勢學生比率偏高。

4、中途輟學率偏高。

5、離島或偏遠交通不便。

(二)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

1、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學生。

 

2、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經學校召開專案小組會議認定確屬低收入、單親、失親、隔代教養等之經濟弱勢家庭國小學童,且下課後確實無人予以照顧,以致有影響其身心健康與發展之虞者。

(三)國民中小學學生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計畫: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國民中小學及國立師資培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中小學學生,因家庭經濟突發困境或社會福利機制無法照顧,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者。

(四)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推動夏日樂學計畫整合式學習方案:偏遠地區及弱勢地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

(五)辦理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補助衛福部辦理本方案,其適用對象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兒童及少年:

1、具社會救助法所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者。

2、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安置二年以上,由法院指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負責人為監護人者。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者。

四、本要點實施原則如下:

(一)弱勢優先:補助弱勢地區學校或學生為優先,並視經費狀況及需要擴大補助。

(二)公平公正:依公平公正原則,相同條件者應接受相同之補助。

(三)個別輔導:對於需要個別扶助之學生,應依其需要給予個別之輔導。

(四)自願原則:對於需要接受課業輔導之弱勢學生,應以自願為原則,尊重家長之意願。但應儘量鼓勵接受輔助。

五、本要點補助內容規定如下:

(一)推動教育優先區計畫

1、補助項目:依各申請補助學校符合之優先區指標分別補助,補助項目如下列:

(1)推展親職教育活動。

(2)補助學校發展教育特色。

(3)充實學校基本教學設備。

(4)發展原住民教育文化特色及充實設備器材。

(5)補助交通不便地區學校交通車。

(6)整修學校社區化之活動場所。

 

2、補助基準:

(1)本計畫之補助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災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2)本補助經費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另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未足額補助之經費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分攤款因應。補助比率依財力級次劃分,第一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八十為限;第二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八十五為限;第三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九十為限;第四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九十為限;第五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九十為限。

(3)對於偏遠地區學校及非山非市學校交通車之補助比率,依教育部補助偏遠地區學校及非山非市學校教育經費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3、申請及審查作業: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對各校辦理該計畫年度說明會,並完成辦理學校指標界定及申請補助項目之調查。

(2)學校提出申請:符合第三點規定之學校,得視學校需求,依本計畫作業流程及補助項目內涵,申請當年度之補助,並於充分討論後,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

(3)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初審及彙整補助需求:

初審及實地勘查: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本計畫作業流程規定期限內,完成申請補助案之初審,並視需要實地勘查,依各直轄市、縣(市)之地區整體條件,考量各校計畫之急迫性、優先性及妥適性予以審慎查核。

彙整各校需求及申請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查核結果,將各校之計畫需求數彙整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申請計畫,函報本署申請補助。

(4)本署複審:

本署應完成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計畫之複審、補助需求之彙整,並核定補助。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本署核定結果轉知各校,依本署複審意見修正計畫及經費概算後儘速辦理,並督導列管各校辦理情形。

 

(5)審查原則:

補助項目以能協助弱勢學生學習之方案為原則。

各校申請補助經費,應依本計畫所定指標及補助內容,考量學校實際需求及執行能力,詳擬實施計畫,並依計畫需求編列經費。

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之各校教育優先區計畫指標之符合性及補助需求之合理性、有效性;其有指標不符、申請補助項目錯誤或與計畫目標不符者,逕予刪除。

欠缺教育意義或偏重娛樂性活動之計畫,不予補助。

辦理親職教育、發展特色等不得列支指導費。

補助學校發展教育特色及原住民文化特色,應考量計畫之延續性及執行之實際效益。

有編列加班費之必要者,除親職教育辦理個案家庭巡迴輔導外,以不超過該項總經費百分之十為原則。業務費及雜支(包括獎品)以不超過該項總經費百分之五為原則。

4、經費請撥及核銷:

(1)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2)本要點之補助經費分二期撥付,第一期先撥付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五十,第二期再視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執行狀況撥補不足款項。補助款有結餘者,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5、成效考核:直轄市、縣(市)政府就各項指標與補助項目之執行效益,得視需求辦理教育優先區計畫相關訪視活動或分享會議等,並積極督導各校執行各項計畫。

(二)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

1、補助項目及原則:

(1)補助項目:

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

A、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國民小學及國立師資培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之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學生(以下簡稱弱勢學生)參加課後照顧服務者;補助其參加費用及冷氣使用費(以上、下二學期各二個月之下班時間節數,每節使用冷氣電量之度數進行設算、使用期間不含寒暑假)。

 

B、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經學校同意,免費對弱勢學生辦理課後照顧服務者;酌予補助其材料費用。

補助辦理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費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國民小學及國立師資培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經各該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就相關規定進行初審通過之學校;補助其辦理所需之費用及冷氣使用費(以上、下二學期各二個月之下班時間節數,每節使用冷氣電量之度數進行設算、使用期間不含寒暑假)。

(2)補助原則:

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參加費用:

A、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計算,並由學校或辦理單位吸納、行政費勻支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自籌,不足經費再依實際所須金額申請本署核定補助。本署之補助經費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辦理。

B、特殊地區學校因交通、天候或其他因素不宜利用學校場地辦理者,得協調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利用社區場地提供服務,並由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提出試辦計畫經學校同意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通過後,向本署申請補助。

辦理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費用,講師鐘點費:每小時補助新臺幣四百元,以每週五天、辦理十至十二小時為原則。膳食費:每人每日新臺幣六十五元(含負責主管、講師及一名臨時人力、志工)、臨時人力工作費:依據行政院勞動基準法計算編列,每週補助二十小時為原則,補助時數計三百小時。材料費:每班每學期補助新臺幣一千元。講師勞保、健保及勞退提繳金及臨時人力勞保、健保及勞退提繳金:依據勞動部「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計算編列。雜支:以本計畫總經費扣除講師及臨時人力勞保、健保及勞退提繳金後之百分之六至百分之九編列。

本補助經費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九條、教育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本補助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另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未足額補助之經費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分攤款因應。補助比率依財力級次劃分,第一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四;第二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五;第三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惟本計畫倘經行政院核准,則財力級次第一、二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九十五為限,其餘為全部補助。

對於偏遠地區學校及非山非市學校之補助比率,依教育部補助偏遠地區學校及非山非市學校教育經費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2、申請及審查作業:

(1)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國民小學及國立師資培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依實際開辦人數申請弱勢學生之經費補助,應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及本服務之經費收支概算表,向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2)辦理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亦得由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分別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依補助原則審核通過後,提報本署申請補助。

(3)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後,審查申請補助之弱勢學生身分、弱勢學生占參加總人數之比例及本服務辦理時數是否合理,依補助原則審核通過後,應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及本服務之經費收支概算表,提報本署申請補助。

(4)本署依據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提報實際需求及本服務年度經費狀況覈實補助。

(5)本署於年度預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並完成必要行政程序後,公告核定補助結果。

3、經費請撥及核銷:

(1)補助經費由本署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轉撥各學校及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符合資格獲補助學生不須繳交,已繳費者由學校辦理退費。

(2)本署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並應妥為管理會計帳冊,經費請撥、支用、結餘款及核銷結報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4、成效考核: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定期評鑑本服務辦理情形,辦理成績優良者,應予獎勵。

(2)本署為了解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學校與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辦理實況及執行計畫落實情形,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訪視。

(三)國民中小學學生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

1、補助基準及原則:

(1)補助基準:補助方式依據每生之身分條件,並考量各縣市之收費情況,覈實補助該生所需繳交之費用。另依各直轄市、縣(市)財力級次劃分,給予不同補助:財力級次第一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五十為限;財力級次第二級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五十一為限;財力級次第三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七十為限;財力級次第四級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七十一為限;財力級次第五級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八十為限。

(2)補助原則:

經費不重複補助:排除政府政策已補助及私人機構補助或認養之學童。

資源合理運用之教育機會均等原則:包括社會福利機制無法照顧及因應家中經濟突發狀況之學童。

本補助經費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九條、教育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本要點之補助得依本署預算編列、地方政府財務狀況,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適時予以調整。

2、申請及審查作業:

(1)申請方式:

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學生由導師確認過濾,並提報學校彙整,學校尋求教育儲蓄戶、仁愛基金或家長會協助。

學校經費不足時,學校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指定期限內研提計畫及經費概算送本署審查。

本署依據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提報實際需求及本年度經費狀況覈實補助。

(2)審查作業:

學校經導師初核確認後,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補助原則審核通過,提報本署申請補助。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實際申請人數之經費補助,應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及本經費收支概算表。

本署審查受補助對象及申請補助經費是否合理,並於期限內完成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需求彙整及核定作業。

3、經費請撥及核銷:

(1)補助經費由本署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轉撥學校,符合資格獲補助學生不須繳交,已繳費者由學校辦理退費。

(2)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該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4、補助成效考核: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督導學校積極辦理並適時給予指導。

(2)本署為了解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本要點之成果,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訪視。

(四)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推動夏日樂學計畫整合式學習方案

1、補助基準及原則:

(1)補助偏遠地區及弱勢地區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秉「創新實驗、整合學習」之精神,以學生「暑期增能、做中學習」為宗旨,規劃二至四週,總計不超過八十節之課程,並得以多年期課程規劃及逐年申請實施。

(2)於暑期開辦結合英語、數學、科學、閱讀等主題或自主學習課程,其中實作及活動性課程至少百分之五十。亦可辦理非傳統式實驗性補救教學課程(例如結合資訊科技,創新教學方法)。

(3)每一班級人數十五至三十人為原則(偏遠地區學校十人即可開班),得採混齡編班及跨校招生。

(4)每班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八萬元為限(偏遠地區學校最高補助十萬元),支應項目含教學人員鐘點費、補充保費、午餐費(對象含教學人員、偏遠地區學校學生及弱勢學生)、活動交通費、教材費、雜支(含冷氣使用費)、勞保及勞退費用(未具公保之外聘老師)、學生平安保險費、代理教師或非公教人員平安保險費、印刷費、外聘教師住宿費、交通費。

(5)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第一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八十四為限;第二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八十五為限;第三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八十八為限;第四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八十九為限;第五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九十為限。

 

2、申請及審查作業:

(1)直轄市、縣(市)政府提當年度申請本方案之計畫及經費申請表送本署審查,申請期程由本署另行公告。

(2)審查原則:

補助項目以能協助弱勢學生學習之方案為原則。

各校申請補助經費,應考量學校實際需求及執行能力,詳擬實施計畫,並依計畫需求編列經費。

各校應透過活動式課程之設計,擴展學生學習視野、增進學習興趣,且不得對學生進行精熟背誦、單項講述、反覆考試等方式之學科加強課程。

倘有結合其他機關(單位)辦理之專案計畫、暑期營隊,應敘明清楚,並明確呈現本計畫申請之內容範圍及經費,避免經費重複補助。

申請計畫應結合社區資源或地方發展,規劃辦理具地方特色之夏日樂學課程,並具體展現及推廣所轄學校優良教學模組。

3、經費請撥及核銷:

(1)補助經費由本署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轉撥學校。

(2)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並應妥為管理會計帳冊,經費請撥、支用、結餘款及核銷結報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4、補助成效考核: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督導學校積極辦理並適時給予指導。

(2)本署為了解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本要點之成果,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訪視。

(五)辦理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

1、補助基準及原則:

(1)依據一百零七年六月六日公布之「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

(2)本署補助政府相對提撥款,指政府每年依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戶人自存款金額,相對撥付存入之款項,預算數之計算方式視衛福部實際執行情形滾動修正。

2、申請及審查作業:本案經費申請及審查,由衛福部按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第六條所列適用對象、第十一條公告可擇定之每月自存款金額、開戶金及自存款年度存款上限金額額度設算總經費後,再函報本署請撥經費。

 

3、經費請撥及核銷:

(1)本案經費分三期撥付衛福部。第一期由衛福部函報本署掣據請款總經費之百分之四十,第二、三期經費分別為總經費之百分之三十,需俟已撥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檢附「教育部補助(委辦)經費請撥單」,函報本署請撥次一期經費。

(2)倘衛福部因實際執行方案所需,未能依前開規定請撥經費時,應另案檢附相關說明資料函報本署憑辦。

(3)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衛福部應於次年一月十五日前,結算前一年度撥出之政府相對提撥款總額後,倘有賸餘款應即全數繳還本署。

(4)其餘相關規定請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