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及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
)為執行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八條規定,鼓勵大專校院設置原住民族
學生資源中心(以下簡稱原資中心),提供原住民族學生生活、課業
及就業輔導、生涯發展、民族教育課程活動等各項協助;及設置區域
原資中心,建立區域內學校聯繫、資源分享平臺,提供諮詢及經驗交
流,特訂定本要點。
二、任務及功能:
(一)原資中心:
1、建立原住民族學生基本資料,掌握學習情形。
2、辦理原住民族學生生活、課業與就業輔導、生涯發展、民族教育
(得包括學生社團自主學習族語)課程及活動等事項,降低原住
民族學生休(退)學率,提升原住民族學生學習成就。
3、配合本部及原民會推動原住民族教育事項。
4、配合區域原資中心各項推動事項。
5、其他相關事項。
(二)區域原資中心:區域劃分由本部協調定之,其任務及功能如下:
1、共通性:
(1)訂定年度工作計畫,並定期召開工作小組會議。
(2)建立區域夥伴學校聯繫、資源分享平臺機制。
(3)協助區域夥伴學校成立原資中心,提供諮詢及經驗交流,並負
責區域夥伴學校觀摩事項。
(4)辦理跨校原住民族學生教育事務。
(5)辦理區域夥伴學校教職員有關原住民族文化及學生輔導知能增
能活動。
(6)配合本部進行相關政策推動及宣導事項。
2、辦理區域特色課程或活動(例如發展跨校原住民族文化相關學程
等)。
3、配合本部政策辦理全國性原住民族教育事務。
三、申請資格:
(一)申請原資中心補助者:有原住民族學生之公私立大專校院。
(二)申請區域原資中心補助者:已成立原資中心,執行成效績優之大專
校院。
四、規劃期程:申請計畫以一次規劃二年,分年執行。
五、申請程序:
(一)原資中心:
1、申請時間:依本部公告之申請期限提出申請。
2、申請程序:由大專校院研訂計畫,向本部提出申請。
3、申請文件內容(一式六份,包括電子檔):
(1)學校基本資料:學校原住民族師生現況分析(包括人數、原資
中心設立情形等)。
(2)應有專責聯繫之窗口,協助推動原資中心業務。
(3)應有專屬辦公空間,並符合師生使用需求。
(4)組織架構:
A、組織架構及人力配置(行政人力以具原住民身分者優先;無
原住民身分者,則以了解原住民族文化者優先)。
B、應成立諮詢委員會或其他諮詢輔導機制,提供專業建議。
(5)工作計畫:應依第二點所定之任務及功能,提出推動策略或創
新作法,並以提升原住民族學生學習成效、降低休(退)學率
與增進原住民族文化了解及認同者為要項。
(6)原資中心之永續發展機制。
(7)績效目標:明列每年度檢視計畫執行成果後產生效益之質化、
量化績效指標。
(8)原資中心經費需求。
(9)其他補充資料。
(二)區域原資中心:
1、申請時間:依本部公告之申請期限提出申請。
2、申請程序:由區域原資中心學校(以下簡稱中心學校)及夥伴學
校組成工作小組,共同研訂計畫,並由中心學校統一向本部提出
申請。中心學校應調查夥伴學校辦理原資中心成效及相關需求,
以進行區域內資源整合、典範與經驗分享之合作模式。
3、申請文件內容(一式六份,包括電子檔):
(1)區域分析:
A、夥伴學校及特性分析。
B、中心學校範圍內可供分享之重要原住民族教育資源調查盤整
。
C、夥伴學校之原住民族學生資源需求分析。
(2)組織架構:
A、中心學校:說明學校現況及符合擔任中心學校之優勢。
B、夥伴學校:經本部劃定區域範圍之大專校院為夥伴學校;該
區域夥伴學校得跨區域參加活動。
C、成立原住民族學生輔導教師團(以下簡稱輔導團):中心學
校邀請大專校院關心原住民族學生輔導相關議題之原住民籍
教師或熟悉原住民族文化背景之非原住民籍教師,共同籌組
輔導團,出席夥伴學校參訪交流活動,並提供諮詢建議。
D、成立工作小組:由中心學校及各夥伴學校指派業務窗口或主
管共同組成,討論規劃區域內原資中心及相關事務。
E、各夥伴學校應有專責聯繫之窗口,協助推動相關業務。
(3)運作架構:
A、組織分工及人力配置(行政人力以具原住民身分者優先;無
原住民身分者,則以了解原住民族文化者優先)。
B、資源分享平臺之架構、主要內容及管理機制。
(4)工作計畫:應參酌夥伴學校特性、需求及相關資源,提出推動
策略或創新作法。
(5)績效目標:明列每年度檢視計畫執行成果後產生效益之質化、
量化績效指標。
(6)區域原資中心經費需求。
(7)其他補充資料。
六、審查程序:
(一)原資中心:由本部會同原民會及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就各申請
案件進行書面審查;申請新設案件則須進行書面審查及簡報說明。
(二)區域原資中心:由本部會同原民會及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就各
申請案件進行書面審查及簡報說明。
(三)計畫及補助經費採分年度核定方式,並視學校前一年度執行情形之
考核結果,決定是否維持、增(減)或停止次一年度補助經費。
七、審查基準:
(一)原資中心:
1、組織運作之完整性。
2、推動策略之合理性、可行性及創新性。
3、年度績效目標之妥適性。
4、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二)區域原資中心:
1、本身規劃力及執行力具備擔任區域中心學校之充足性。
2、協調夥伴學校之能力。
3、區域組織運作之完整性。
4、區域資源分享平臺之完整性。
5、推動策略之合理性、可行性及創新性。
6、年度績效目標之妥適性。
7、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八、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原資中心:
1、補助項目:
(1)資本門:
A、新設原資中心所需之辦公設備、原住民族文化意象設置等。
B、原資中心成立滿五年以上學校之更新設備。
(2)經常門:
A、不包括內部場地使用費、行政管理費。
B、申請補助人事費者,如聘用兼任行政助理者,不得超過核定
補助經費總額之百分之四十,如聘用專任行政助理者,得酌
增補助經費,惟不得超過核定補助經費總額之百分之五十。
C、第二點第一款第二目所稱民族教育事項,得包括學生社團自
主學習族語課程及活動。
2、補助金額視計畫內容、原住民族學生人數,配合本部施政重點及
參酌年度預算,按所送經費概算酌予補助。各項補助基準不得高
於中央機關所定基準。
3、各校經費補助額度依計畫審查結果及本部預算額度定之。學校應
提出相對應之自籌款支應,且不得低於本部核定補助經費總額之
百分之十。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屬學校之計畫型補助
款上限,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本部與所屬
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
辦理。學校自籌款未依原計畫預算支出或提供者,本部得酌予刪
減下一年度之補助經費。
(二)區域原資中心:
1、補助項目:
(1)經常門:不包括內部場地使用費、行政管理費,申請補助人事
費者,除有特殊情形且經本部同意者外,不得超過核定補助經
費總額之百分之三十。
(2)資本門:得視需求酌予補助。
2、補助經費視計畫內容、區域原住民族學生人數,配合本部施政重
點及參酌年度預算,按所送經費概算酌予補助。各項補助基準不
得高於中央機關所定基準。
3、各校經費補助額度依計畫審查結果及本部預算額度定之。
(三)學校研定計畫所編列之人事費用,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
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九、經費請撥及支用:
(一)經費請撥、支用、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規定辦理。
(二)區域原資中心應由中心學校填報「經費收支結算表」,並應負經費
執行之管控責任及向本部辦理結案事宜。各校有結餘款者,應依本
部核定補助經費總額占核定計畫總額之比率繳回;其屬實施校務基
金者,亦同。
十、考評機制:
(一)獲補助經費之學校應於年度計畫結束前一個月內,填具成果報告(
內容應包括第五點所提工作計畫及質化、量化績效指標執行情形)
,提報本部考核,本部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考評。
(二)前款考核結果將納入本部維持、增減或停止次一年度經費數額之主
要依據;本部得視各校辦理情形,委請學校規劃辦理計畫成果發表
會,分享執行成果並進行經驗交流。
十一、其他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學校應依活動計畫及相關經費規定,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計畫如有延期、變更或調整經費,應於報本部核准後,始得執
行之。
(二)受補助學校不得向本部其他單位或其他機關申請補助相同之計畫
。
(三)受補助學校如未依本要點規定執行計畫(包括第五點新設立原資
中心者,未依提報計畫時間設立),應繳回一部或全部補助款。
(四)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及原民會共同協商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