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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臨時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
民國 108 年 12 月 0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因應業務需要,規範臨時人員之
  進用與管理事項,特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
  運用要點」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臨時人員,係指本院非依公務人員法規,且以人事費以外
  經費自行進用之人員,並與本院簽訂勞動契約者,包含以下二類:
 (一)定期契約:以非行使公權力之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
   作等臨時人員,包含博士後研究人員、專任助理、兼任助理及臨時
   工。
 (二)不定期契約:配合行政院暨所屬機關(構)檢討運用勞動派遣實施計
   畫,自 109年起自僱以協助教育專業研究工作,或事務性行政服務
   工作等臨時人員,包含博士後研究人員、專案助理、命題專員、傳
   達設計專員、行政助理、資訊工程師及系統研發工程師。

三、本院進用臨時人員,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
 (一)接受教育部或科技部等機關(構)專案經費委辦或補助辦理特定業
   務或計畫,現有人力不能負荷者。
 (二)本院為發展院務所需而具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之新增
   業務,並經下列方式檢討後,現有人力仍不能負荷者:
  1.以委託外包方式辦理。
  2.以推動工作簡化、業務資訊化及運用志工等人力替代措施辦理。
 (三)辦理營繕工程,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規定得進用
   之人力。
 (四)配合行政院核定具通案性之重大政策進用者。

四、本院臨時人員進用及審核程序:
 (一)本院用人單位擬進用臨時人員者,應事先簽陳核准,簽具業務需求
   、經費來源、工作內容、用人資格、薪俸標準、工作期間等條件,
   以實際到職日為起僱日。
 (二)審核程序及項目:
  1.臨時人員進用應符合本要點第二點及第三點之規定。
  2.給假、薪資待遇及其他權利事項應符合勞動基準法規等相關規定。
  3.本院以臨時人員酬金科目預算所進用人數或所需用人經費應符合下
   列條件:
   (1)依本要點第二點第一款進用之臨時人員,進用人數未超過本院
     96年度實際進用之人數、所需用人經費未超過本院96年度實支
     數額。
   (2)依本要點第二點第二款進用之臨時人員, 109年度進用人數未
     超過 107年度本院勞動派遣採購總人數、所需用人經費未超過
     108年度本院勞動派遣總經費額度。
 (三)用人單位簽陳進用人選,應同時檢附簽奉核准公文、履歷表、身分
   證、畢業證書或學生證等資料,研究所在學學生須檢附已修畢相關
   學分之證明。
 (四)依本要點第二點第一款進用之臨時人員執行特定性業務且工作期間
   達一年以上者(含續僱年資合計達一年以上者),用人單位應於臨
   時人員到職當日或續僱年資滿一年當日備妥到職單、勞動契約書及
   工作說明書(包含業務需求、工作期程、工作內容、職稱等)資料
   ,由本院統一報請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核備。
 (五)僱用外國人另應符合就業服務法、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國籍法等規定。

五、本院各單位主管以上層級者、各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就其配偶及
  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或研究計畫中,應迴避進用。

六、本院臨時人員資格及薪資標準:
 (一)依本要點第二點第一款進用之臨時人員:
  1.本院預算進用者:
   (1)博士後研究人員:
     資格比照「科技部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薪資標
     準依據本院專任臨時人員工作酬金支給標準表(如附表 1)敘
     薪。
   (2)專任助理:
     資格比照「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
     ,薪資標準依據本院專任臨時人員工作酬金支給標準表(如附
     表 1)敘薪。
   (3)兼任助理:
     資格及薪資標準比照「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
     點」之「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
   (4)臨時工:
     資格及薪資標準比照「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
     點」之「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中臨時工作
     人力及工讀生,按日或按時支給臨時工資,惟不得低於勞動部
     公告之基本工資。
  2.院外機關補助或委辦進用者:
   本院執行機關補助或委辦計畫,其資格與薪資依該機關相關規定辦
   理;若無相關規定或授權以本院規定辦理者,資格悉依本要點規定
   辦理,薪資標準比照本院自訂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專任助理工作酬
   金支給標準表(附表2)辦理。
 (二)依本要點第二點第二款進用之臨時人員:
   其資格由需求單位衡量工作所需知能條件及職責程度訂之,薪資標
   準依據本院專任臨時人員工作酬金支給標準表(如附表1)敘薪。

七、依本要點進用之臨時人員,應依勞工保險條例、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勞
  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辦理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撥勞工退休金
  ,由用人單位依經費來源辦理。

八、本院進用之專任臨時人員,得採計其任職前之相關工作經歷,由用人
  單位依公告徵才條件各自簽陳核准,並檢附具體證明文件。
  院外機關補助或委辦經費進用之人員,相關工作經歷採計仍依該機關
  核定相關規定辦理。若無相關規定或授權以本院規定辦理者,依本要
  點規定辦理。
  臨時人員之給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在本院及整併前原服務機關
  連續服務之專任年資,應合併計算特別休假年資。

九、績效評核:
 (一)依本要點第二點第一款進用之臨時人員:
  1.僱用期間未滿一年者,不予考核。
  2.依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經專案報經勞工局核備者,
   僱用期滿一年,予以考核,由各用人單位於聘期屆滿前 2個月進行
   績效評核。
 (二)依本要點第二點第二款進用之臨時人員:
   至該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服務滿一年(含職務代理人年資)者,予
   以考核(未滿一年者,不予考核),由各用人單位於每年十月進行年
   度績效評核。
 (三)績效評核結果如下:
  1.甲等:續僱晉級,晉薪點一級,以晉至該職務最高薪點為止。
  2.乙等:續僱留原薪級。
  3.丙等:不續僱。
 (四)績效評核由各單位主管於就所屬專任臨時人員填寫之「年度績效評
   核表」(如附表 3)予以考評,各單位考評結果送人事室彙整後依程
   序簽核。但單位考評結果為不續僱、或院長對單位考評結果有意見
   時,應交付績效評核小組審議。
   命題專員、傳達設計專員考評內容及方式,由用人單位另訂之。
 (五)臨時人員連續三年績效評核結果為乙等,得向本院提出申訴,交付
   本院績效評核小組審議。
 (六)本院績效評核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
   績效評核小組置委員十五人,除本院人事主管為當然委員及專任臨
   時人員票選委員七人外,餘由本院首長就本院單位主管中指定之,
   並指定一人為主席。主席因故未能出席會議者,得由主席就委員中
   指定一人代理會議主席。
   績效評核小組組成時,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十、專任臨時人員僱用期間一年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度績效評核
  不得考列甲等:
 (一)曾受刑事處分。
 (二)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者。
 (三)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者(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因安胎
   事由所請之事、病假(含延長病假)之日數)。
 (四)執行業務未達預定目標。
 (五)與外界及民眾互動時態度欠佳,影響本院聲譽,有具體之事實。

十一、專任臨時人員僱用期間一年以上,其年度績效評核單位考評結果為
   不續僱者,交付績效評核小組審議,本院應通知當事人並給予陳述
   意見機會(書面或口頭)。

十二、專任臨時人員之獎懲,比照本院職員獎懲要點之規定,由院長、副
   院長交議或各單位主管提出,提績效評核小組審議。

十三、臨時人員僱用期間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者,應經單位簽奉
   核准後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本要點進用之臨時人員應遵守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工友及臨時
   人員辦理事務維持中立注意事項、本院行政倫理及工作保密、本院
   員工個人資料保護及切結資通安全保密等規定。

十五、專任臨時人員於僱用期間屆滿前,或因故須提前離職時,應於一個
   月前提出申請並簽陳核准同意後,依本院規定完成離職程序,始得
   離職。
   兼任助理、臨時工於僱用期間屆滿前經計畫主持人或單位主管同意
   後,不需另簽陳核准,但應依本院規定完成離職單簽核程序,並比
   照專任臨時人員程序辦理離職手續。

十六、臨時人員得向本院申請開立工作服務證明。

十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
   用及運用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