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推動學生事務與輔導(以下簡
稱學輔)工作表現卓越之公私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及傑出人
員,激勵教育人員積極參與學輔創新工作,落實本部政策及方案,營
造友善校園,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及名額:上年度積極推動學輔工作,表現卓越之學校及傑出
人員:
(一)卓越學校獎:積極推動學輔工作成效卓著、具推動特色且足為楷模
者。
(二)傑出人員獎:
1、傑出學輔主管獎:從事學輔工作表現優異之學校行政單位各級主
管且足為楷模者。
2、傑出學務人員獎:從事學生事務工作表現優異且足為楷模者。
3、傑出輔導人員獎:從事輔導工作表現優異且足為楷模者。
4、傑出導師獎:從事發展性輔導工作,表現優異且足為楷模者。
5、傑出行政人員獎:對學輔政策方案規劃及執行有具體顯著或持續
性貢獻之各級政府行政人員及學校校長(包括各級政府設立之輔
導諮商中心人員、主任及督導)。
6、特殊貢獻人員獎:長期致力於學輔工作之推展,對學輔工作政策
規劃、執行及推廣具重大貢獻且足為楷模者。
(三)獎勵名額:以獎勵各類獎項初選薦送名額之前百分之十者為原則。
(初選薦送遴選名額詳如附表)
三、初選:
(一)薦送單位及原則:
1、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市
政府)(國立小學列入所在地縣市政府進行遴選),依本要點薦
送所轄學校之績優學校及優秀人員,函報本部;薦送所轄績優學
校時應一併提供實地訪視報告。
2、大專校院四區學生事務工作協調聯絡中心(以下簡稱學務中心)
及四區學生輔導工作協調諮詢中心(以下簡稱輔諮中心),依本
要點薦送區內學校之績優學校及優秀人員,函報本部。
3、各單位薦送之優秀人員應有具體事蹟。
4、曾依本要點規定接受獎勵或表揚之學校或個人,三年內不得薦送
。
(二)薦送程序:
1、學校:
(1)國民中小學應依本部每年公告薦送期程,函報各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
(2)直轄市政府所屬高級中等學校,應依本部每年公告薦送期程,
函報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其餘高級中等學校函報本部國民及
學前教育署。
(3)大專校院應依本部每年公告薦送期程,分區函報四區學務中心
、輔諮中心。
2、縣市政府:依本部每年公告薦送期程,組成友善校園獎評選小組
評選後,薦送所轄績優學校及優秀人員,並將評選小組會議紀錄
函報本部。
3、四區學務中心、四區輔諮中心:依本部每年公告薦送期程,共同
籌組各區友善校園獎評選小組,召開各區聯席初選會議後,薦送
區內大專校院績優學校及優秀人員,並將評選小組會議紀錄函報
本部。
4、本部:
(1)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依本部每年公告薦送期程,組成友善校園
獎評選小組評選後,薦送所轄績優學校及優秀人員,並將評選
小組會議紀錄函報本部。
(2)本部各單位應依本部每年公告薦送期程,推薦優秀學輔主管、
所屬優秀行政人員、特殊貢獻人員,提送「教育部友善校園獎
評選小組」(以下簡稱本評選小組)進行評選。
(三)應備書面及電子檔資料: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單位)遴選後,
應填具本部規定之推薦表,並於紀錄欄敘明遴選經過及結果,依本
部每年公告薦送期程函報本部;函報完成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
補件或抽換;逾期及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無論是否推薦,相關
資料不予退還。
四、複選:
(一)評選小組:依本部每年公告期程籌組本評選小組,並完成評選作業
。
(二)組成及評選原則:
1、本評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司長兼
任,置委員二十人,由本部敦聘學輔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擔任之,
負責評選年度卓越學校及傑出人員。
2、本評選小組之組成及運作應秉持公平、公正、公開、透明化、利
益迴避及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之原則,
以維持評選之客觀公正。
五、評選基準:
(一)學校:
1、所達成之具體績效,占百分之三十。
2、所推動政策方案之工作內涵及數量,占百分之三十。
3、創新及特色,占百分之二十五。
4、資源運用,占百分之十。
5、校園事件處理情形,占百分之五。
(二)學輔主管、學務人員、輔導人員、行政人員:
1、依據「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計畫」推動事項,占百分之
三十。
2、所推動政策方案之工作內涵、數量及具體績效,占百分之三十。
3、創新及特色,占百分之二十五。
4、資源運用,占百分之十。
5、校園事件處理情形,占百分之五。
(三)導師:
1、依據所屬學校導師規定推動工作,占百分之四十。
2、推動導師工作(包括發展性輔導)之具體實績或績效,占百分之
三十。
3、輔導學生之具體案例(包括與其他校內外單位合作輔導),占百
分之三十。
(四)特殊貢獻人員:
1、長期參與或協助本部推動學輔工作政策規劃、執行與推廣,占百
分之二十。
2、貢獻內容及影響層面,占百分之三十。
3、貢獻之重要性與持續度,占百分之三十。
4、貢獻之創新度,占百分之二十。
六、獎勵及表揚方式:
(一)獲本要點表揚者,由本部公開頒贈獎座一式、獎狀一紙,並函請其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依權責就相關有功人員從優敘獎,或納入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及優秀公務人員選拔考量。
(二)中央、縣市政府、四區學務中心、四區輔諮中心推薦之績優學校及
優秀人員,得由薦送單位依本要點分別辦理表揚,並訂定所轄或區
內獎勵要點,以擴大表揚,提升學輔工作之執行成效。
七、附則:
(一)依本要點獲獎人員,提報資料如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情事者,
撤銷其資格;其獲獎後三年內不良情事,不足為友善校園表率者,
廢止其資格。
(二)依前款撤銷或廢止獲獎資格者,依行政程序法有關規定追繳其獎座
及獎狀。
(三)獲獎學校及個人得配合實際需要進行示範教學、專題講演或經驗分
享,以期提升整體學輔工作之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