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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保護校園智慧財產權跨部會諮詢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校園智慧財產權之保護,有效管理校
    園教科書影印、網路運作及加強教育宣導,提供本部校園智慧財產權
    保護工作之政策諮詢,特設教育部保護校園智慧財產權跨部會諮詢小
    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校園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之政策研擬規劃之諮詢事宜。
(二)提供校園網路管理及教科書影印管理之建議事項。
(三)提供校園智慧財產權保護宣導推廣工作之建議事項。
(四)協助本部執行校園保護智慧財產權工作等相關事宜。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七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政務次長
    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法務部、學校相關
    業務單位行政人員、學生與權利人團體之代表及專家學者兼聘之。


四、本小組委員聘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時,
    其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其為專家學者,由部長
    依其專業領域補聘之;為學生代表者,由部長就學生或學生團體之代
    表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司長兼任之,承召
    集人之命,綜理本諮詢小組事務。諮詢小組之幕僚作業,由本部技術
    及職業教育司辦理之。


六、本小組每年召開會議二次,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並得視業務
    需要召開臨時會議。召集人未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


七、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專家學者、學校或民間團體代表列
    席或報告。


八、為落實本小組會議決議事項,本部得另設行政督導小組,以輔導、協
    助及督導學校規劃及執行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強化學生建立正確智
    慧財產權觀念。


九、行政督導小組由本部相關業務單位人員組成,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
    或學校代表提供諮詢。行政督導小組應於召開跨部會諮詢小組會議前
    ,事先彙整前半年(學期)工作成果或研商相關提案,提本小組會議
    討論。


十、本小組委員、執行秘書、工作人員及行政督導小組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