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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8:5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作業要點
民國 97 年 10 月 06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長期培訓優秀運動選手,有效整合資源運
    用,執行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以下簡稱體育班)重點發展方案
    ,特訂定本要點。


二、體育班發展運動種類之分類分級原則
(一)分類原則:
      1.A 類:指具奧運及亞運奪金奪牌實力之運動種類,包括跆拳道、
        射箭、射擊、舉重、桌球、羽球、柔道、壘球(女)、棒球、網
        球、高爾夫、田徑、游泳、體操。
      2.B 類:指具國際比賽競爭實力之奧運、亞運運動種類及本部推動
        之運動聯賽運動種類,包括軟式網球、空手道、手球、橄欖球、
        自由車、排球、擊劍、武術、角力、拳擊、籃球、足球。
      3.C 類:指非屬A類及B類之奧運、亞運運動種類及其他具地方特色
        之運動種類,包括撞球、保齡球、曲棍球、運動舞蹈、現代五項
        、鐵人三項及具地方特色之競賽種類。
(二)分級原則:
      1.第一級:指獲得下列成績之一者:
     (1)前一年度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各運動種類競賽團體前四名。
     (2)前一年度本部辦理之運動聯賽甲級(最優級組)前四名。
     (3)前一年度本部核准全國性單項運動協會辦理之甄審甄試指定盃
          賽團體前二名。
      2.第二級:指獲得下列成績之一者:
     (1)前一年度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各運動種類競賽團體第五名至第
          八名。
     (2)前一年度本部辦理之運動聯賽甲級(最優級組)第五名至第八
          名。
     (3)前一年度本部核准全國性單項運動協會辦理之甄審甄試指定盃
          賽團體第三名及第四名。
    前項分類及分級規定,得視我國參加奧運、亞運或國際賽會成績,每
    年檢討調整之。


三、補助對象
    設置體育班之全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四、補助基準及內容
(一)補助基準:依第二點所定分類與分級及學校所報經費概算表審核,
      並以下列額度為上限補助之:
      1.A 類:
     (1)第一級:補助第一名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第二名七萬元
          ,第三名六萬元,第四名五萬元。
     (2)第二級:補助第五名四萬元,第六名三萬元,第七名二萬元,
          第八名一萬元。
      2.B 類:
     (1)第一級:補助第一名六萬元,第二名五萬元,第三名四萬元,
          第四名三萬元。
     (2)第二級:補助第五名二萬元,第六名一萬元,第七名及第八名
          各五千元。
      3.C 類:
     (1)第一級:補助第一名三萬元,第二名二萬元,第三名一萬元,
          第四名五千元。
     (2)第二級:不予補助。
(二)補助項目內容:補助項目為學校體育班課程調整費、課業輔導費、
      選手營養費、移地訓練費、參賽旅費及消耗性器材費等項目,其中
      消耗性器材費,每件單價補助不得超過一萬元。
    前項補助之辦理,應符合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
    原則,對直轄市政府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對縣(市)
    政府應依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且最高補助比率
    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時間:自本部公告日起一個月內。
(二)申請單位:
      1.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由學校自行備文送本部
        辦理。
      2.直轄市、縣(市)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由地方政府體育行政
        主管機關統籌送本部辦理。
(三)申請文件:
      1.符合本要點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之成績證明文件。
      2.經費概算表。
(四)審查作業:
      申請案件經本部審查無誤後,核定補助經費。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補助經費透列預算;實施校務基金學校
      應納入校務基金收支處理。


七、補助成效考核
    受補助單位應於年度結束前將成果報告書送本部備查。
    本部為落實高中體育班之辦理績效,得視實際需要不定期辦理訪視及
    追蹤考核。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