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長期培訓優秀運動選手,有效整合資源運
用,執行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以下簡稱體育班)重點發展方案
,特訂定本要點。
二、體育班發展運動種類之分類分級原則
(一)分類原則:
1.A 類:指具奧運及亞運奪金奪牌實力之運動種類,包括跆拳道、
射箭、射擊、舉重、桌球、羽球、柔道、壘球(女)、棒球、網
球、高爾夫、田徑、游泳、體操。
2.B 類:指具國際比賽競爭實力之奧運、亞運運動種類及本部推動
之運動聯賽運動種類,包括軟式網球、空手道、手球、橄欖球、
自由車、排球、擊劍、武術、角力、拳擊、籃球、足球。
3.C 類:指非屬A類及B類之奧運、亞運運動種類及其他具地方特色
之運動種類,包括撞球、保齡球、曲棍球、運動舞蹈、現代五項
、鐵人三項及具地方特色之競賽種類。
(二)分級原則:
1.第一級:指獲得下列成績之一者:
(1)前一年度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各運動種類競賽團體前四名。
(2)前一年度本部辦理之運動聯賽甲級(最優級組)前四名。
(3)前一年度本部核准全國性單項運動協會辦理之甄審甄試指定盃
賽團體前二名。
2.第二級:指獲得下列成績之一者:
(1)前一年度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各運動種類競賽團體第五名至第
八名。
(2)前一年度本部辦理之運動聯賽甲級(最優級組)第五名至第八
名。
(3)前一年度本部核准全國性單項運動協會辦理之甄審甄試指定盃
賽團體第三名及第四名。
前項分類及分級規定,得視我國參加奧運、亞運或國際賽會成績,每
年檢討調整之。
三、補助對象
設置體育班之全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四、補助基準及內容
(一)補助基準:依第二點所定分類與分級及學校所報經費概算表審核,
並以下列額度為上限補助之:
1.A 類:
(1)第一級:補助第一名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第二名七萬元
,第三名六萬元,第四名五萬元。
(2)第二級:補助第五名四萬元,第六名三萬元,第七名二萬元,
第八名一萬元。
2.B 類:
(1)第一級:補助第一名六萬元,第二名五萬元,第三名四萬元,
第四名三萬元。
(2)第二級:補助第五名二萬元,第六名一萬元,第七名及第八名
各五千元。
3.C 類:
(1)第一級:補助第一名三萬元,第二名二萬元,第三名一萬元,
第四名五千元。
(2)第二級:不予補助。
(二)補助項目內容:補助項目為學校體育班課程調整費、課業輔導費、
選手營養費、移地訓練費、參賽旅費及消耗性器材費等項目,其中
消耗性器材費,每件單價補助不得超過一萬元。
前項補助之辦理,應符合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
原則,對直轄市政府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對縣(市)
政府應依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且最高補助比率
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時間:自本部公告日起一個月內。
(二)申請單位:
1.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由學校自行備文送本部
辦理。
2.直轄市、縣(市)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由地方政府體育行政
主管機關統籌送本部辦理。
(三)申請文件:
1.符合本要點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之成績證明文件。
2.經費概算表。
(四)審查作業:
申請案件經本部審查無誤後,核定補助經費。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補助經費透列預算;實施校務基金學校
應納入校務基金收支處理。
七、補助成效考核
受補助單位應於年度結束前將成果報告書送本部備查。
本部為落實高中體育班之辦理績效,得視實際需要不定期辦理訪視及
追蹤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