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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私立大專校院危機處理小組作業原則
民國 90 年 03 月 12 日
法規內容:
一  依據
    本作業原則依私立學校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及本部九十年一月三日
    第四一三次部務會報決議訂定之。



二  目的
    為強化教育部對私立大專校院重大違失處理機制,有效處理違失糾紛
    問題,以保障教職員工生的權益,特遴聘公正客觀專業人士,組成教
    育部私立大專校院危機處理小組 (下稱「本小組」) 。



三  組織
 (一) 本小組置委員七至九人,由教育部自法律、財務、土地、營繕、行
      政等專業人士中,遴聘若干人會同本部督學一人共同組成。小組召
      集人由委員互推之。
 (二) 本小組委員聘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
 (三) 小組得以專案方式,聘用約聘人員一至二人,負責本小組專案業務
      ,並得依個案性質聘請專家參與訪查、撰寫報告等事項。
 (四) 本小組處理個案時,該個案主管司處應指派專人協助並配合處理相
      關業務。



四  任務
 (一) 訪查
      本小組得依個案性質經小組會議決議後,要求業務單位陪同赴學校
      訪查,必要時亦得經小組會議決議後,邀請學校、董事會相關人員
      或當事人列席說明。
 (二) 提出報告
      本小組應就查核結果、違法情事及處理結果或建議,提經小組決議
      後,向教育部提出報告;為爭取時效,必要時得向部次長簡報。
 (三) 監督與輔導
      本小組得就業務單位應行辦理事項及學校應行改進事項,要求業務
      單位迅為處理。
 (四) 提報私立學校諮詢委員會
      本小組決議學校違失案,符合私立學校法第五條規定時,得由業務
      單位依行政程序提私立學校諮詢委員會審議,並由本小組派員列席
      說明。



五  會議
 (一) 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
 (二) 本小組開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
      得開議,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決定之。
 (三) 本小組開會時,得視業務需要,邀請業務單位、學校等相關人員或
      當事人列席;必要時,並得經小組會議之決議,先成立專案小組研
      議,再提會討論。
 (四) 本小組會議所討論事項,如涉及委員利害關係時,該委員應行迴避
      ,並不得參與該案決定;迴避委員於討論該案時,視為未出席,不
      計入出席人數。



六  受理程序
 (一) 私立學校違失案於經業務單位處理無效或可能引起重大關切,或嚴
      重影響教職員工生權益時,業務單位應詳細分析問題始末及檢齊相
      關資料並簽奉部次長核可後,送請本小組處理。
 (二) 本小組於接獲業務單位所送個案後,視個案專業性質推選委員一至
      二人主辦。



七  個案處理原則
 (一) 主辦委員應依個案性質擬訂處理作業計畫,經本小組會議審查通過
      後執行。
 (二) 本小組應就個案處理進度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審查並就個案查核
      結果,提出階段性具體作法執行之。
 (三) 本小組應就個案問題、糾紛、違失等事項妥善處理後,提出總結報
      告結案。



八  業務單位配合事項
 (一) 業務單位應依本小組需要,迅為配合處理,並應主動參與本小組之
      訪查、會議及其他作業事項。
 (二) 業務單位分工
      1 財務及會計由會計處配合辦理。
      2 土地建築及採購由總務司配合辦理。
      3 人事由人事處配合辦理。
      4 行政聯繫協調及其他事項由主管業務司負責。



九  經費
 (一) 本小組專業委員待遇比照本部顧問支給津貼。
 (二) 本小組行政業務經費由業務單位簽奉核定後撥款。



一○  其他
   (一) 本小組委員於會議之發言,對外不公開,相關檔案資料應予保密
        。
   (二) 本作業原則得視實際運作情形修正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