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健全直轄市、縣(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
(以下簡稱輔諮中心)功能,並落實預防輔導機制,促進學生身心健
全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三、輔諮中心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
(一)提供學生心理評估、輔導諮商及資源轉介服務。
(二)整合區域專業輔導人力資源。
(三)建置跨專業合作服務模式。
四、補助原則:
(一)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以部分補助或指
定項目補助為原則,並依地方政府財力級次及所轄學校數給予不
同補助比率,最高以補助百分之九十為限。
(二)各項經費編列基準請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
經費補助基準表(如附件一)辦理。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地方政府應於每年九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將次年度輔諮中心之
實施計畫報本部申請補助,逾期得不予受理。
(二)前款年度實施計畫應包括下列項目:
1、實施目的。
2、辦理機關。
3、組織成員:包括組織架構圖、人員配置及任務職掌、該年度
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聘用名冊 (格式如附件二)等。
4、中心任務。
5、辦理模式:包括服務對象與範圍、服務校數、運作機制、合
作學校等。各輔諮中心應至少與一所大專校院合作。
6、教育訓練:包括職前培訓及在職專業訓練等。
7、經費預算:包括本部補助及地方政府自籌經費項目,並應檢
附本部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三)、運用本
部經費購置設備一覽表(格式如附件四)。資本門設備以不
重複申請非必要性項目為原則。
8、督導考評:包括輔諮中心評核機制、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評核
機制等。
9、預期效益。
(三)審查作業:地方政府所報年度實施計畫,由本部辦理審查作業,
就其計畫內容及經費編列合理性予以審核,必要時得召開審查會
議。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要點之補助款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
,納入地方預算。
(二)各項活動應依提報計畫確實執行,不得以補助經費不足為由變更
計畫。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致使計畫變更,且於執行
前報本部核定者,不在此限。
(三)其他未盡事宜經費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相
關規定辦理。
七、成效考核:
(一)補助經費經核定後,地方政府應依計畫辦理。
(二)地方政府應依權責對執行計畫績優人員及學校從優敘獎;具特殊
貢獻者,得推薦為本部友善校園獎有功人員,依規定予以公開表
揚。
(三)本部應積極督導地方政府之執行情形,列入本部對地方政府一般
性補助款考核及統合視導事項辦理。地方政府於本部進行考核與
視導時,應備齊、彙整及分析辦理工作之量化及質化成效;本部
必要時得依實際需要召開檢討會議或進行實地訪視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