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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民中小學開設本土語言選修課程應注意事項
民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確保學生選習本土語言權益,協助國民中
    小學(以下簡稱各校)依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實施要點開設本土語言選
    修課程,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各校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辦理舊生(國民小學一年級至五年級
    、國民中學七年級至八年級)次學年度選習本土語言類別之調查,於
    新生報到時,辦理新生之調查,以作為開設本土語言選修課程之依據
    。
    各校辦理前項調查時,應設計表格提供學生填寫,並經家長簽章同意
    後繳回。


三、學生選習本土語言課程,國民小學一年級至六年級者應就閩南語、客
    家語或原住民語等三種本土語言任選一種修習,國民中學者依學生意
    願自由選習,並以鼓勵持續學習同一種語言為原則;其確有更換類別
    之需求時,應已持續學習原語言課程一年以上始得辦理。
    選習原住民語之學生,各校宜輔導其以父母或家長之該族語言為優先
    考量,做適切選擇。


四、國民小學每週應開設一節以上之本土語言選修課程,含於語文領域時
    間內,於第一節至第七節正式課程時間實施,並得依學校資源狀況,
    利用彈性時間、晨光活動或課後活動時間,另行酌增授課節數;國民
    中學應開設本土語言選修課程或社團活動,鼓勵學生依其意願自由選
    習。
    各校開設原住民語選修課程,排課或師資延聘確有困難者,得專案報
    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同意後,利用
    第一節至第七節正式課程以外時間實施。


五、各校開設本土語言選修課程,應充分尊重學生及家長選擇權,並將開
    設情形通知學生家長。
    各校應視各類本土語言課程選習學生數,適度降低開班人數之限制,
    並得以班群方式打破班級或年級界限,依學生選習語言類別編組,實
    施跑班式協同教學;為配合學生選課需求,班群應儘量於同一時段實
    施。
    於國民小學階段,凡學生選習之本土語言類別,學校均應開班,以保
    障學生選習本土語言之權益;同年級同語別選習之總人數為十五人以
    下者,應合班上課。
    各校開設原住民語選修課程,因師資延聘確有困難而無法依需求開課
    者,應與家長充分溝通協調後,適度調整課程。


六、各校應積極配合「臺灣母語日」之實施,鼓勵教師於教學過程多使用
    母語,並營造本土語言生活情境。
    各校在教室編配狀況許可下,得設置本土語言專科教室,以利本土語
    言情境布置,提高學生學習興趣,增進學習效果。


七、各校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二週內,應將本土語言課程選習人數統
    計及選修課程開設概況(含任課教師本土語言專長符應統計),報教
    育局備查。教育局應於九月三十日前完成資料彙整,報本部備查,並
    副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及原住民族委員會。
    各校學生選習調查表應留校存查一年。


八、教育局應建置本土語言教學師資人力資料庫,積極辦理授課教師之本
    土語言教學專長培訓,並得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一條及相關規定辦理本
    土語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認證及進用,以滿足各校師資需求。
    教育局對轄屬學校本土語言師資未符應需求情事,應積極研議協助措
    施。


九、教育局為落實推動本土語言教學,應由國民中小學本土語言推動委員
    會定期或不定期訪視各校辦理情形;辦理成績優良者,應予獎勵。
    各校依學生意願開設本土語言選習類別課程之情形,應列為前項訪視
    重點項目之一。


十、教育局得依本注意事項另定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