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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增設公立幼兒園(班)及改善幼兒園教學環境設備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5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節城鄉差距,增進幼兒入園就
  學機會,享有安全舒適之學習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增設公立幼兒園(班)(以下簡稱幼兒園(班)):

    1、補助基準: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審慎評估所轄幼兒人
      口成長狀況,並充分考量城鄉供需及平衡後,研提新設計
      畫。其補助類型包括:

      (1)第一類:山地及偏遠地區增設幼兒園(班);新設園
        每園(一班)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每增一
        班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2)第二類:其他資源明顯不足地區增設幼兒園(班);
        新設園每園(一班)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每增一班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3)第三類:一般地區增設幼兒園(班);新設園每園(
        一班)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每增一班最高補助
        新臺幣三十萬元。

    2、補助原則:

      (1)優先性:第一類及第二類列為優先補助。

      (2)條件性:第三類應提報評估及說明書,並以區域中弱
        勢幼兒人數眾多者優先考量。

      (3)互斥性:不得與教育部推動教育優先區計畫重複申請
        。

      (4)以補助開辦設備費為限,不包括人事費。

  (二)幼兒園及未改制幼兒園前之公立幼稚園改善教學環境設備補助
    原則及優先順序如下:

    1、安全設施設備:例如消防安全設備、防火設備及防護設施
      等。

    2、環境衛生設施設備:例如廁所、廚房及寢室之設施設備等
      。

    3、環境設施設備改善:例如防漏、照明設備及木質地板等。
      但不包括環境美化。

    4、遊戲設施設備:例如設置幼童專用遊戲設施設備及遊戲設
      施設備修繕等。

    5、教學設備:例如教具、圖書及基本資訊設備等。

    6、其他:幼兒園及未改制幼兒園前之公立幼稚園所需之其他
      設施設備。

  (三)本部對地方政府之補助比率依中央對直轄巿及縣(巿)政府補
    助辦法及本部對直轄巿及縣(巿)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
    等規定辦理。

  (四)本要點之補助得依本部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
    因應天災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

    1、增設幼兒園(班):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增設計
      畫及經費概算,於指定期限前將計畫書(包括彙整表)送
      達本部,逾期不予受理。

    2、幼兒園及未改制幼兒園前之公立幼稚園改善教學環境設備
      :各園依前點第二款之補助原則提報計畫(如附件一),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所屬各園之計畫書後,組成
      審查小組進行初審。初審時應審酌其核定班級數、人數,
      審慎評估所提之設施設備規模,與其必要性及合理性,並
      視實際需要進行實地勘查後,將通過初審之計畫,依優先
      性、安全性、必要性排定先後順序並敘明初審意見,檢附
      計畫書(包括佐證資料、設置規劃圖、全校平面圖及經費
      概算表)及初審意見一覽表(如附件二)報本部。

  (二)審查:由本部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提計畫及經費需求,
    辦理書面審查,並視實際需要,進行實地勘查及經費核定。

五、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核定補助金額檢送收據報本部請
     撥經費,其經費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第十八條規定,納入地方年度預算,並依本部補助及委辦核
     撥結報作業要點第五點規定,請款時應出具納入預算證明。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本部核定後,應即轉知學校執行與
     辦理撥款作業,並依核定計畫及經費,監督學校確實執行。
  (三)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核定內容執行。
  (四)經費之核銷,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二十五條規定,採就地審計方式辦理,原始支出憑證應予留
     存,以備查考。
  (五)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結餘款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
     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並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
     最遲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檢附本部經費收支結算表
     及成果報告(包括成果報告書、照片及經費執行明細表)各
     一份辦理核結。未能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核結作業
     者,應提前於當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備文報本部申請展延。
  (六)本要點之補助得依本部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
     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酌予調整。

六、成效與考核:

  (一)調節城鄉差距,增進幼兒入園就學機會,並提昇幼兒學習環境
    品質。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積極督導所屬學校辦理本計畫,對於
    辦理績效優良之學校及相關人員,應予以獎勵。

  (三)本部為暸解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辦理實況,必要時
    得進行實地訪視,俾發現問題並即時改進;其結果得列入下年
    度補助之依據。

  (四)增設幼兒園(班)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經費核
    定後,工程施作完竣前,每月月底前彙整提報各校增班設園之
    執行進度。

  (五)新增設幼兒園(班)及改善教學環境設備未如期辦理者,補助
    款應全數或按原補助比例繳回,並於次年度停止對該直轄市、
    縣(市)政府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