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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公立幼兒(稚)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10 月 01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支持婦女婚育,使雙薪家庭父母安心就
  業,並讓學齡前幼兒在健康安全之環境成長,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標:

  (一)擴大公立幼兒(稚)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之範圍。

  (二)減輕弱勢家長經濟負擔,提升弱勢幼兒入園率。

三、補助對象:

  (一)參加公立幼兒(稚)園辦理之課後留園服務,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之
    幼兒:

    1、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經濟情況特殊者。

    2、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之五足歲幼兒。但不包括家戶擁
      有第三筆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合計逾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
      或年利息所得逾新臺幣十萬元者。

    3、第一目所稱經濟情況特殊者,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專
      案核准,屬經濟弱勢且有必要協助之家庭之幼兒。

  (二)收托身心障礙幼兒參與所辦課後留園服務之公立幼兒(稚)園。

  (三)本要點所稱公立幼兒(稚)園,包括直轄市、縣(市)立幼兒(稚)
    園、鄉(鎮、市)立幼兒園、公立學校附設公立幼兒(稚)園。

  (四)本要點所稱身心障礙幼兒,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特殊
    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之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
    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

四、辦理原則:公立幼兒(稚)園辦理課後留園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課後留園服務非課後才藝班,其服務內容應符合幼兒身心發展,並兼
    顧生活教育。

  (二)課後留園服務採自願參加方式辦理,不得強迫。

  (三)全園參與人數達十人即得開班;參與人數未達十人,且幼兒家庭確有
    需求者,應酌降收費開班。

  (四)非於上班時間以外提供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不得領取課後留園相關
    費用。

  (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考量課後留園活動型態、品質及安全等
    ,適度規範生師比。

  (六)課後留園服務人員資格,準用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
    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七)課後留園教師助理員資格,得準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
    遴用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五、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符合第三點第一款補助對象之幼兒,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
    定公立幼兒(稚)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收費標準所應繳交之費用,予
    以補助。但參與寒、暑假期間課後留園服務者,每人每月之補助金額
    以不超過新臺幣三千五百元為原則。

  (二)符合第三點第一款補助對象之幼兒,因就讀之附設幼兒(稚)園未辦
    理課後留園服務,而參加本校國民小學所辦課後照顧班者,得比照前
    款規定予以補助。

  (三)符合第三點第二款規定之公立幼兒(稚)園,園內參與課後留園之身
    心障礙幼兒人數三人以下得置一名教師助理員,每增加二人,再增置
    一名教師助理員;其鐘點費依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之相關規定辦理,
    並依實際服務時數予以補助。

  (四)本要點學期中平日課後留園服務補助經費之計算,自下午四時三十分
    起至六時三十分止,以二小時為上限;每小時補助上限準用兒童課後
    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每節每位學
    生收費基準之規定辦理。

  (五)本要點之補助期間,為幼兒完成註冊至結業離園止。但新生之補助期
    間,以學年度開始(八月一日)至結業離園為止。

  (六)本要點補助得依本部預算編列情形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
    予以調降補助額度。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公立幼兒(稚)園辦理課後留園服
    務相關規定,並就辦理形式、原則、時間、師資、其他經濟情況特殊
    幼兒之認定要件、收退費、經費支用、獎懲及注意事項等分別予以規
    範;其所定收費之支應項目準用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
    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補助經費之申請期程及應檢附資料:

    1、公立幼兒(稚)園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1)申請期程:

         暑期課後留園經費,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

         第一學期課後留園經費,應於十月十五日前提出申請。

         寒假課後留園及第二學期課後留園經費,應於四月十五日
         前提出申請。

      (2)應檢附資料:

         經濟弱勢幼兒身分證明相關資料。

         幼兒(稚)園辦理幼兒課後留園服務之實施計畫及經費收
         支表。

         公立幼兒(稚)園經濟弱勢幼兒參加課後留園申請補助經
         費表。

    2、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本部:

      (1)報送時程:

         暑期課後留園經費,應於每年九月十五日前報送。

         第一學期課後留園經費,應於十月三十一日前報送。

         寒假課後留園及第二學期課後留園經費,應於四月三十日
         前報送。

      (2)各次報送應檢附資料:

         公立幼兒(稚)園辦理幼兒課後留園服務之實施計畫及經
         費收支表。

         各次公立幼兒(稚)園經濟弱勢幼兒參加課後留園補助經
         費彙整表。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課後留園服務相關規定。

    3、前二目所定公立幼兒(稚)園經濟弱勢幼兒參加課後留園申請補
      助經費表及各次公立幼兒(稚)園經濟弱勢幼兒參加課後留園補
      助經費彙整表,得自行至全國幼生管理系統下載。

  (三)審查:申請案件經本部審查無誤後,核定補助經費。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各校(園)於接獲補助款時應即轉撥予各幼兒
    ,但已於課後留園服務辦理時即採免繳費方式者,得免再轉撥幼兒。

  (二)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結餘款,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八、補助成效考核: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或不定期考評課後留園服務辦理情
    形,辦理成績優良者,應優予獎勵。

  (二)直轄市、縣(市)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之園數比例,列為本部地方聯合
    訪視項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