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中小學國際教育白皮書。
二、目的:為促進本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以下
簡稱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及其所屬學校共同推動國際教育
,引導學校透過課程發展與教學、國際交流、教師專業成長及學
校國際化四個面向實施國際教育,加強國際教育之深度,並從地
理區域上及國際知能上擴大學習向度,提升國際教育學習之廣度
,落實學校本位國際教育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三、補助對象:國內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四、補助類別、項目、基準及額度:
(一)課程發展與教學類:每項目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
限,同一類補助總金額之上限亦同;其補助項目及基準如附
表一。
(二)國際交流類:每項目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上限,同
一類別補助總金額之上限亦同;其補助項目及基準如附表二
。
(三)教師專業成長類:每項目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上限
,同一類別補助總金額之上限亦同;其補助項目及基準如附
表三。
(四)學校國際化類:每項目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
同一類別補助總金額之上限亦同;其補助項目及基準如附表
四。
(五)辦理宣導、研習及成果發表活動類:
1、經本部或各縣市教育局(處)指定任務學校(每一直轄
市、縣(市)至多四校),協助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統
籌辦理所轄學校推動本要點相關工作。
2、本部得視實際情形補助每一任務學校經費新臺幣五萬元
至新臺幣二十萬元,其補助項目及基準如附表五。
(六)前五款之補助,不包括前往香港、澳門及大陸地區進行之教
育交流活動。
五、補助原則:
(一)各校申請同一補助類採跨校合作辦理,應由一所學校提出補
助申請,分別提出申請者,不予補助。
(二)各校每年度得依前點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提出申請,並以二
類為上限,且每一類計畫以選擇該類中一個至二個補助項目
辦理為原則。但情形特殊,敘明理由並經其教育主管機關同
意者,不在此限。
(三)申請案經計畫審查及評定等第後,應參酌下列情形核定補助
額度:
1、同單位舉辦同性質活動已獲本部或其他政府單位補助。
2、是否為收費性活動。
3、辦理成果及依規定期限辦理核銷。
(四)本要點之補助應依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
理原則規定辦理。
(五)申請補助經費超過補助基準者,經專家學者審查後,如有必
要,得酌予提高補助額度;亦得依實際申請補助計畫內容核
減。本部得依預算編列情形、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
狀況、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酌予調整。
(六)同一性質計畫已向本部其他單位申請並獲補助者,不得重複
申請補助。經查證重複申請屬實者,本部得撤銷補助資格,
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項。
六、申請程序及審查原則:
(一)申請程序:學校應至本部中小學國際教育計畫專案網站,填
具申請表並列印該表件,併同檢具學校公文、申請國際教育
計畫書及活動經費明細表(一式三份)等書面資料,依下列
規定辦理:
1、本部主管之國立及私立高中職:向本部(中部辦公室)
提出申請。
2、國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向本部(國教司)提出申
請。
3、直轄市立、縣(市)立高中職及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向
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提出
申請。
4、本部得成立專案審查小組或委託專責單位進行計畫書審
查作業。
(二)審查原則:
1、初審:本部及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依據申請學校之
班級規模、教育資源等及所提計畫書撰寫內涵(包括學
校基本資料、現況檢討與目標確認、計畫規劃與執行、
預期成效與自評檢核回饋等)進行審查。各縣市政府教
育局(處)並應依據配合款預算額度列出優先補助學校
順序。
2、複審:由本部統籌考量整體經費分配及核定。
3、未依本要點所定申請方式、格式及期限提出之申請案,
不予受理。
七、作業期程:
(一)一百零一年度,學校於四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向受理
單位提出申請,各受理單位於五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彙整及
初審作業,並報本部審查,本部於六月三十日前,完成審查
,並核定補助經費。
(二)一百零二年度起,依當年度規定辦理。
八、經費請領及核銷作業:
(一)依本要點補助之計畫經費,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
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申請、審查及核銷作業。
(二)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提報之學校申請案,經核定補助後
,由本部函請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請款,請款時應檢附
當年度配合補助款之相關證明。
(三)本部主管之國立及私立高中職與國民中小學,其申請案經核
定補助後,由本部函請各校請款。
(四)核定後之計畫案因故變更、延期者,應事先報本部核定,因
可歸責於申請學校取消活動者,應將本部補助經費全數繳回
。
九、補助成效及考核:
(一)核定辦理學校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至本部中小學
國際教育計畫專案網站填報相關執行成果,並將實施成果報
告書函送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非本部主管之學校同時應將
該報告書函送本部,作為本部後續補助相關計畫經費之參據
。
(二)為評估各校執行成效,本部得另成立專案小組或專責單位進
行外部評估及檢討。
(三)本要點補助之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違反者,
應追繳其補助款,並依相關規定懲處。
十、獎勵:經本部評核為計畫執行績效優良之學校,得依權責逕予獎
勵校內業務相關承辦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