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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使用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管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因業務需要運用內政部戶役政資料(以下
簡稱戶役政資料),為落實資訊安全,防止戶役政資料不當使用
或外洩,保障個人隱私權益,特依各機關應用戶役政資訊連結作
業及管理要點第十三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國際文教處)因主管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之業務,承辦
科相關承辦人為查核外國學生是否曾()於我國設戶籍,得經國
際文教處處長同意後使用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及運用戶籍資料。

三、戶役政資料之運用,以作為查核外國學生是否曾()於我國設戶
籍業務需要者為限。

四、本部國際文教處專責人員及電算中心專責人員應遵守本要點及相
關法規之規定,妥善運用、管理取得之資料,並配合進行稽核作
業。

五、資訊安全管理之分工如下:

    ()、電算中心:

       1.負責中繼連線主機之連線作業系統、設備及網路之安全
     管理。

       2.連線作業申辦事宜及相關主機運作維護管理。

       3.使用單位連線權限管理。

       4.連線作業電腦申請審查、IP 位址鎖定。

       5.連線作業使用者申請審查、群組設定及帳號密碼管理。

       6.定期辦理資訊安全教育訓練,以提升資料保護觀念。

    ()、政風處 :

       1.會同相關單位辦理資訊機密維護及稽核使用管理事項。

       2.辦理有關違反本規定人員之行政調查及後續處理事宜。

    ()、國際文教處:

       1.追蹤管制使用者查詢及運用戶役政資訊過程。

       2.防止資料外洩及不當使用。

       3.定期製作使用紀錄清冊。

       4.訂定、修正本要點,並通報使用及管理單位。

       5.申請使用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承辦人及單位主管異動時
     ,應函知內政部。

       6.負責相關資料保管、使用者權限帳號管理及使用紀錄追
   蹤管理,並保留五年內之查詢紀錄檔。

六、資訊安全管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戶役政資料管理:

       1.資料查詢及存放場所,嚴禁非相關人員進入、停留。

       2.資料查詢、輸出及傳送均需採取適當之保密措施。

       3.批次擷取資料時,應先行簽奉經單位主管或其授權人員
   核可,簽呈影本申請單留存電算中心備查;連線查詢資
   料時,應先登記申請事由及作業時間,並由權責主管核
   可後連線至指定網址進行查詢,查詢結束時並關閉瀏覽
   器,電算中心並定期列印查詢紀錄。

    ()、分層權限管理:

       1.電算中心專責人員:負責賦予申請者連線中繼主機適當
   之資料查詢或處理權限。

       2.國際文教處使用人員:依業務需要由電算中心賦予適當
   之資料查詢或處理權限,並落實資料及使用者主機之安
   全保護措施。

    ()、使用者管理:

       1.帳號、密碼應妥為保管,不得借予他人使用或張貼於易
     洩密位置。

       2.密碼每六個月由電算中心通知國際文教處轉知使用者更
   換一次,密碼長度為八位,並應包含英文、數字及特殊
   符號。如發現有洩密之虞時,應即更換。

       3.使用者停()職時,國際文教處應立即通知電算中心將
     其使用權限註銷。

       4.使用者因業務調整或調職時,國際文教處應立即通知電
   算中心將其使用權限撤銷,如業務仍有需要,須重新申
   請帳號。

    ()、連線電腦設備管理:

       1.連線電腦設備須設定螢幕保護密碼,使用者離開時,須
   退出使用環境,每日下班前並應確實關機,以防止資料
   外洩。

       2.連線電腦設備IP 位址,不得任意變更,如IP 位址異動,
   應立即通知電算中心配合調整設定。

    ()、戶役政資料運用管理:

       1.查詢紀錄檔須保留五年以上。

       2.不得任意拷貝。

       3.應避免非業務權責人員閱覽、擷取或破壞。

       4.不得經由電話及傳真方式傳送。

       5.不得透過網路方式交付戶役政資料電子檔。

       6.戶役政資料電子檔之傳送與處理須採行適當之保護措施
   ,涉及個人資料之識別者應加密保護。

       7.戶役政資料使用後需以碎紙機銷毀紙本報表,並刪除相
   關電子檔案,相關使用人員並負保密之責。

七、戶役政資料運用之內部稽核及督導查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電算中心應會同政風處辦理定期與不定期查核作業,發
  現異常查詢情形,應經調查後簽報處理。

    ()、內政部實施稽核作業時,本部應配合提供相關查核資料
 ,國際文教處及其使用人員須配合辦理。

八、本部對於經由內政部取得之戶籍資料,如有不當使用,違反個
人資料保護法規之規定致當事人權益受損,由本部負完全之責
任。

九、使用戶役政資料者,應妥當保管及利用所取得之資料;其違反
相關規定者,應依下列規定究辦:

    ()、國際文教處或其使用者違法、不當使用戶役政資料者,
 應由國際文教處或使用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法律
 之規定負完全責任。

    ()、使用者如涉及行政責任,應由本部議處;其涉及刑事責
 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