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因業務需要運用內政部戶役政資料(以下
簡稱戶役政資料),為落實資訊安全,防止戶役政資料不當使用
或外洩,保障個人隱私權益,特依各機關應用戶役政資訊連結作
業及管理要點第十三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國際文教處)因主管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之業務,承辦
科相關承辦人為查核外國學生是否曾(已)於我國設戶籍,得經國
際文教處處長同意後使用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及運用戶籍資料。
三、戶役政資料之運用,以作為查核外國學生是否曾(已)於我國設戶
籍業務需要者為限。
四、本部國際文教處專責人員及電算中心專責人員應遵守本要點及相
關法規之規定,妥善運用、管理取得之資料,並配合進行稽核作
業。
五、資訊安全管理之分工如下:
(一)、電算中心:
1.負責中繼連線主機之連線作業系統、設備及網路之安全
管理。
2.連線作業申辦事宜及相關主機運作維護管理。
3.使用單位連線權限管理。
4.連線作業電腦申請審查、IP 位址鎖定。
5.連線作業使用者申請審查、群組設定及帳號密碼管理。
6.定期辦理資訊安全教育訓練,以提升資料保護觀念。
(二)、政風處 :
1.會同相關單位辦理資訊機密維護及稽核使用管理事項。
2.辦理有關違反本規定人員之行政調查及後續處理事宜。
(三)、國際文教處:
1.追蹤管制使用者查詢及運用戶役政資訊過程。
2.防止資料外洩及不當使用。
3.定期製作使用紀錄清冊。
4.訂定、修正本要點,並通報使用及管理單位。
5.申請使用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承辦人及單位主管異動時
,應函知內政部。
6.負責相關資料保管、使用者權限帳號管理及使用紀錄追
蹤管理,並保留五年內之查詢紀錄檔。
六、資訊安全管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戶役政資料管理:
1.資料查詢及存放場所,嚴禁非相關人員進入、停留。
2.資料查詢、輸出及傳送均需採取適當之保密措施。
3.批次擷取資料時,應先行簽奉經單位主管或其授權人員
核可,簽呈影本申請單留存電算中心備查;連線查詢資
料時,應先登記申請事由及作業時間,並由權責主管核
可後連線至指定網址進行查詢,查詢結束時並關閉瀏覽
器,電算中心並定期列印查詢紀錄。
(二)、分層權限管理:
1.電算中心專責人員:負責賦予申請者連線中繼主機適當
之資料查詢或處理權限。
2.國際文教處使用人員:依業務需要由電算中心賦予適當
之資料查詢或處理權限,並落實資料及使用者主機之安
全保護措施。
(三)、使用者管理:
1.帳號、密碼應妥為保管,不得借予他人使用或張貼於易
洩密位置。
2.密碼每六個月由電算中心通知國際文教處轉知使用者更
換一次,密碼長度為八位,並應包含英文、數字及特殊
符號。如發現有洩密之虞時,應即更換。
3.使用者停(離)職時,國際文教處應立即通知電算中心將
其使用權限註銷。
4.使用者因業務調整或調職時,國際文教處應立即通知電
算中心將其使用權限撤銷,如業務仍有需要,須重新申
請帳號。
(四)、連線電腦設備管理:
1.連線電腦設備須設定螢幕保護密碼,使用者離開時,須
退出使用環境,每日下班前並應確實關機,以防止資料
外洩。
2.連線電腦設備IP 位址,不得任意變更,如IP
位址異動,
應立即通知電算中心配合調整設定。
(五)、戶役政資料運用管理:
1.查詢紀錄檔須保留五年以上。
2.不得任意拷貝。
3.應避免非業務權責人員閱覽、擷取或破壞。
4.不得經由電話及傳真方式傳送。
5.不得透過網路方式交付戶役政資料電子檔。
6.戶役政資料電子檔之傳送與處理須採行適當之保護措施
,涉及個人資料之識別者應加密保護。
7.戶役政資料使用後需以碎紙機銷毀紙本報表,並刪除相
關電子檔案,相關使用人員並負保密之責。
七、戶役政資料運用之內部稽核及督導查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算中心應會同政風處辦理定期與不定期查核作業,發
現異常查詢情形,應經調查後簽報處理。
(二)、內政部實施稽核作業時,本部應配合提供相關查核資料
,國際文教處及其使用人員須配合辦理。
八、本部對於經由內政部取得之戶籍資料,如有不當使用,違反個
人資料保護法規之規定致當事人權益受損,由本部負完全之責
任。
九、使用戶役政資料者,應妥當保管及利用所取得之資料;其違反
相關規定者,應依下列規定究辦:
(一)、國際文教處或其使用者違法、不當使用戶役政資料者,
應由國際文教處或使用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法律
之規定負完全責任。
(二)、使用者如涉及行政責任,應由本部議處;其涉及刑事責
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