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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法案提部務會報注意事項
民國 101 年 12 月 03 日
法規內容:

一、依據本部本(97)年 11 27 日第 620 次部務會報部長指示事項,為使部務會報確實發揮法案審議之功能,並維持本部法規之品質,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部各單位擬提部務會報審議之法規,除有急迫情事經專案簽核外,應經法規會審查通過後簽提。

三、法案提法規會審議時,除應依法規會所定「教育部配合法律應訂定修正或廢止法規命令注意事項」、「教育部提法規會審議法規案件檢核表」等規定辦理外,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出席單位及人員

   1.法規案於法規會審查時,務請提案單位主管或副主管親自出席;未親自出席者,法規會主席得裁示拒絕或延期審查。

   2.各單位於法規會提案時,應於法規個別條文後明列所涉單位;條文所涉單位應指派適當人員與會。

   3.綜合規劃司主管如不克出席法規會時,由核稿秘書代表出席,俾提升法規案核稿之品質。

(二)意見綜整及表述於法規會提案之主政單位及相關單位,皆應於會前詳加審酌法規條文內容,並綜整單位意見提供與會人員於會中表述。

四、法案提部務會報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提案程序

      簽提部務會報審議之法規,應先會法規會及綜合規劃司確認。

(二)提案內容

      應包括法規衝擊影響評估、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三部分,並檢附「(修正)草案研訂程序一覽表」及「教育部法案爭議研析表」。

(三)法規檢視

   1.請提案單位於部務會報召開前,再次確認相關單位所提之意見,是否經協調處理或須綜整俟提會討論與裁示。

   2.簽提部務會報審議之法規,請核稿秘書協助檢視,務針對條文內容逐條詳加核閱,俾減少錯(漏)字之情形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