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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大陸地區學生來臺就學審議會運作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11 日
說  明:
檢送「教育部大陸地區學生來臺就學審議會運作要點」
辦  法:
 
法規內容: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規劃大陸地區學生來臺就學相關事宜,審議學校所報招生計畫、招生規定、招生簡章、招生院、系(科)、所、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等事項,特設大陸地區學生來臺就學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會置委員二十三人,由本部政務次長擔任召集人,委員互選一人擔任副召集人;其成員應包括下列人員:
 
(一) 社會公正人士二人。
 
(二)   學者專家三人。
 
(三) 大專校院代表六人。
 
(四) 大專校院招收大陸地區學生聯合招生委員會代表二人。
 
(五) 政府機關代表九人:國家安全局、考試院考選部、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代表、本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以下簡稱技職司)司長及高等教育司(以下簡稱高教司)司長。
 

三、
本會下設行政秘書組及招生規劃組;其各組成員如下:
 
(一)行政秘書組:由高教司司長擔任執行秘書,高教司、技職司、大陸工作小組派員組成。
 
(二)招生規劃組:由技職司司長、高教司司長共同主持,邀請本會之學者專家、大專校院代表、大專校院招收大陸地區學生聯合招生委員會,及大專校院代表若干人、離島學校代表一人共同組成,並得視討論議題邀請相關政府機關或跨校性學校組織代表出席。
 
 
 
 
四、
 
 
本會及下設分組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本會:
 
  1、規劃大陸地區學生來臺就學政策及相關措施。
 
  2、檢討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學及停留相關法規。
 
  3、議決各校招收大陸地區學生違規事項。
 
  4、審議行政秘書組及招生規劃組工作事項及提案。
 
  5、其他有關事項。
 
(二)行政秘書組:
 
1、辦理本會幕僚作業。
 
2、執行本會交議事項。
 
3、其他有關事項。
 
(三)招生規劃組:
 
1、規劃各招生學制及層級之名額分配原則。
 
2、審查大專校院招收大陸地區學生聯合招生委員會及各校所報招生計畫、招生辦法、招生簡章。
 
3、辦理各校招收大陸地區學生成效訪視作業。
 
4、審查各校招收大陸地區學生違規事項。
 
5、執行本會交議事項。
 
6、其他有關事項。
 
 
五、
本會委員之組成,大專校院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由部長遴聘之;政府機關代表由各該機關推派相關業務副主管以上人員擔任之;大專校院招收大陸地區學生聯合招生委員會代表由該會推派總幹事以上人員擔任之。審議委員任期為二年。
 
 
六、
本會會議之召開,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本會會議決議,以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會以每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召集人得召開臨時會議,或由應出席人數三分之一以上,認有召開臨時會議之必要,提請召集人召開之。



 
七、
本會會議議程依下列次序編製:
 
(一)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二)行政秘書組及招生規劃組工作報告。
 
(三)討論事項。
 
(四)臨時動議事項。
 
會議議程之編訂及其他有關事項,由行政秘書組辦理。
 
議案之進行,依議程所定之順序,必要時,主席得予變更。情況急迫而有必要時,經主席同意,得提出臨時動議。
 
會議議程應於開會一星期前分送各出列席人員,性質特殊或具時效性之議案,不及編入會議議程者,經召集人同意,得編列臨時議程,於開會時分送;屬機密之議案,得於會場臨時分送各出列席人員,議畢由行政秘書組於會後收回;各出列席人員認有必要時,得於簽收後攜回參閱,並應妥慎保管。
 
本會出列席人員對於會務及攜回參閱之資料,未經本部對外公布者,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
 
 
八、
本會會議紀錄,應載明會議次數、會議時間、會議地點、主席、出席、列席人員之姓名、紀錄之姓名、報告事項之案由與決定、討論事項之案由與決議及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前項紀錄,應於下次會議開會時分送各出列席人員,如有遺漏錯誤,得於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
 
 
 
九、
本會會議之決議、決定事項,需發布新聞者,由行政秘書組會同本部新聞組統一發布,並對外發言說明,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委員共同列席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