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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增置偏遠及小型國民中學教師員額實施要點
民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九年一貫課程之實施與學校本位管理,有效改善偏遠(包括離島)及小型國民中學專長教師不足之情形,增進師資來源,以提升專業教學之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

       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市政府)所屬之偏遠地區及小型公立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

三、 補助基準及原則:

() 規劃進用之人力以每校一人為限,並優先補足各領域缺乏之專長師資。

() 縣市政府應依教學需要,協助學校規劃共聘及巡迴教師制度,補足學校所需師資;以共聘或巡迴方式進用之人力,得支給交通費。

() 本經費全額補助,補助項目得編列進用人力之薪資、勞健保、勞退金、年終獎金及共聘巡迴交通費。

() 學校得依需要聘用兼任教師、代課教師、代理教師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其進用方式應符合教師法、國民教育法第十一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及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等規定。

() 學校進用教師困難者,得衡量教學現場課程需求及原班教師專長,由原班教師協同進用人力上課,並得支付其實際上課節數鐘點費。

() 學校於進用人力後,校內導師、未兼行政專任教師之最低授課節數,不得低於教師基本授課節數之下限。

() 縣市政府應就經費分配與執行之相關原則與學校代表及教師代表溝通協調取得共識。

四、 申請及審查作業:

() 申請及審查程序:由學校依實際需求擬具次學年度進用人力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經縣市政府彙整並進行書面初審後,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報本部複(決)審,本部必要時得組成評審小組審查之,並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審查及核定經費。

() 審查基準:本部應依學校專長教師之需求及班級數核定所需之經費。

五、 經費請撥及核銷:

() 經費之動支程序:本部核定經費後,函請各校或縣市政府依核定補助額度製據報本部憑辦。

() 縣市政府應於計畫完成後一個月內檢具本部計畫項目經費核定文件、本部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成果報告表及應繳回之計畫結餘款項,報本部辦理核結。

() 本經費於核定後分二期撥款,其撥付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1、 第一期撥付補助經費總額之百分之四十,第二期撥付補助經費總額之百分之六十。

2、 第二期請撥時,將視縣市政府年度執行狀況撥付,以減少結餘款繳庫額度,請撥第二期經費時,應檢附本部補助經費請撥單,且已撥經費執行率應達百之分之七十以上。

3、 補助款有結餘者,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 本部得依年度經費狀況、天然災害、政策及其他因素調整縣市政府經費補助額度。

() 本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填補縣市政府原應支付之人事費,且年度補助經費執行率,應切實依分配數、分配月份執行。其他經費之請撥、支用、核銷結報事項及未盡事宜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六、 補助成效考核:

() 補助經費經核定後,縣市政府應積極辦理。

() 縣市政府應督導所屬受補助之學校於每月十日前,上網填報增置教師員額經費支用及進用人力運用情形。

() 受補助學校及縣市政府執行成效不佳或未依本計畫規定進用人員及運用經費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程度,酌減縣市政府之補助款額度。

() 本經費該年度執行率達百分之九十九,且於計畫完成後一個月內完成核結之縣市政府,得由縣市政府本權責獎勵表現優良之教育局(處)與學校及人員。

() 本部應積極督導縣市政府及學校對補助款之執行,必要時得依實際需要召開檢討會或進行實地訪視督導,以瞭解縣市政府及學校執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