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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國民中小學校外教學要點
民國 101 年 06 月 04 日
法規內容:

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執行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
  程綱要相關學習領域、重大議題及本部函頒之國民中小學辦理校外
  教學實施原則、國民中小學海洋教育推廣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蒐集整合校外教學資源,提升校外教學實施成效。

  (二)建立校外教學支持體系,確保校外教學安全流暢。

  (三)導正校外教學課程目標,增進學生自然及人文關懷。

  (四)發展優質校外教學活動,強化校外教學課程內涵。

  (五)豐富環境體驗及學習經驗,提升環境關懷及責任感。

三、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市政府)。

四、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校外教學資源整合及研習推廣費用:對每縣市政府以每年補助
    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得包括下列項目:

    1、宣導與推廣:辦理校外教學補助說明會與審查會議、成果
      發表會及相關推廣活動。

    2、縣市與縣市、學校與各場館之校外教學策略聯盟之推動。

    3、維護校外教學資源網絡平臺之運作,增修學習路線規劃及
      活動課程設計。

  (二)學校發展校外教學優良模組:

    1、對每縣市政府以每年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原則,每案補
      助以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本項目為非必辦事項,由縣市
      政府依需求提報,縣市政府並應先擇優評選三案至五案。

    2、審查要項包括:

      (1)課程理念:論述校外教學課程理念、目標及優質特徵
        。

      (2)優質課程:具完整課程規劃概念,包括教學活動前、
        中、後三個階段之課程規劃。

      (3)創新教學:以學生為主體之教學設計,具深化學習內
        容、連結學生及環境之友善關係、促進有意義學習之
        教學設計。

      (4)善用資源:友善及有效之運用場域相關資源,連結場
        域資源特性及課程內容。

  (三)學校運用資源整合實施成果進行校外教學費用:

    1、對每縣市政府每年補助基準額度為新臺幣十萬元,並以公
      私立國中小(包括高中附設國中部及該縣市國立國中小,
      以申請當年度九月份教育統計資料為準)校數乘以新臺幣
      五千元為補助額度上限。

    2、各縣市政府應訂定學校申請補助之審查規定,落實審核機
      制,並建立相關成果發表或交流分享平臺。

    3、為期發揮教學效益,審查規定應包括下列項目:

      (1)與學校課程結合之相關性。

      (2)活動目標。

      (3)活動設計。

      (4)活動人員規劃。

      (5)補助經費之運用。

      (6)是否運用本縣市與其他縣市發展完成之成果進行校外
        教學。

      (7)是否符合優良校外教學活動(包括場域)指標。

      (8)其他。

    4、各縣市政府核定分配各校補助金額,每校以新臺幣三萬元
      為原則,並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補助申辦學校之經費,
      得依序用於下列項目:

      (1)家境清寒學生參加費用。

      (2)解說員鐘點費。

      (3)車資。

      (4)材料費。

      (5)門票。

      (6)餐費。

      (7)其他必要之費用。

    5、各縣市政府審核學校補助經費時,除應以偏遠地區學校優
      先外,對於學校結合課程安排下列活動者,得優先補助:

      (1)參訪漁市、海港、農場、牧場、休閒農業區、生態中
        心、自然教育中心、國家公園等地,進行農、林、漁
        、牧戶外體驗活動。

      (2)參訪運動場地設施,觀賞運動競賽或體育表演,或進
        行體能體驗活動。

      (3)參訪藝文館所,觀賞藝文建物、展覽及表演,或進行
        創作體驗活動。

  (四)經費支出項目及基準:經費之編列,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
    撥結報作業要點附件二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之
    規定辦理。

  (五)補助基準得依本部預算編列情形、縣市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
    天災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六)本補助款之補助比率,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
    辦法、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辦
    理。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研擬計畫:各縣市政府依本要點規定研擬計畫,於每年十月三
    十一日前提報次一年度計畫送本部審查,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
    事項:

    1、縣市發展校外教學之願景與當年度目標、理念與策略、組
      織運作、資源整合及運用、歷年成效等。

    2、全案補助經費申請表。

    3、校外教學資源整合與研習推廣等各子計畫及經費概算表。

    4、學校發展優良教學模組計畫及經費概算表(無者得免提)

    5、學校申請補助經費之審查規定及審查分配結果。

  (二)審查作業:由本部組成審查小組,依縣市政府歷年執行成效及
    當年度計畫內容進行審查,必要時得請各申請縣市政府依審查
    委員之建議調整計畫內容,並經核定後執行。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項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至其他用途。

  (二)經費之請撥、支用、核銷結報事宜,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
    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
辦理。

  (三)補助款如有結餘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
    理。

  (四)縣市政府辦理核結時,應繳交書面成果報告及電子檔各一份(
    A4規格,以十頁為原則),其內容應包括前言、量之分析(例
    如活動場次、數量、參加人數、教材研發之件數等)、質之分
    析(例如活動辦理之課程內涵與成效、過程檢討、問題解決策
    略,及相關活動成員滿意度調查方式或問卷樣本、滿意度相關
    統計、活動相關照片等);未檢附書面報告及電子檔或內容不
    合規定者,不予結案。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縣市政府應依活動行程表執行計畫。因故延期或變更地
    點及行程時,應於事前報知本部。

  (二)受補助縣市政府未依計畫期限辦理、擅自更改活動地點、未依
    活動行程表辦理、未提成果報告、經費收支結算表或成果績效
    不彰者,列為下年度不予補助對象。

  (三)受補助縣市政府未依計畫原定場次辦理完畢,應將未辦理場次
    之補助經費繳回本部。

  (四)本部得邀請學者、專家,依活動行程表不定期前往訪視受補助
    縣市政府,受補助縣市政府及申辦學校有關人員,應積極參與
    本部辦理之全國性成果發表會,配合提供資料及實施情形,其
    辦理成效列為次年度經費補助之參考。

 
 

七之一、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至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申請補助
    案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縣市政府依本要點研擬計畫,於一百零一年六月三十日
      前,提報一百零一年度(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至一百零一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一百零二年度(一百零二年一月一
      日至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計畫送本部審查,計畫
      內容及經費編列並應分年度辦理。

    (二)一百零一年度經費於計畫審查通過後採一次撥付,一百零
      二年度經費分二期撥付,第一期經費於本部當年度預算完
      成法定程序,且縣市政府完成一百學年度校外教學計畫核
      結後撥付,第二期經費於前一期經費執行百分之七十以上
      ,且縣市政府完成一百零一年度校外教學計畫核結後撥付
      

    (三)各縣市政府提報計畫時,應依第五點第一款第五目規定,
      包括學校申請補助經費之審查規定及審查分配結果。但一
      百零二年度下半年審查分配結果,各縣市政府得於請撥一
      百零二年第二期經費前完成審查,並於請撥時檢附審查分
      配結果。

    (四)其餘事項仍應依本要點及本部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