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執行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
程綱要相關學習領域、重大議題及本部函頒之國民中小學辦理校外
教學實施原則、國民中小學海洋教育推廣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蒐集整合校外教學資源,提升校外教學實施成效。
(二)建立校外教學支持體系,確保校外教學安全流暢。
(三)導正校外教學課程目標,增進學生自然及人文關懷。
(四)發展優質校外教學活動,強化校外教學課程內涵。
(五)豐富環境體驗及學習經驗,提升環境關懷及責任感。
三、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市政府)。
四、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校外教學資源整合及研習推廣費用:對每縣市政府以每年補助
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得包括下列項目:
1、宣導與推廣:辦理校外教學補助說明會與審查會議、成果
發表會及相關推廣活動。
2、縣市與縣市、學校與各場館之校外教學策略聯盟之推動。
3、維護校外教學資源網絡平臺之運作,增修學習路線規劃及
活動課程設計。
(二)學校發展校外教學優良模組:
1、對每縣市政府以每年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原則,每案補
助以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本項目為非必辦事項,由縣市
政府依需求提報,縣市政府並應先擇優評選三案至五案。
2、審查要項包括:
(1)課程理念:論述校外教學課程理念、目標及優質特徵
。
(2)優質課程:具完整課程規劃概念,包括教學活動前、
中、後三個階段之課程規劃。
(3)創新教學:以學生為主體之教學設計,具深化學習內
容、連結學生及環境之友善關係、促進有意義學習之
教學設計。
(4)善用資源:友善及有效之運用場域相關資源,連結場
域資源特性及課程內容。
(三)學校運用資源整合實施成果進行校外教學費用:
1、對每縣市政府每年補助基準額度為新臺幣十萬元,並以公
私立國中小(包括高中附設國中部及該縣市國立國中小,
以申請當年度九月份教育統計資料為準)校數乘以新臺幣
五千元為補助額度上限。
2、各縣市政府應訂定學校申請補助之審查規定,落實審核機
制,並建立相關成果發表或交流分享平臺。
3、為期發揮教學效益,審查規定應包括下列項目:
(1)與學校課程結合之相關性。
(2)活動目標。
(3)活動設計。
(4)活動人員規劃。
(5)補助經費之運用。
(6)是否運用本縣市與其他縣市發展完成之成果進行校外
教學。
(7)是否符合優良校外教學活動(包括場域)指標。
(8)其他。
4、各縣市政府核定分配各校補助金額,每校以新臺幣三萬元
為原則,並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補助申辦學校之經費,
得依序用於下列項目:
(1)家境清寒學生參加費用。
(2)解說員鐘點費。
(3)車資。
(4)材料費。
(5)門票。
(6)餐費。
(7)其他必要之費用。
5、各縣市政府審核學校補助經費時,除應以偏遠地區學校優
先外,對於學校結合課程安排下列活動者,得優先補助:
(1)參訪漁市、海港、農場、牧場、休閒農業區、生態中
心、自然教育中心、國家公園等地,進行農、林、漁
、牧戶外體驗活動。
(2)參訪運動場地設施,觀賞運動競賽或體育表演,或進
行體能體驗活動。
(3)參訪藝文館所,觀賞藝文建物、展覽及表演,或進行
創作體驗活動。
(四)經費支出項目及基準:經費之編列,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
撥結報作業要點附件二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之
規定辦理。
(五)補助基準得依本部預算編列情形、縣市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
天災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六)本補助款之補助比率,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
辦法、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辦
理。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研擬計畫:各縣市政府依本要點規定研擬計畫,於每年十月三
十一日前提報次一年度計畫送本部審查,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
事項:
1、縣市發展校外教學之願景與當年度目標、理念與策略、組
織運作、資源整合及運用、歷年成效等。
2、全案補助經費申請表。
3、校外教學資源整合與研習推廣等各子計畫及經費概算表。
4、學校發展優良教學模組計畫及經費概算表(無者得免提)
5、學校申請補助經費之審查規定及審查分配結果。
(二)審查作業:由本部組成審查小組,依縣市政府歷年執行成效及
當年度計畫內容進行審查,必要時得請各申請縣市政府依審查
委員之建議調整計畫內容,並經核定後執行。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項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至其他用途。
(二)經費之請撥、支用、核銷結報事宜,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
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補助款如有結餘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
理。
(四)縣市政府辦理核結時,應繳交書面成果報告及電子檔各一份(
A4規格,以十頁為原則),其內容應包括前言、量之分析(例
如活動場次、數量、參加人數、教材研發之件數等)、質之分
析(例如活動辦理之課程內涵與成效、過程檢討、問題解決策
略,及相關活動成員滿意度調查方式或問卷樣本、滿意度相關
統計、活動相關照片等);未檢附書面報告及電子檔或內容不
合規定者,不予結案。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縣市政府應依活動行程表執行計畫。因故延期或變更地
點及行程時,應於事前報知本部。
(二)受補助縣市政府未依計畫期限辦理、擅自更改活動地點、未依
活動行程表辦理、未提成果報告、經費收支結算表或成果績效
不彰者,列為下年度不予補助對象。
(三)受補助縣市政府未依計畫原定場次辦理完畢,應將未辦理場次
之補助經費繳回本部。
(四)本部得邀請學者、專家,依活動行程表不定期前往訪視受補助
縣市政府,受補助縣市政府及申辦學校有關人員,應積極參與
本部辦理之全國性成果發表會,配合提供資料及實施情形,其
辦理成效列為次年度經費補助之參考。
七之一、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至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申請補助
案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縣市政府依本要點研擬計畫,於一百零一年六月三十日
前,提報一百零一年度(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至一百零一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一百零二年度(一百零二年一月一
日至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計畫送本部審查,計畫
內容及經費編列並應分年度辦理。
(二)一百零一年度經費於計畫審查通過後採一次撥付,一百零
二年度經費分二期撥付,第一期經費於本部當年度預算完
成法定程序,且縣市政府完成一百學年度校外教學計畫核
結後撥付,第二期經費於前一期經費執行百分之七十以上
,且縣市政府完成一百零一年度校外教學計畫核結後撥付
。
(三)各縣市政府提報計畫時,應依第五點第一款第五目規定,
包括學校申請補助經費之審查規定及審查分配結果。但一
百零二年度下半年審查分配結果,各縣市政府得於請撥一
百零二年第二期經費前完成審查,並於請撥時檢附審查分
配結果。
(四)其餘事項仍應依本要點及本部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