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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處務規程
民國 65 年 04 月 02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規程依教育部組織法第二十六條訂定之。


第 2 條
本部職員執行任務,除遵照公務員服務法外,依本規程之規定。


第 3 條
本部設各司、處、室及委員會等單位,分掌本部組織法規定之有關業務。
各司、處、室依業務需要設科,得置副主管,人事、會計二處得置幫辦,
依法任命或由部次長就本部高級職員對各該單位業務情形熟識者指派兼任
之,襄助主管人員處理事務。


第 4 條
本部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層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訂
之。


第 5 條
本部各單位依分層負責明細表所列權責代判之部稿或以其單位名義逕行裁
決對外之行文,由決行人員負行政上及法律上一切應負之責任。


第 6 條
本部各單位處理事務涉及其他單位職掌者,應會商辦理;各單位意見不同
時,陳由部、次長核定之;各科間意見不同時由其單位主管決定之。


第 7 條
凡以本部名義對外行文,除經部長授權各單位主管代行者外,均須送請部
、次長核閱。


     第 二 章 職掌
第 8 條
本部高等教育司設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四科。
第一科  掌左列各事項:
一、關於高等教育之研究、計畫、發展事項。
二、關於高等教育法規之研擬與修訂事項。
三、關於大學及獨立學院之設立及變更事項。
四、關於大學及獨立學院組織規程之審核事項。
五、關於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系或研究所設立及分組之審核事項。
六、關於大學及獨立學院之組織及行政事項。
七、關於學術研究機構設置之審核及聯繫輔導事項。
八、關於大學及獨立學院實施推廣教育、建教合作及進修訓練事項。
九、關於大學及獨立學院經費之規劃、分配及收費之審核事項。
一○、關於大學及獨立學院校舍建築之審核事項。
一一、關於私立大學及獨立學院財團法人登記之審核事項。
一二、關於大學及獨立學院員額編制及其任用、待遇與考查事項。
一三、關於大學及獨立學院招生及名額審核與保送甄試事項。
一四、關於僑生回國升學大學及獨立學院之考選、分發及輔導事項。
一五、關於本司文書收發處理事項。
一六、不屬本司其他各科與高等教育有關事項。
第二科  掌左列各事項:
一、關於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制度之規劃與改進事項。
二、關於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之研擬、修訂與解釋事項。
三、關於大學及獨立學院新生入學資格及保留入學資格之審核事項。
四、關於大學及獨立學院轉學生學籍之審核事項。
五、關於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成績覆核事項。
六、關於大學及獨立學院轉學、休學、復學及退學之審核事項。
七、關於大學及獨立學院在校生與畢業生更改姓名、年齡、籍貫之審核事
    項。
八、關於大學及獨立學院畢業生資格之審核及畢業證書之驗印事項。
九、關於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成績之證明及查詢事項。
一○、關於大學及獨立學院畢業生之甄審及檢覈事項。
一一、其他有關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事項。
第三科  掌左列各事項:
一、關於大學及獨立學院課程及教材事項。
二、關於大學及獨立學院圖書儀器設備及其購置、分配等審核事項。
三、關於大學及獨立學院訓育及軍訓、體育、衛生之協辦事項。
四、關於大學及獨立學院各種獎學金之設立及審核事項。
五、關於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免費、公費及補助金事項。
六、關於大學及獨立學院結業生實習及服務之審核事項。
七、關於文教基金會設立之審核及其事業之輔導事項。
八、關於學術機關團體之指導與補助事項。
九、關於海外大學及獨立學院之輔導事項。
一○、關於高等教育資料編輯事項。
第四科  掌左列各事項:
一、關於碩士學位授予之審查事項。
二、關於博士學位之審查及授予事項。
三、關於著作發明及學術研究之獎勵事項。
四、關於大學及獨立學院師資培養、休假及進修事項。
五、辦理學審會有關大學與獨立學院教師資格審查事項。



第 9 條
本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設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四科。
第一科  掌左列各事項:
一、關於技術及職業教育之研究、計畫、發展事項。
二、關於技術及職業教育法規之研擬與修訂事項。
三、關於技術學院、專科學校及職業學校組織規程之審核事項。
四、關於僑生回國升學技術學院、專科學校及職業學校之考選、分發事項
    。
五、關於海外專科學校之輔導事項。
六、關於技術及職業教育資料之編輯事項。
七、關於本司文書收發處理事項。
八、不屬本司其他各科與技術及職業教育有關事項。
第二科  掌左列各事項:
一、關於技術學院、專科學校及職業學校之設立及變更事項。
二、關於技術學院、專科學校及職業學校之行政事項。
三、關於技術學院及專科學校經費之規劃、分配及收費之審核事項。
四、關於技術學院及專科學校校舍建築之審核事項。
五、關於專科學校財團法人登記事項。
六、關於技術學院及專科學校校長及教務、總務等主任任用資格審核事項
    。
七、關於技術學院及專科學校員額編制及其任用、待遇與考查事項。
八、關於技術學院及專科學校招生名額之審核與保送甄試事項。
第三科  掌左列各事項:
一、關於技術學院、專科學校及職業學校課程及教材事項。
二、關於技術學院及專科學校圖書儀器設備及購置分配等審核事項。
三、關於技術學院、專科學校及職業學校訓育、軍訓及體育衛生之協辦事
    項。
四、關於技術學院及專科學校學生各種獎學金之設立及審核事項。
五、關於技術學院及專科學校學生免費、公費及補助金事項。
六、關於專科學校結業生實習與服務之審核事項。
七、關於技術教育之推廣、建教合作及進修訓練事項。
八、關於技術學院及專科學校師資之培養、休假與進修事項。
九、有關職業訓練事項。
第四科  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技術學院及專科學校學生學籍制度之規劃與改進事項。
二、關於技術學院及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之研擬、修訂與解釋事項。
三、關於技術學院及專科學校新生入學資格及保留入學資格之審核事項。
四、關於技術學院及專科學校學生成績之覆核事項。
五、關於技術學院及專科學校學生轉學、休學、復學及退學之審核事項。
六、關於技術學院及專科學校在校生與畢業生更改姓名、年齡、籍貫之審
    核事項。
七、關於技術學院及專科學校畢業生資格之審核及畢業證書之驗印事項。
八、關於技術學院及專科學校學生學籍、成績之證明及查詢事項。
九、技術學院及專科學校畢業生之甄審及檢覈事項。
一○、其他有關技術學院、專科及職業學生學籍事項。



第 10 條
本部中等教育司設第一、第二、第三,三科。
第一科  掌左列各事項:
一、關於中學教育之計畫及發展事項。
二、關於國立中學之設立及變更事項。
三、關於國立中學之組織、行政及學籍管理事項。
四、關於國立中學教育經費之規劃及支配事項。
五、關於高級中學校舍建築及設備事項。
六、關於高級中學之課程、教材及教學事項。
七、關於高級中學訓育、體育及軍訓之會辦事項。
八、關於高級中學學生之收費、免費、公費及獎學金事項。
九、關於高級中學教育之實驗研究及輔導事項。
一○、關於高級中學之科學教育事項。
一一、關於督導私立中學之設立、變更、行政、組織、經費規劃及支配等
      事項。
一二、關於軍事學校比敘事項。
第二科  掌左列各事項:
一、關於師範教育之計畫及發展事項。
二、關於中等學校師資進修、訓練機構之設立及變更事項。
三、關於中等學校師資進修及訓練機構之組織及行政事項。
四、關於中等學校師資進修及訓練機構經費之規劃、分配及師範生公費、
    獎學金之審核事項。
五、關於中等學校師資進修及訓練機構之校舍建築及設備事項。
六、關於中等學校師資進修及訓練機構之員額編制、任用待遇及考查事項

七、關於中等學校師資進修及訓練機構之招生計畫及甄選調訓事項。
八、關於中等學校師資進修及訓練機構學生學員入學資格及畢業資格之審
    核事項。
九、關於中等學校師資培養、進修及訓練機構結業生之分發及畢業生之服
    務事項。
一○、關於中等學校師資培養、進修及訓練機構之課程、教材事項。
一一、關於中等學校師資培養、進修及訓練機構對於中等學校教育之輔導
      事項。
一二、關於大學及獨立學院培養中等學校師資事項。
一三、關於中等學校教育人員之登記、檢定、任用、待遇、進修訓練及獎
      勵事項。
一四、其他有關師範教育及中學師資事項。
第三科  掌左列各事項:
一、關於省市教育行政機關之設立及變更事項。
二、關於省市教育行政制度之改進事項。
三、關於省市教育行政計畫及經費概算之彙核事項。
四、關於省市教育工作報告之彙核事項。
五、關於省市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定期應行報告事項。
六、關於回國僑生就讀中學之輔導事項。
七、關於邊疆學生分發就讀中學事項。
八、關於外交人員及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分發就讀中學事項。
九、關於本司文書收發處理事項。
一○、不屬本司其他各科與師範中學教育有關事項。



第 11 條
本部國民教育司設第一、第二、第三,三科。
第一科  掌左列各事項:
一、關於國民教育之計畫及推行事項。
二、關於國民教育法規之研擬及修訂事項。
三、關於國民教育經費之規劃、支配事項。
四、關於縣市地方教育行政及經費事項。
五、關於國民中小學之組織及行政事項。
六、關於國民中小學之設立、變更事項。
七、關於國民中小學校舍建築及設備事項。
八、關於國民中小學學生之收費、免費、公費及獎學金事項。
九、關於國民中小學童子軍教育事項。
一○、關於國民中小學訓導、體育及衛生之會辦事項。
一一、關於回國僑生就讀國民小學之輔導事項。
一二、其他有關國民中小學教育事項。
第二科  掌左列各事項:
一、關於國民小學教育人員之登記、檢定、任用、服務、待遇、進修及獎
    勵事項。
二、關於國民中學教育人員之登記、檢定、任用、待遇、進修、訓練、獎
    勵之協辦事項。
三、關於國民中小學課程、教材、教學及設備等之研究改進事項。
四、關於國民教育實驗研究之輔導事項。
五、關於國民中小學科學教育事項。
六、關於國民中小學特殊兒童教育之規劃與推行事項。
第三科  掌左列各事項:
一、關於學前教育之計畫及推行事項。
二、關於幼稚園之設立及變更事項。
三、關於幼稚園教育人員之登記、檢定、任用、服務、待遇、進修、訓練
    及獎勵事項。
四、關於幼稚園課程、教材、教學、設備及輔導事項。
五、關於兒童保健、午餐、康樂福利之計畫及推行事項。
六、關於本司文書收發處理事項。
七、不屬本司其他各科與國民教育有關事項。



第 12 條
本部社會教育司設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五科。
第一科  掌左列各事項:
一、關於補習教育之計畫及發展事項。
二、關於補習學校之設立及變更事項。
三、關於補習學校之課程、教材、教學設備及輔導事項。
四、關於補習學校之訓育、衛生事項。
五、關於補習學校辦理空中教學事項。
六、關於學校、機關、團體辦理補習教育之規劃及輔導事項。
七、關於勞工補習教育、隨營補習教育、感化補習教育等之協調與輔導事
    項。
八、關於國立復興戲劇學校教育事項。
九、關於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之規劃與輔導事項。
一○、關於通俗讀物之規劃、編輯及輔導事項。
一一、關於僑民社會教育之聯繫事項。
第二科  掌左列各事項:
一、關於視聽教育之計畫、審查及發展事項。
二、關於視聽教育機構之設立、變更及專業人員之訓練與儲備事項。
三、關於優良視聽教育教材、教具之審核、推廣及輔導事項。
四、關於教育電視及教育廣播之規劃、督導及發展事項。
五、關於國語推行之規劃、研究、審核及督導事項。
六、關於語文教育與文字之研究、整理、改進及推廣事項。
七、關於特殊教育之計畫及發展事項。
八、關於特殊學校之課程、教材、教學、設備及輔導事項。
九、關於家庭教育之計畫及發展事項。
十、關於學校辦理社會教育之計畫及發展事項。
第三科  掌左列各事項:
一、關於社會教育機構施教與活動之計畫、發展、督導、考核及改進事項

二、關於社會教育機構之設立、變更及組織編制之研議、審核事項。
三、關於社會民族精神教育之計畫及輔導事項。
四、關於社會教育經費之規劃及支配事項。
五、關於社會教育人員之登記、檢定、聘用、待遇、進修及獎勵事項。
六、關於社會教育社團輔導事項。
七、關於古物文獻之研究、調查、採掘、保存、推廣之督導與古物出國之
    審議事項。
八、關於社會的科學教育之計畫、發展、督導及考核事項。
九、關於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之計畫輔導及考核事項。
一○、關於本司文書收發事項及不屬本司其他各科之有關社會教育事項。
第四科  掌左列各事項:
一、關於文化復興與宣揚之計畫及發展事項。
二、關於學校及社教機構推行文化復興運動之策劃、督導及考核事項。
三、關於文化活動之策劃、輔導及聯繫推進事項。
四、關於文化書刊之編印與文化資料之蒐集及整理事項。
五、關於文化機構團體與個人之輔導及獎勵事項。
六、關於禮制風俗「國民生活須知」與「國民禮儀範例」教育及輔導推進
    事項。
七、關於文化作戰之策劃及輔導推進事項。
八、關於文化復興與文化作戰人才之培養及輔導事項。
九、其他有關文化工作之計畫及督導事項。
第五科  掌左列各事項:
一、關於文藝工作及文藝教育之計畫、研究及推展事項。
二、關於文藝機構、文藝社團之聯繫輔導及考核事項。
三、關於文藝人才之發掘、培養及獎助事項。
四、關於文藝創作、文藝活動之倡導、推廣及獎勵事項。
五、關於文藝作品之審議事項。
六、關於文藝事業有關工作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七、關於國家文藝基金保管運用之督導、考核事項。
八、其他有關文藝工作之計畫及督導事項。



第 13 條
本部體育司設第一、第二、第三,三科。
第一科  掌左列各事項:
一、關於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之釐訂與推行事項。
二、關於各級學校體育課程標準之編訂事項。
三、關於各級學校體育場地設備標準之編訂事項。
四、關於各級學校體育之輔導與獎助事項。
五、關於各級學校運動競賽之推行與督導事項。
六、關於各級學校體育師資之培養與進修之策劃事項。
七、其他有關學校體育事項。
第二科  掌左列各事項:
一、關於社會運動團體各項活動之督導事項。
二、關於國內各項運動比賽之推行與協助事項。
三、關於運動教練與裁判之培養與進修之策劃事項。
四、關於各級公私立體育場之輔導與社區運動之策劃事項。
五、關於協助主辦或參加各項國際性運動競賽及活動事項。
六、關於國內體育與運動團體人員出國及國外體育與運動團體來華訪問比
    賽之審核事項。
七、其他有關社會體育與國際體育事項。
第三科  掌左列各事項:
一、關於國內外體育學術及運動組織活動有關資料之蒐集及提供事項。
二、關於體育學術研究、座談、展覽等集會之辦理與參加事項。
三、關於體育問題之測驗、調查、實驗等事項。
四、關於我國固有體育之整理與推廣事項。
五、關於體育之研究與編審事項。
六、其他有關體育研究發展事項。



第 14 條
本部邊疆教育司掌左列各事項:
一、關於邊疆教育之計畫及推進事項。
二、關於邊疆教育經費之規劃支配事項。
三、關於邊疆教育機關學校員額待遇及建築設備統籌事項。
四、關於邊疆職業學校之設置、變更及管理、考核事項。
五、關於各地方辦理邊疆教育之督導考核事項。
六、關於邊疆專科以上學校及中學之設置、變更及管理、考核事項。
七、關於各級邊疆教育之課程教材事項。
八、關於邊疆語文及鄉土教材之蒐集整理事項。
九、關於邊疆教育文化之調查研究事項。
一○、關於邊疆學生之待遇及輔導事項。
一一、關於邊疆師範學校之設置、變更及管理、考核事項。
一二、關於邊疆中小學教員之登記介紹及聯絡通訊事項。
一三、關於邊疆中小學師資之訓練、輔導、進修事項。
一四、關於邊疆基本教育之推進事項。
一五、關於邊疆社會教育之推進事項。



第 15 條
本部總務司設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四科。
第一科  掌左列各事項:
一、關於本部公產、公物之登記、保管及調配事項。
二、關於本部之購置、印刷及設備事項。
三、關於本部之建築及修繕事項。
四、關於本部警衛、司機、技工、工友之僱用、管理及訓練事項。
五、關於本部消防及衛生事項。
六、關於部屬機關學校購置與變賣財物及建築、修繕、招標、驗收之監辦
    事項。
七、關於本部所屬各機關學校主管人員交代之審核事項。
八、關於本部對外財務契約之簽訂事項。
九、關於本司文書收發、登記、保管事項。
一○、關於本司庶務及其他不屬各司、處事項。
第二科  掌左列各事項:
一、關於本部款項之收支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本部現金票據證券存款借據等件保管及移轉事項。
三、關於本部現金出納賬國庫銀行來往帳之登記結算事項。
四、關於本部及各機關學校各項補助經費之登記、轉發事項。
五、關於各項捐款之保管、撥解事項。
六、關於本部職員薪俸之發給事項。
七、關於本部所屬機關學校申請核結外匯事項。
八、關於本部現金收支表冊之編造事項。
九、其他有關出納事項。
第三科  掌左列各事項:
一、關於本部文件之收發、登記及分配事項。
二、關於本部文件之繕寫、校對事項。
三、關於本部印信之典守事項。
四、關於本部所屬機關學校印信之頒發與核驗事項。
五、其他有關文書事項。
第四科  掌左列各事項:
一、關於本部文卷之保管事項。
二、關於本部文卷之登記、銷號事項。
三、關於本部文卷之分類、編訂事項。
四、關於本部案卷之調閱、管理及登記事項。
五、其他有關檔案事項。



第 16 條
本部國際文化教育事業處設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五科。
第一科  掌左列各事項:
一、關於國際文教事業之籌劃與發展事項。
二、關於駐外文教機構之設置及變更事項。
三、關於駐外文教機構業務之審核與督導事項。
四、關於國際教育科學文化合作計畫條約之籌訂與執行事項。
五、關於外國來華留學生之審核與分發事項。
六、關於海外文化宣傳工作之聯繫與配合事項。
七、關於國外留學生及其團體之輔導事項。
八、關於海外學人月刊之編印與發行事項。
九、關於國外學歷證件之審核與鑑定事項。
一○、關於本處文書收發處理事項。
一一、其他不屬本處各科而與國際文教有關事項。
第二科  掌左列各事項:
一、關於國際文教組織各項會議之辦理事項。
二、關於國際文教組織有關業務之執行事項。
三、關於國際文教組織獎補金之辦理事項。
四、關於國內文教團體加入國際組織之輔導事項。
五、關於參加國際學術會議之審核與輔導事項。
六、關於國內文教機構或團體召開國際會議之輔導事項。
七、關於中華民國國際教育科學文化學會之組織與輔導事項。
八、關於國際文教基金之運用事項。
九、關於外國在華文教機構之聯繫事項。
十、關於國際圖書文物學術資料之蒐集、交換與展覽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國際文教組織及會議之事項。
第三科  掌左列各事項:
一、關於公自費留學生之考選與核辦事項。
二、關於外國政府或團體贈送留學獎學金之考選與核辦事項。
三、關於取得國外學校獎學金留學生之甄試與核辦事項。
四、關於教育及學術研究人員出國講學考察與研究進修事項。
五、關於留學生再出國及護照加簽之核辦事項。
六、關於留學生眷屬申請出國之核辦事項。
七、關於留學生申請結匯之核轉事項。
八、關於留學生出國講習之辦理事項。
九、關於留學生申辦出國手續之協助事項。
一○、其他有關出國留學之事項。
第四科  掌左列各事項:
一、關於外國文教人士或團體來華訪問考察之邀請與接待事項。
二、關於曾經來華訪問考察外國文教人士或團體之聯繫事項。
三、關於延聘外國學人來華講學之洽辦事項。
四、關於外國學人蒐集研究資料之協助事項。
五、關於在華任教或從事研究工作外國學人之服務事項。
六、關於外國留學生以及團體之輔導事項。
七、關於旅外學人或留學生回國訪問之協助事項。
八、關於外國學校或文化團體在華設置研究機構之核辦事項。
九、其他有關外國學人來華之服務事項。
第五科  掌左列各事項:
一、關於國際藝術活動之策劃與推展事項。
二、關於藝術人員團體育樂事業人員申請出國之核辦事項。
三、關於藝術人員藝術團體出國審查會議及講習之辦理事項。
四、關於藝術人員藝術團體申請再出境及護照定期加簽之核辦事項。
五、關於藝術人員藝術團體在國外之輔導及聯繫事項。
六、關於派遣文化藝術團體出國訪問表演之辦理事項。
七、關於外國藝術音樂及遊藝團體來華演出之審核事項。
八、關於過境或觀光之外國旅客表演遊藝節目之審查事項。
九、其他有關國際藝術活動之事項。



第 17 條
本部學生軍訓處設第一、第二、第三,三科。
第一科  掌左列各事項:
一、關於軍訓人員人事政策之策訂及推行事項。
二、關於軍訓教官編制員額之設置、分配及審核事項。
三、關於軍訓教官甄選、介派、任免、遷調、晉任、進修、獎懲、考績、
    核薪、俸級劃分、退伍、退休、退職事項。
四、關於軍訓教官經歷管理、重要軍職培養、分類、任職、軍職、專長、
    智力測驗、晉等考試等事項。
五、關於軍訓人員人事服務資料調查、登記及管理事項。
六、關於軍訓人員安全調查、登記事項。
七、關於護理教師甄選、介派、任用、遷調、晉等、獎懲、考核退休等事
    項。
八、其他有關軍訓人員人事行政事項。
第二科  掌左列各事項:
一、關於軍訓教育及軍事管理計畫之策訂、推行及考核檢討事項。
二、關於軍訓課程基準、軍訓課本及教案之設計與編審事項。
三、關於學生軍訓成績考查事項。
四、關於學生兵役行政事項。
五、關於學生免修軍訓及審查事項。
六、關於學生暑 (寒) 期集訓 (含海外青年講習) 事項。
七、關於軍訓教官、護理教師之在職訓練及新進軍訓教官、護理教師職前
    訓練事項。
八、關於護理課程教材及教案之設計與編審事項。
九、關於大專預備軍官初選審查與複選考試聯繫事項。
一○、關於軍訓 (含護理) 績效檢查之規劃與督導事項。
一一、關於軍訓教育經費之規劃及支配事項。
一二、關於學生校內、外生活輔導事項。
一三、關於學校軍訓及護理研究發展事項。
一四、其他有關學生軍事與護理教育訓練事項。
第三科  掌左列各事項:
一、關於學校軍訓後勤業務之策劃與運用事項。
二、關於學校軍訓教育武器、彈藥、油料審核、申請、獲得與分配事項。
三、關於軍訓人員及眷屬之福利、醫療、救助、服裝、眷舍等事項。
四、關於軍訓人員之補給證換發、婚姻、保險、撫卹、休假、戰士授田、
    留守名簿、離營戶籍等事項。
五、關於本處文書收發處理事項。
六、關於軍訓圖書之領取、分發與保管事項。
七、關於本處軍訓業務經費預算支報事項。
八、關於本處綜合業務等事項。
九、不屬本處其他各科之業務及有關行政事項。



第 18 條
本部秘書室掌左列各事項:
一、關於本部各單位文稿之覆核事項。
二、關於重要及機密文件之拆封、分辦事項。
三、關於長官函電處理與應用文稿撰擬事項。
四、關於部務會報議程之編訂、紀錄之管理及決議案件之通知分辦事項。
五、關於本部施政方針及施政計畫之彙編事項。
六、關於立、監兩院、國民大會質詢案件及決策機關決議案件之分辦與綜
    合擬覆事項。
七、關於本部工作報告彙編事項。
八、關於本部新聞發布及新聞資料之蒐集、整理、保管、簽報事項。
九、關於本部對外有關單位之協調,聯繫事項。
一○、關於本部綜合性刊物暨專案文件之編輯、出版事項。
一一、關於行政革新與公文處理之研究規劃事項。
一二、關於本部及所屬機構重要施政項目之管制、考核事項。
一三、關於長官交辦案件之追蹤、管理及其他交辦事項。
一四、關於本部公文處理情形之登記、查催與各單位辦理績效之分析及填
      報事項。
一五、關於本部各單位代判文稿之抽查事項。
一六、其他與秘書室有關事項。
前項有關研究考核、公文稽催各事項置兩科分別辦理。



第 19 條
本部人事處設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五科。
第一科  掌左列各事項:
一、關於人事法令規章研擬、審核事項。
二、關於本部暨各委員會與所屬機關、學校組織編制之研擬及會核事項。
三、關於本部暨所屬機關、學校人員任免、調遷、銓敘、薪給及待遇之簽
    擬事項。
四、關於本部暨所屬機關加強職位功能及推行職位分類之研擬計畫事項。
五、關於本部及所屬機關、學校人事機構之設置與調整,人事人員任免、
    調遷、考核、獎懲、薪給、待遇、銓敘之簽擬核轉事項。
六、關於本處業務發展工作計畫、工作報告之研擬事項。
七、關於教育人員儲備、人力動員之研擬事項。
八、關於本部職員人事資料之蒐集記錄及保管事項。
九、關於本部職員服務資歷證明之簽發事項。
第二科  掌左列各事項:
一、關於教育人員獎懲考核法令之研擬審核事項。
二、關於本部暨所屬機關學校人員考績考成之審核簽擬及核轉事項。
三、關於本部及所屬機關學校人員平時考核之督導與實施事項。
四、關於本部及所屬機關學校人員控告及獎懲案件之處理事項。
五、關於教育行政人員訓練進修事項。
六、關於本部及所屬機關學校人員出入境事項。
七、關於教育行政人員出國案件之核簽事項。
八、關於戰地文教幹部儲訓,編管、輔導聯繫等有關法規之研訂及督導實
    施事項。
九、關於革新政治風氣之研擬、督導及執行事項。
一○、關於教育人員緩徵召等兵役事項。
一一、關於限制兼職、兼課之研擬及執行事項。
一二、關於本處之文書處理書刊之保管事項。
一三、關於本部員工參加各項集會活動事項。
一四、不屬本處其他各科之有關人事事項。
第三科  掌左列各事項:
一、關於本部及所屬機關、學校人員撫卹案件之核轉或核定事項。
二、關於本部及所屬機關、學校人員退休、資遣案件之核轉或核定事項。
三、關於退休、撫卹、遴用法令規章研擬、審核事項。
四、關於各項補助福利、互助、保險、配給、康樂活動等之研擬、簽辦事
    項。
五、關於本部所屬機關、學校人事資料之登記、核轉事項。
第四科  掌左列各事項:
一、關於本部員工忠誠查核之推行事項。
二、關於本部所屬單位暨國立、市立 (院轄市) 、私立大專院校員工忠誠
    查核之督導事項。
三、關於本部暨所屬單位及公私立大專院校經核准出國之教職員人事資料
    查核事項。
四、關於本部暨所屬單位及有關之公、私立大專院校忠誠資料卡管理事項
    。
五、關於本部暨所屬單位保密工作之推行、洩密事件之查處事項。
六、關於本部暨所屬單位政治風氣之查報事項。
七、關於本部暨所屬單位及有關公私立大專院校維護環境安定工作之規劃
    、協調管理與宣傳教育等事項。
八、關於本部人事查核經費及公物保管事項。
九、關於本部人事查核業務之文書收發處理事項。
一○、其他有關之綜合性及交辦事項。
第五科  掌左列各事項:
一、關於維護國立、市立 (院轄市) 、私立大專院校安定工作之推行督導
    事項。
二、關於有關之公、私立大專院校維護環境安定工作資料之蒐集、查報事
    項。
三、關於本部所屬單位及有關之公、私立大專院校忠誠資料之蒐集、查報
    及考核等事項。
四、關於公、私立大專院校保密工作之推行、洩密事件之查處事項。
五、關於公、私立大專院校之違法瀆職及不良風氣之查處事項。
六、關於公、私立大專院校綜合動態資料之整編暨各種定期表報編報等事
    項。
七、其他有關及交辦事項。



第 20 條
本部會計處設第一、第二、第三,三科。
第一科  掌左列各事項:
一、關於本部及所屬機關學校概算、預算、決算之籌劃、編製、審核、彙
    編事項。
二、關於本部及所屬機關學校分配預算之編製及審核事項。
三、關於本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追加預算、特別預算之編製及審核事項。
四、關於本部及所屬機關學校預算之流用及動支預備金之審核彙轉及登記
    事項。
五、關於本部及所屬機關學校專案動支款項之請撥核轉事項。
六、關於本部及所屬機關學校會計報告績效報告之審核、彙編及登記事項
    。
七、關於本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財務處理之建議事項。
八、關於本部及所屬機關學校歲計事務之督導事項。
九、關於其他歲計事項。
第二科  掌左列各事項:
一、關於本部及所屬機關學校會計制度之設計、推行事項。
二、關於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設計,推行事項。
三、關於本部所屬機關學校帳目之稽核事項。
四、關於本部所屬機關學校會計事務之督導事項。
五、關於本部經管各類款項記帳 (含付款憑單) 之製具事項。
六、關於本部經管各類款項會計簿籍之登記事項。
七、關於本部經管各款會計報告及績效預算報告之編製事項。
八、關於中美基金收支會計事項。
九、關於本部接受捐助獎金會計事項。
一○、關於其他會計事項。
第三科  掌左列各事項:
一、關於本處及所屬機關、學校會計人員之任免、遷調及考績事項。
二、關於本部經管各類款項收支憑證之核簽事項。
三、關於本部預算之執行與財務稽核事項。
四、關於中央總預算統籌科目自款項之請領核發及登記事項。
五、關於學生公費獎學金之籌撥及登記事項。
六、關於本部所屬機關、學校歲計、會計部分交代案件之審核事項。
七、關於本處及所屬各會計單位工作報告之編送及核轉事項。
八、關於本處文書收發處理事項。
九、不屬於其他各科與本處職掌有關事項。
一○、關於其他審核事項。



第 21 條
本部統計處設第一、第二,二科。
第一科  掌左列各事項:
一、關於教育統計工作之計畫及發展事項。
二、關於教育統計標準之訂定及推行事項。
三、關於中等教育統計事項。
四、關於國民教育統計事項。
五、關於學前教育統計事項。
六、關於補習教育統計事項。
七、關於特殊教育統計事項。
八、關於社教機關統計事項。
九、關於本部及部屬機關、學校之員工人數及其薪餉統計事項。
一○、關於本部及部屬機關、學校設置電子計算機之研議及考核事項。
一一、關於部屬機關、學校及各省市教育廳局統計工作之聯繫輔導事項。
一二、關於教育統計資料檔之建立與管理事項。
一三、關於本處及部屬機關、學校統計人員之任免、遷調、考核事項。
一四、關於本處文書收發及案卷管理事項。
第二科  掌左列各事項:
一、關於教育統計專案調查工作之研議及辦理事項。
二、關於高等教育統計事項。
三、關於技術教育統計事項。
四、關於專科教育統計事項。
五、關於師範教育統計事項。
六、關於體育統計事項。
七、關於國際文化教育事業統計事項。
八、關於僑生教育統計事項。
九、關於教育經費統計事項。
一○、關於教育計畫統計資料之蒐集、研究及分析提供事項。
一一、關於教育統計總報告、統計手冊、統計提要之編報事項。
一二、關於教育統計書刊之編譯及印行事項。
一三、關於教育統計圖表之繪製及展出事項。
一四、關於本部簡報資料圖表之編擬、製作及管理事項。
一五、不屬於本處第一科其他有關統計事項。



     第 三 章 公文處理
第 22 條
本部公文處理,應特別注重時效,工作人員之考績考成以此為重要依據。


第 23 條
本部收到公文,由總務司收發人員隨時拆封、摘由、編號、查明附件、註
明日期、依次登記、加蓋主辦單位戳記,於每日上下午登簿分送各主辦單
位辦理,速要文件應隨到隨送。


第 24 條
文件分辦按照來文性質與各單位職掌而定,其性質關係兩單位以上者,應
就其內容較側重之單位為主辦單位,餘為會辦單位。


第 25 條
各單位收到文件,應另簿登記、註明日期,隨時送主管核閱,依公文性質
就其重要及有時間性者批定最速件或速件等即行分交主管科組,發交承辦
人員辦理。


第 26 條
各單位辦理公文時限,參照左列標準:
一、密要電報與限時公文暨部、次長交辦急要文件均應隨到隨辦。
二、最速件以不超過兩日為限。
三、速件以不超過三日為限。
四、普通件以不超過四至六日為限。
五、訴願案件應不超過法定期限。
六、答覆立法委員質詢案件應不超過七日之期限。
七、監察院糾彈案件應不超過監察院規定之期限。
前項各款除第五款有法定期限者外,其餘如有特殊原因不克於期限內辦結
之案件,應先報請核准。



第 27 條
本部各類公文依左列規定簽辦:
一、須先簽後辦之案件如次:
 (一) 制訂、修正法令之案件。
 (二) 有關政策性之重要案件。
 (三) 牽涉較廣會商未獲結論之案件。
 (四) 有關重大興革之案件。
 (五) 擬提部會討論之案件。
 (六) 重要人事案件。
二、須簽稿併送之案件如次:
 (一) 文稿內容須另為說明或對以往處理情形須酌加析述者。
 (二) 依法准駁,而案情特殊須加說明者。
 (三) 須限時辦發不及先行簽請核示者。
三、其他一般公文或文稿內容一目瞭然者,均可以稿代簽方式辦理。



第 28 條
收到文件內附有銀行支票郵局匯票及代用現金之郵票或現金,除發還者外
,收發人員於收到時應登入收款簿,送交總務司隨時簽收,並於正文蓋章
說明。


第 29 條
密要電報及機要公文或來文封面署明長官親啟者,應由秘書室隨時登記專
簿,提請部、次長核閱後,由秘書室送由總務司掛號;機密件得掛號不錄
由。送各單位辦理者,機密件由指定人員承辦,最機密件由主管高級人員
自行辦理;承辦機要人員於收到文件時,應於送件簿上親自簽收。


第 30 條
各單位簽報及請示文件內容涉及兩單位以上者,應會簽送由秘書室編號,
轉陳批閱後,仍由秘書室發還處理。


第 31 條
本部各單位應將代判部稿及逕行對外行文,按週摘由列表報請部、次長審
閱備查。其辦理情形,由秘書室隨時抽查;報表格式並由秘書室另訂之。


第 32 條
各單位辦理文件,由承辦人擬稿,署名稿面,並摘由登記分別特速、速件
、重要件、機密件及普通件,分別用於紅、黃、藍、白各種顏色不同之卷
宗轉送核簽,各級核稿及會核人員對文稿內容、程式及文字均須負責審核
,重要刪改處蓋章,款項數字及重要數字均須大寫,機密件應親自或派員
送遞。
前項文稿內容、程式及文字,如發生錯誤時,其承辦人與各級核稿及會核
人員應負之責任,於分層負責明細表明訂之。


第 33 條
文件內容涉及兩單位以上,應行會核者,其手續及時限如左:
一、會核手續:
 (一) 文件會核以面洽為原則,特速件及密要件由主管人員或承辦人員親
      送會核,有關單位較多或為緊要速件者,由主辦單位約集會商後,
      即主稿檢同紀錄或簽條逕行送判。
 (二) 主辦單位對會核意見同意時,即照加敘或修正,逕行送判,不再送
      會。
 (三) 會核意見不同時,由主辦單位整理彙總,簽明請示,彙簽或附簽不
      同意見之文件,應於核判後仍送有關單位會閱或加簽註明繕發後補
      會。
二、會核時限:
 (一) 特速件隨時會簽,重要件會核時間每單位以半日為限,普通件以一
      日為限。
 (二) 會核時限由主辦單位切實負責,應註明緣由,以明責任。



第 34 條
部長手諭交辦事項,由秘書室登記,送主管單位辦理。


第 35 條
各單位簽報文件如因急要逕送核閱或面奉批示辦理者,應由逕送或奉諭之
單位通知秘書室補行登記。


第 36 條
本部法規之擬訂、整理、修正及解釋,屬於通則部分,由參事主辦,分送
各單位會核;屬於各單位主管部分,由各單位主辦,送參事及其他有關單
位會核,其重要者提法規委員會審議後,報請部次長核定。


第 37 條
本部法規之發布、廢止,由參事主辦,送法規委員會及其他有關單位會核
。所屬機關學校團體專案送部規章之審核,由各單位主辦,參事會核。上
級機關頒行法令之通飭施行及轉請解釋,依其性質,分別由各單位主辦,
送參事、法規委員會及其他有關單位會核。


第 38 條
訴願案件由訴願審議委員會主辦,有關單位應依訴願法規定,檢附全卷,
並提出答辯。
非屬訴願案件,其實質為請願或申請案件者,由各單位主辦。


第 39 條
學校及教育機關文化團體立案備案文件,暨內容一部分屬於規章或涉及法
令者,由主辦單位主辦,參事會核。


第 40 條
關於捐募興學之褒揚及獎勵教育人員案件,由主管單位主辦,參事會核。


第 41 條
各單位所擬通函、辦法、計畫方案有涉及法規者,送參事及法規委員會會
核,其他依法令辦理之文件,如無疑義,均不送會。送會文件須由主辦或
簽送之單位先行簽註意見,其須查閱原案者,須由主辦單位調附原卷。


第 42 條
本部法規發布後,由法規委員會存編,並印送各單位查考。


第 43 條
督學主辦有關視察文件送有關單位會核。各單位辦理派員外出視察及根據
視察報告令飭機關學校遵辦,暨其他與督學有關文件,送督學會核。


第 44 條
關於學術機構、團體之輔導與獎助事項,由高等教育司主辦,有關業務單
位協辦。


第 45 條
專科以上學校教員之資格審查處理事項,由高等教育司主辦,技術及職業
教育司協辦。


第 46 條
師範大學畢業生分發實習事項,由中等教育司主辦,高等教育司、國民教
育司協辦。


第 47 條
僑生回國升學考選及分發由各主管單位主辦,僑教會協辦;輔導工作由僑
教會主辦,有關單位協辦。港澳學生回國升入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
事項,由青輔會主辦,有關單位協辦。


第 48 條
國際文化交流事項,由文教處主辦,有關單位協辦。


第 49 條
學校及社會體育之推行事項,由體育司主辦,各有關單位協辦。


第 50 條
中等以上學校實施軍訓事項,由軍訓處主辦,各有關單位協辦。


第 51 條
各項教育經費規劃及分配事項由各主管單位主辦,會計處彙辦。


第 52 條
關於經費文件,由會計處主稿者,先送總務司再送有關單位會核,其他單
位主稿者先送總務司,再送會計處及有關單位會核。


第 53 條
本部所屬各級公立學校員額編制,由各業務單位主辦,人事處協辦;其人
員任用、待遇、考查等事項,屬於政策性質者,由各業務單位主辦,人事
處協辦;屬於事務性質者,由人事處主辦,有關單位協辦。
私立學校就前項所列事項均由業務單位主辦。


第 54 條
本部及所屬機構人事事項,由人事處主辦,有關單位協辦;各業務單位辦
理案件涉及人事者,送人事處會核。


第 55 條
師範教育之政策釐訂,長期計畫、課程、教材、學生公費及獎學金等與各
級學校教育共同有關者,由中等教育司主辦,各有關單位會核。


第 56 條
師範學校之設立、增班、經費、招生及學籍管理等屬於學校行政者,由各
業務單位主辦,中等教育司會核。


第 57 條
各單位對於本部所屬機關學校及各省市教育廳局分發有關統計文件、表格
,應會統計處辦理。


第 58 條
各單位對於主管業務之統計資料,應照本部公務統計方案實施辦法規定格
式,經常造送統計處彙編。


第 59 條
本部對外發布新聞、撰擬文稿、編送計畫及報告需用統計數字時,均應先
送統計處會核或提供。


第 60 條
各單位所有教育之資料、文獻,應送有關單位登記或編號。


第 61 條
各單位傳遞公文,均應用簿冊登記,由收到單位查明簽收。


第 62 條
各單位辦理無總收文號碼之文稿,應自行順序編號,以便稽查,至於以各
該單位名義逕行對外之行文應加蓋其單位印章,其經頒有印信者,應鈐用
其印信及簽章,並應由部收發室統一辦理發文、編號、登記、封發手續。


第 63 條
文稿送經部長判行後,由秘書室送主辦單位轉送繕校蓋印、封發、歸檔。


第 64 條
機密件送經部、次長判行後,由秘書室送請總務司指派辦理密件人員繕校
、用印、封固或蓋漆印後送發,其原稿,由總務司審察性質,分別歸檔。


第 65 條
應發新聞文件,由各單位主稿人員在稿面註明擬發新聞,並送秘書室發布



第 66 條
送發本部附近各機關公文,應加黏順序、編號,由受收機關蓋章簽字後掣
回黏存,或用送達簿以代簽章,重要文件掛號郵寄者,應將郵局單據黏存
備查。


第 67 條
本部每日收發文件,由收發人員列表繕存備查。


第 68 條
各單位處理事務,須調閱檔卷時,應依規定調卷手續向總務司檔案科調取
,用畢即行歸檔。如調閱超過二星期時限者,應重辦調卷手續。


第 69 條
各單位對於擬存文件,應簽註緣由,送請核定後,仍由原辦單位登記轉送
總務司歸檔。


     第 四 章 服務通則
第 70 條
本部職員應恪守公務員服務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執行公務。


第 71 條
本部新任人員於奉到部文後一個月內,應到部供職,其有特殊原因不能如
期到部者,應先報請部長核准。


第 72 條
本部新任職人員自到職之日起薪,自到職時應攜帶有關證明文件向人事處
報到,並填繳各項應送表件依法辦理銓審手續。
新任人員到職時,人事處除應即依規定辦理送審外,並應擬定暫支俸給簽
奉部、次長核定後,通知會計處及新任職員本人。


第 73 條
本部職員辦公時間依照規定行之,每日到部辦公時應親自簽到及簽退,不
得遲到早退,因公外出應依規定登記,經通知參加之各種集會或會議,均
應準時出席。


第 74 條
奉派擔任例假日或非辦公時間內值班人員不得規避;遇有急要公務,經部
、次長或單位主管指定承辦之人員,應隨時到部辦理,不得稽延。


第 75 條
本部職員出差、請假、休假均應依照差假有關規定,辦理應辦手續。


第 76 條
本部職員簽准辭職、退休、資遣及免職、撤職、解聘、解雇應依照規定辦
理移交,並自離職之日起停薪。


     第 五 章 款項收支
第 77 條
本部收支款項,由總務司司長及主管出納人員在會計處製具之傳票上簽名
蓋章,收支完畢後,將收入傳票及支出傳票送還會計處,總務司非依會計
處合法之傳票不得為出納之執行。


第 78 條
本部職員薪津,由總務司出納科按月造具薪俸表,簽奉核准後發放,司機
、技工及工役工資,由總務司事務科按月造冊請款發放,領取薪俸及工資
時,應在收據或印領清冊上署名蓋章。


第 79 條
每月現金結存數目,由總務司列表,送會計處後陳閱。


第 80 條
本部經收各款應分類按日登記。


     第 六 章 庶務
第 81 條
本部營繕工程及公用物品之購置,由總務司依照有關審計法規之規定辦理
之。


第 82 條
本部經常需用之辦公用品 (包括文具、紙張及印刷品等) 以定期彙總購置
為原則,如非經常使用或需用量甚少者,得臨時根據請購單採購之。書刊
印刷應先將需要事由,報由總務司轉請部、次長核示後再憑辦理。


第 83 條
總務司主管事務人員得依規定向總務司主管出納人員領取週轉金,領款時
需由經辦人具領,經主管及會計人員簽章,報請部、次長核定。


第 84 條
本部所用財物、傢俱、機械、汽車及公物用品,均由總務司負責保管、調
度與分配,隨時分別登入物品登記簿及財產登記簿,每屆月終造具財產增
加表及財產減損表,並於年終造具財產目錄,送由會計處轉報審計部備案
,並送統計處編製財物統計。


第 85 條
總務司應置備領物單及公物借用單,分送各單位應用,各職員因公領用或
借用物品時,應填明種類數目,由單位主管覆核後,向總務司領取,每月
月終由總務司按照各單位領用種類及數目編造統計陳閱。


第 86 條
本部職員因公外出,如必須乘用公務車時,應詳填出勤事由。經單位主管
簽章,通知總務司辦理。


第 87 條
本部之警衛、安全防護、消防等工作,由總務司會同有關單位辦理,每日
下班後或例假日期由總務司派員留部值班。


第 88 條
本部辦公處所之清潔及公產之整理事項,由總務司隨時檢查。


第 89 條
本部員工公共福利事項,由總務司、人事處會同有關單位辦理。


第 90 條
本部舉行部務會報,依照行政院訂頒之「部務會報實施要點」辦理。


第 91 條
本部各委員會之職掌,依其組織法規之規定。


     第 七 章 附則
第 9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