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組織規程
民國 101 年 12 月 30 日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學校藝術教育推廣及輔導業務,特設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四級機構,並受本部指揮監督。

第 二 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學校視覺藝術教育之研究、推廣及輔導。

二、學校表演藝術教育之研究、推廣及輔導。

三、學校音像藝術教育之研究、推廣及輔導。

四、學校藝術教育資源與珍貴文物之蒐集、整理、研究、維護、建檔、管理及推廣。

五、藝術教育入口網與數位資料庫之維運及推廣。

六、其他有關藝術教育事項。

第 三 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教授資格聘任。

第 四 條    本館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第 五 條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六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