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學校藝術教育推廣及輔導業務,特設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四級機構,並受本部指揮監督。
第 二 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學校視覺藝術教育之研究、推廣及輔導。
二、學校表演藝術教育之研究、推廣及輔導。
三、學校音像藝術教育之研究、推廣及輔導。
四、學校藝術教育資源與珍貴文物之蒐集、整理、研究、維護、建檔、管理及推廣。
五、藝術教育入口網與數位資料庫之維運及推廣。
六、其他有關藝術教育事項。
第 三 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教授資格聘任。
第 四 條
本館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第 五 條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六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