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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專業成長工作小組設置及運作要點
民國 99 年 05 月 14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以下簡
    稱學校教師)進修制度,促進學校教師專業成長,完成學校教師終身學習
    目標,特設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專業成長工作小組(以下簡稱
    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工作項目如下:
(一)學校教師整體進修方向及改革之規劃。
(二)學校教師進階體系規劃及意見之諮詢。
(三)學校教師專業發展及策略之建議。
(四)其他學校教師專業發展相關議題之協助及發展。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主管業務司長兼任,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
    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行政機關及教師進修研習機構代表。
(二)師資培育之大學及專家學者代表。
(三)學校教師及民間團體代表。
(四)本部相關單位代表。


四、前點各款所定委員人選,先由下列單位推薦:
(一)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政府機關推薦。
(二)各大學校院相關科系推薦。
(三)關心學校教師進修成長議題之團體推薦。
(四)本部相關單位推薦。


五、本小組委員之遴聘原則如下:
(一)參與理念:委員應對學校教師進修成長相關議題富有熱忱,具溝通、協
      調與整合多元意見之能力,包容、不專斷且能公平、公正及理性對待不
      同建議,並視學校教師進修成長推動工作為榮譽職。
(二)性別比例:委員單一性別比例應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三)區域平衡:委員應盡量包括各區域(北中南東)之人才。
(四)任職單位:委員應盡量來自不同任職單位。
(五)專長背景:委員應盡量包括各教育階段(幼教、小學、中學及高中職)
      之人才。


六、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
    互推一人為主席。


七、本小組召集人得視議題需要,召開本小組會議。開會時並得邀請其他學者
    專家、相關機關代表列席。


八、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單位出任者,應隨其本
    職進退。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九、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
    得指派代表出席。


十、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