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 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二 條
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館長襄助館長處理館務。
第 三 條
本館設下列組、室:
一、企劃研究組。
二、生物馴養組。
三、科學教育組。
四、展示組。
五、工務機電組。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主計室。
第 四 條
企劃研究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海洋生物科學研究及建教合作。
二、與國外博物館、國內相關機關、學校、團體之學術及館際交流合作之企劃。
三、海洋生物相關專業圖書、期刊之企劃及執行。
四、館務長期發展方向及營運管理計畫之訂定。
五、其他有關企劃研究事項。
第 五 條
生物馴養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海洋生物之取得、鑑定、補充、育種、繁衍及養殖。
二、海洋生物之馴養、魚病管理及治療。
三、生物水質檢驗分析、水族維生系統操作管理及維護。
四、保育類海洋生物之救護、收容及生態研究。
五、其他有關生物馴養事項。
第 六 條
科學教育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海洋生物科學教育、研習及訓練活動之推廣。
二、海洋科學教育出版品之綜合規劃、編纂、發行及出版。
三、本館導覽、行銷及遊客服務。
四、其他有關科學教育事項。
第 七 條
展示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海洋生物展示主題與特展節目之規劃、設計、研究及說明。
二、生物標本之蒐集、製作、典藏及管理。
三、展示構件機具之保養、控制、操作及維護。
四、館藏海洋生物資料庫及海洋生物教育資源之網頁管理。
五、其他有關展示事項。
第 八 條
工務機電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水電、電機、機械及升降梯之維護。
二、營繕工程及建築物公共安全之維護。
三、管路設備、液態氧及維生系統之維護。
四、景觀規劃及管理。
五、其他有關工務機電事項。
第 九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車輛管理之督導考核。
四、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五、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十 條
人事室掌理本館人事事項。
第十一條
主計室掌理本館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十二條
本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十三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