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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處務規程
民國 101 年 12 月 30 日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二 條    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館長襄助館長處理館務。

第 三 條    本館設下列組、室:

一、蒐藏研究組。

二、展示組。

三、科技教育組。

四、公共服務組。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主計室。

第 四 條    蒐藏研究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科技文物之蒐集、典藏、保存、研究及鑑定。

二、科技文物之學術交流與圖書出版品之編纂、印製、發行、管理及閱覽。

三、科技文物資料數位化及自動化作業之維運管理。

四、其他有關蒐藏研究事項。

第 五 條    展示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科技文物展示之規劃、設計、製作、儀器操作、修護及管理。

二、劇場之規劃、設計、製作、儀器操作、修護及管理。

三、國內外各類科學、文化與工藝領域之展覽交流及推廣。

四、其他有關展示事項。

第 六 條    科技教育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科技教育之研究設計與合作交流之規劃及執行。

二、科技教育活動之規劃、設計及推廣執行。

三、科技教育教材、教具之研發及推廣執行。

四、其他有關科技教育事項。

第 七 條    公共服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館際交流、社區關係發展之規劃及執行。

二、公關行銷、票務、導覽解說、觀眾服務之規劃及執行。

三、志工服務與訓練及導覽解說專業人員之培訓。

四、護士之管理。

五、其他有關公共服務事項。

第 八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財產、車輛管理之督導考核。

四、工務機電維護。

五、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九 條    人事室掌理本館人事事項。

第 十 條    主計室掌理本館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十一條    本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十二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