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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軍訓教官出國作業規定
民國 101 年 11 月 07 日
法規內容:
一、為軍訓教官出國作業之遂行,並依國防部令頒「國軍人員出國作業規
    定」及「國軍人員出國查驗線傳作業規定」等,爰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軍訓教官之出國作業,除法令及「國軍人員出國作業規定」、「國軍
    人員出國查驗線傳作業規定」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規定辦理。
    本規定所稱出國,係指赴外國、大陸及港澳地區等境外地區。
    軍訓教官赴港澳地區,比照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
    地區許可辦法規定辦理。


三、適用對象:各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之現職軍訓教官 (以下簡稱軍
    訓教官) 。


四、出國類別:為免影響軍訓工作之推展,軍訓教官出國以利用寒、暑假
    為原則。其出國類別如下:
 (一) 觀光:與我有邦交及友好國家 (地區) 、無戰爭威脅或非傳染病疫
      區者,均得前往。
 (二) 探親:軍訓教官有下列親屬仍居留國外,經我駐當地大使館或代理
      機構查證屬實者,得申請前往探視:
      1、直系血親。
      2、配偶。
      3、兄弟姊妹。
      4、配偶之父母。
      5、繼父母。
 (三) 奔喪:前款所列親屬在國外死亡者,得前往料理喪事。
 (四) 參訪見學:軍訓教官本人因進修須參訪見學或蒐集撰寫碩、博士學
      位論文所需資料出國者,得依規定於寒、暑假申請。
 (五) 因公派遣出國:經政府機關、任職學校或與該校有學術聯盟之友校
      推薦出國參加與其業務有關之教育、學術、文化活動。
 (六) 其他:非屬前五款之特殊出國案件,須專案報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
      部) 核定者。



五、出國時限及管制期間:

  (一)依前點前開事由出國者,每年出國管制天數總計以三十日(含例假日
    及返往時間)為原則。但依第六點所定之特例案件,經專案報陳本部
    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管制期間:

    1、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管制表格式如附件
      一-六。

    2、出國期間之例假日併計入管制期。但不併計請假天數。

六、權責劃分︰軍訓教官出國之核准權責單位及其權責如下:

  (一)本部︰

    1、本部所屬學校上校以上軍訓教官出國案件之核定。

    2、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學生事務及校園安全組之軍職組長或副組
      長、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軍職軍訓主管及各縣(市)聯絡處軍訓督
      導出國案件之核定。

    3、特例案件之核定。

  (二)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所屬軍訓教官(不包括學生事務及校園安全
    組之軍職組長或副組長、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軍職軍訓主管及各縣市聯
    絡處軍訓督導)出國案件之核定或特例案件之轉陳。

  (三)各大專校院校長︰各大專校院中校以下軍訓教官出國案件之核定或特
    例案件之轉陳。

  前項所定特例案件如下:

  (一)於寒、暑假以外之時間出國。

  (二)赴大陸、港澳地區者。

  (三)因特殊事由同一年度出國日數超過三十日。

  (四)因配偶奉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須隨同前往且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者
    ,其出國期間最長不得逾其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屆滿之日。但前往地區
    不包括大陸及港澳地區。

  (五)第四點第六款所定其他出國事由之案件。

七、 線傳及出國查驗作業:

  (一)負責線傳單位為前點第一項之核准權責單位。但各大專校院核准之出
    國公文應副知本部,經審查無違背安全管制規定之虞後,實施線傳作
    業。

  (二)線傳單位應於出國前十日,將核定之出國人員資料線傳國防部國防資
    訊中心;線傳作業悉依國防部規定辦理。

  (三)軍訓教官每次出國前,應由核准權責單位於其護照內頁加蓋藍色核准
    章戳。章戳格式(二公分乘以三點五公分)如下:

        

 

  (四)出國人員應於出境時持加蓋核准章戳之護照予出境人員檢查,並攜核
    定出國公文正本(不得使用影本),以備查驗。

 


八、安全維護:
 (一) 軍訓教官如採隨團方式出國,應自行選定經交通部觀光局立案合格
      且信譽良好之旅行社,參加旅行社所舉辦之行前說明會,全程隨團
      活動,不得擅自脫隊。
 (二) 出國觀光人員,以個人身分著便服出國,並不得攜帶任何與軍事有
      關之證件、資料或服裝。
 (三) 出國人員發生緊急重大事故時,應立即透過旅行社或駐外單位向直
      屬單位反應,並請求給予必要之支援與協助。


九、一般規定:
 (一) 出國人員應覓妥職務代理人,經單位主管核准後實施,並不得影響
      單位正常業務之遂行。
 (二) 同一單位同時申請出國觀光人數過多時,其優先順序,由各單位依
      服務年資、工作績效自行排定。
 (三) 各類出國案件應檢附表件相關格式 (如附件一-1至7) ;出國人
      員應備妥前開資料於出國前三十日將資料提供權責單位審查核辦。
 (四) 核准出國人員如出國日期 (地點) 變更或註銷出國,須重新陳報申
      請,護照並重新加蓋章戳。
 (五) 返國後須檢具護照影本及核准公文送請軍訓主管核閱,逾期未返國
      ,各主管單位 (學校) 除應速作處置外,並須及時報部,另依規定
      議處;各級主管如有考核管制不實者,應受連帶處分。
 (六) 因退伍、停役或撤職等原因,致身分變更,應持相關證明文件向外
      交部領事事務局辦理註銷護照限戳手續。
 (七) 未經核定逕行出國者,依相關規定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