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軍訓教官出國作業之遂行,並依國防部令頒「國軍人員出國作業規
定」及「國軍人員出國查驗線傳作業規定」等,爰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軍訓教官之出國作業,除法令及「國軍人員出國作業規定」、「國軍
人員出國查驗線傳作業規定」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規定辦理。
本規定所稱出國,係指赴外國、大陸及港澳地區等境外地區。
軍訓教官赴港澳地區,比照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
地區許可辦法規定辦理。
三、適用對象:各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之現職軍訓教官 (以下簡稱軍
訓教官) 。
四、出國類別:為免影響軍訓工作之推展,軍訓教官出國以利用寒、暑假
為原則。其出國類別如下:
(一) 觀光:與我有邦交及友好國家 (地區) 、無戰爭威脅或非傳染病疫
區者,均得前往。
(二) 探親:軍訓教官有下列親屬仍居留國外,經我駐當地大使館或代理
機構查證屬實者,得申請前往探視:
1、直系血親。
2、配偶。
3、兄弟姊妹。
4、配偶之父母。
5、繼父母。
(三) 奔喪:前款所列親屬在國外死亡者,得前往料理喪事。
(四) 參訪見學:軍訓教官本人因進修須參訪見學或蒐集撰寫碩、博士學
位論文所需資料出國者,得依規定於寒、暑假申請。
(五) 因公派遣出國:經政府機關、任職學校或與該校有學術聯盟之友校
推薦出國參加與其業務有關之教育、學術、文化活動。
(六) 其他:非屬前五款之特殊出國案件,須專案報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
部) 核定者。
五、出國時限及管制期間:
(一)依前點前開事由出國者,每年出國管制天數總計以三十日(含例假日
及返往時間)為原則。但依第六點所定之特例案件,經專案報陳本部
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管制期間:
1、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管制表格式如附件
一-六。
2、出國期間之例假日併計入管制期。但不併計請假天數。
六、權責劃分︰軍訓教官出國之核准權責單位及其權責如下:
(一)本部︰
1、本部所屬學校上校以上軍訓教官出國案件之核定。
2、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學生事務及校園安全組之軍職組長或副組
長、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軍職軍訓主管及各縣(市)聯絡處軍訓督
導出國案件之核定。
3、特例案件之核定。
(二)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所屬軍訓教官(不包括學生事務及校園安全
組之軍職組長或副組長、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軍職軍訓主管及各縣市聯
絡處軍訓督導)出國案件之核定或特例案件之轉陳。
(三)各大專校院校長︰各大專校院中校以下軍訓教官出國案件之核定或特
例案件之轉陳。
前項所定特例案件如下:
(一)於寒、暑假以外之時間出國。
(二)赴大陸、港澳地區者。
(三)因特殊事由同一年度出國日數超過三十日。
(四)因配偶奉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須隨同前往且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者
,其出國期間最長不得逾其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屆滿之日。但前往地區
不包括大陸及港澳地區。
(五)第四點第六款所定其他出國事由之案件。
七、 線傳及出國查驗作業:
(一)負責線傳單位為前點第一項之核准權責單位。但各大專校院核准之出
國公文應副知本部,經審查無違背安全管制規定之虞後,實施線傳作
業。
(二)線傳單位應於出國前十日,將核定之出國人員資料線傳國防部國防資
訊中心;線傳作業悉依國防部規定辦理。
(三)軍訓教官每次出國前,應由核准權責單位於其護照內頁加蓋藍色核准
章戳。章戳格式(二公分乘以三點五公分)如下:
(四)出國人員應於出境時持加蓋核准章戳之護照予出境人員檢查,並攜核
定出國公文正本(不得使用影本),以備查驗。
八、安全維護:
(一) 軍訓教官如採隨團方式出國,應自行選定經交通部觀光局立案合格
且信譽良好之旅行社,參加旅行社所舉辦之行前說明會,全程隨團
活動,不得擅自脫隊。
(二) 出國觀光人員,以個人身分著便服出國,並不得攜帶任何與軍事有
關之證件、資料或服裝。
(三) 出國人員發生緊急重大事故時,應立即透過旅行社或駐外單位向直
屬單位反應,並請求給予必要之支援與協助。
九、一般規定:
(一) 出國人員應覓妥職務代理人,經單位主管核准後實施,並不得影響
單位正常業務之遂行。
(二) 同一單位同時申請出國觀光人數過多時,其優先順序,由各單位依
服務年資、工作績效自行排定。
(三) 各類出國案件應檢附表件相關格式 (如附件一-1至7) ;出國人
員應備妥前開資料於出國前三十日將資料提供權責單位審查核辦。
(四) 核准出國人員如出國日期 (地點) 變更或註銷出國,須重新陳報申
請,護照並重新加蓋章戳。
(五) 返國後須檢具護照影本及核准公文送請軍訓主管核閱,逾期未返國
,各主管單位 (學校) 除應速作處置外,並須及時報部,另依規定
議處;各級主管如有考核管制不實者,應受連帶處分。
(六) 因退伍、停役或撤職等原因,致身分變更,應持相關證明文件向外
交部領事事務局辦理註銷護照限戳手續。
(七) 未經核定逕行出國者,依相關規定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