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所稱中途學校,指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設置,專
門安置從事性交易之兒童或少年者,其類型如下:
(一)獨立式中途學校:直轄市、縣(市)政府籌設之獨立式、學校型態之輔導機
構。
(二)合作式中途學校:社會福利機構與國民中小學合作辦理之輔導機構。
二、督導考評主管機關:中途學校之督導考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與內政部
,在地方與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督導及考評項目:
(一)督導項目:
1、法令規章(百分之十):因應中途學校需求,建議訂定或修正相關法令、
編印安置輔導作業手冊。
2、資源投入(百分之四十):
(1)人力(百分之二十):依法提供中途學校人員編制。
(2)經費(百分之二十):編列預算支援中途學校運作之足夠經費、人事、
業務、設備等。
3、效能評估:(百分之五十):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協助中途學校協調
個案來源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相關單位,解決個案問題,並提供個案
追蹤輔導轉介服務;而個案來源直轄市、縣(市)政府與收容之直轄市、
縣(市)政府應密切配合,共同建立個案鑑定、安置、輔導、轉介及轉銜
制度:
(1)轉介制度(百分之二十):建立個案彙報系統、明確之轉介流程、執掌
分工及說明。
(2)轉銜機制(個案管理系統)(百分之二十):建立個案轉銜機制,妥適
安排個案回歸事宜及追蹤輔導機制。
(3)督導考評機制(百分之十):定期評鑑、督導中途學校運作及實施計畫
,協助其解決問題、輔導改善。
(二)考評項目:
1、行政組織及管理。
2、經費及設備。
3、安置及保護。
4、課程及教學。
5、輔導及轉介。
6、其他。
四、督導及考評方式:
(一)督導方式如下:
1、設有中途學校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由中途學校跨部會指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委員會)督導,委員會得設督導考評小組,小組成員包括委員會
委員、教育與社政主管人員及專家、學者。
2、督導考評小組得視需要赴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訪視,其內容包括參
觀、簡報、參閱資料及座談會。
3、直轄市、縣(市)政府於督導考評小組訪視前一個月,應依督導項目提出
自評報告,並將報告分別函送業務主管之教育部或內政部備查。
(二)考評方式如下:
1、獨立式中途學校: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考評項目考評,並將考評報
告送教育部備查。
2、合作式中途學校:由內政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考評項目考評,直
轄市、縣(市)政府並將考評報告送內政部備查。
(三)中途學校之考評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督導考評小組得視需要抽訪之。
五、獎勵:
(一)經督導考評推動中途學校績優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列為各相關部會優
先補助對象,並提報行政院從優考量統籌經費分配額度;成效不良者,依業
務項目,分別由目的事業主管部會督導限期改善。
(二)辦理成效卓著之中途學校或相關人員,由該管主管機關予以敘獎;成效不良
者,由該管主管機關督導限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