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國民小學及國民中 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十條規定,執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救教學 實施方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之目的如下: (一)篩選國語文、數學、英語文三科目(領域)學習低成就學生(以下 簡稱學生),及早即時施以學習扶助,弭平學力落差。 (二)提升學生學習效能,確保學生基本學力。 (三)落實教育機會均等理想,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三、本補助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二)法務部矯正署。 (三)公私立大學。 (四)與本署合作之機關團體。 四、本補助之類別如下: (一)地方政府: 1、縣市整體行政推動計畫。 2、學校開班經費。 3、教學換宿經費。 4、國中適性分組教學試辦經費。 5、有關學校自主規劃之提升學習低成就學生學力計畫。 (二)法務部矯正署:學校開班經費。 (三)公立大學及與本署合作之機關團體:學校開班經費(限補助教學人 員之人事費用)。 五、補助項目及支用標準: (一)縣市整體行政推動計畫經費: 1、政策推動:辦理全直轄市、縣(市)說明會、校長及承辦人員相 關教育訓練等。 2、行政督導:辦理學習扶助相關政策規劃、督導會議、檢核訪視、 成效追蹤及評選表揚等。 3、資源中心: (1)資源中心設立數以地方政府轄內學校校數為依據。達一百校( 含百校內)者得設置一所資源中心,每年經費新臺幣(以下同 )一百萬元,含聘請一名專責人員人事費用(最高每年六十萬 元)、中心運作業務費;達二及三百校以上者,依前述方式比 照辦理。 (2)部分縣(市)政府轄內學校數已達百校,但未達得增第二所以 上資源中心標準者,如校數超過六十校以上者,得多增聘一名 專責人員,並予以補助其人事費用。 4、研發推廣:研發教材教法、教學策略及教材示例等並加以推廣。 所研發相關教材教案檔案應上傳(或連結)於本署指定之資源平 臺,提供教學人員無償使用。 5、教師成長:辦理學習扶助教師教材教法、教學策略及相關知能增 長研習等。 6、教材印製:編印師生所需學習扶助課程教材資源及個案學生使用 教材之印刷費等。 7、輔導諮詢:學校現職教育人員,於不影響課務之前提下擔任諮詢 或輔導任務工作,每週以二日為上限,得以公假登記。 (1)到校諮詢:具到校諮詢人員資格者,諮詢費用以每人每場次二 千元、一日四千元為上限,每週以二日為上限。 (2)入班輔導:具入班輔導人員資格者,輔導費用以每人每場次二 千元、一日四千元為上限,每週以二日為上限。 8、差旅費: (1)業務相關人員參與學習扶助之研習、訪視、會議與活動等。 (2)注意事項: 1)如係參與培訓、實習、研習或回訓等性質之活動,則僅補助 往返交通及住宿費。 2)各項訪視、評鑑、追蹤督導或諮詢輔導人員,其已支領酬勞 者,僅補助往返交通及住宿費。 9、辦理學習扶助授課人員之表揚所需費用。 10、其他:依各地方政府需求辦理符合本要點相關規定之提升學習 低成就學生學習成效之計畫項目。 (二)學校開班經費: 1、人事費:補助教學人員鐘點費、勞保費、勞退金、健保費及補充 保費等相關經費。 (1)鐘點費: 1)學期中第七節以前:國民小學每節三百二十元,國民中學每 節三百六十元。 2)第七節下課以後、週末、寒暑假及住校生十八時以後夜間輔 導:國民小學每節四百元,國民中學每節四百五十元。 (2)勞保費、勞退金、健保費及補充保費依相關規定辦理。 2、行政費:辦理學習扶助相關費用。以每校各期實際授課總節數乘 以每節四十元計算。課中學習扶助增置代理教師每人以每學年度 六千元計算。各地方政府得依下列經費項目訂定比率: (1)建立學生個人學習檔案、製作教材教具。 (2)召開學校學習輔導小組會議所需膳費或資料印刷費。 (3)提供參與學習扶助學生於課程中所需餐點或學習用品(包括獎 勵品)。 (4)非屬施測時該節課任課教師之施測費,以學習扶助授課鐘點費 計算之。 (5)住校生夜間學習輔導工作人員加班費。 3、教材編輯費及活動費:不支領鐘點費之授課人員每人每月支給六 百元教材編輯費及每人每節四十五元教學活動所需相關費用,其 費用得由學校統籌辦理學習扶助授課人員之表揚、聯誼或文康活 動所需費用。 4、交通費:具大學生身分之教學人員每人每月最高一千二百元。依 各地方政府規定核實支付。 5、三至八年級篩選測驗,因電腦設備不足或大型學校而採答案卡劃 記方式所需費用,由本署酌予補助: (1)依前一年度篩選測驗各校、各年級、各科目(領域)受測人數 加百分之五,計算補助總人次。 (2)每人次補助金額及經費核撥等作業依本署函文說明辦理。 (三)教學換宿相關費用:補助項目依本署「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教學換 宿計畫」相關規定辦理。 (四)國中適性分組教學試辦相關費用:補助項目依本署「國民中學英語 及數學領域適性分組教學試辦計畫」相關規定辦理。 (五)其他學校自主規劃之提升學習低成就學生學力計畫:業務費、開班 費及其他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 定之經費等。 六、補助基準: (一)本要點各項經費補助比率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規定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地方政府財力級次分級補助 ,並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配合本署重要政 策推動情形、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增減補助比率,最 高補助百分之九十。但學校開班經費經本署專案報請行政院同意放 寬者,得不受補助比率之限制。 1、整體行政推動計畫:第一級百分之八十五、第二級百分之八十七 、第三級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百分之九 十。 2、學校開班經費:補助比率依學校類型及財力級次劃分,偏遠地區 學校之補助比率,依「教育部補助偏遠地區學校及非山非市學校 教育經費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一般地區學校之補助比率為第一 級至第二級百分之九十、第三級至第五級百分之百。 3、課中學習扶助增置代理教師經費:第一級至第二級百分之九十、 第三級至第五級百分之百。 (二)縣市整體行政推動計畫每年最高以六百萬元為申請上限。 (三)課中學習扶助增置代理教師經費: 1、每年每人人事費用最高以六十五萬元為計算基準核算補助經費。 2、以各地方政府前一學年度開班補助經費總額之百分之八為設算基 準,核算可申請增置代理教師人數,採小數點以後無條件捨去。 計算後人數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計算。 3、本計畫須經審查通過後補助。 七、審查方式:由本署邀請學者專家及具實務經驗者組成審查小組,並得 視需要邀請地方政府或相關人員派員列席說明。 八、本補助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事宜,應依「教育部補(捐)助 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一)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核實支付,且不得用於地方政府辦理任何學 習能力檢測之普測。 (二)本補助以學年度為辦理期程,經費請撥方式如下: 1、整體行政推動計畫經費依本署審查結果核定後撥付。 2、開班經費參採前一學年度之額度,於每年六月前以預核方式辦理 ;並分期核撥。 3、學校自主規劃之提升學習低成就學生學力之計畫依本署審查結果 辦理。 (三)差旅費支應規定: 1、應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已支領酬勞者,僅得向任 職單位申請往返交通費及住宿費,且不得重複請領。 2、各子計畫人員所需差旅費用,不得重複編列。 (四)本補助(含篩選測驗採答案卡劃記費用)之結餘款,應按補助比率 繳回。另縣市整體行政推動計畫經費結餘款未超過十萬元者,依中 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無需繳 回。 (五)本要點第三點之適用對象,應於每年十月十五日前,將執行成果報 告(含紙本及電子檔,以十頁為原則)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函送本署 辦理核結。成果報告內容應含計畫執行成果、成效評估與檢討、問 題解決策略等。 九、督導、檢核及獎勵: (一)本署、地方政府及學校得依辦理學習扶助情形(如相關會議出席、 系統資料填報維護、資料繳交及經費運用等情形)進行評估檢核, 其績效卓著者,得依權責對受補助對象或相關單位及人員從優獎勵 。 (二)各地方政府應於每年十月十五日前,完成前一學年度補助經費核結 ,因故無法於原定期程內報核,應於期限截止前向本署申請展延, 並在本署同意可延展期限內,完成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