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執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補助辦理國民小學
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扶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相關規定,特
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實施原則: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應就提升學生學力
整體規劃學習扶助推動事宜,並檢視前一學年度辦理成效及預期目
標,據以擬定當年度推動重點。
(二)學校應透過篩選測驗找出有學習需求之學生,依測驗結果報告設計
課程及教學策略,並運用成長測驗了解學生學習成效。
(三)對於需要進行學習扶助的學生,學校校長須召集相關處室成立「學
習輔導小組」,規劃與執行本要點相關事項。
三、受輔對象:地方政府轄內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含國立學校及代
用國中)(以下簡稱轄內學校)之學生。
(一)未通過國語文、數學或英語文篩選測驗之學生,依未通過科目(領
域)分科目(領域)參加學習扶助。
(二)身心障礙學生經學習輔導小組認定受輔可提升學業成就者及其他經
學習輔導小組評估認定有學習需求之學生,依國語文、數學或英語
文之需求科目(領域),分科目(領域)參加學習扶助(該類學生
以不超過全校各科目(領域)總受輔人數之百分之三十五,且不得
單獨成班為原則)。
四、篩選測驗及成長測驗:
(一)篩選測驗:
1、由學校依應提報比率,提報參加篩選測驗之學生名單及其測驗科
目(領域)。
2、應提報比率:
(1)一年級國語文與數學及三年級英語文:依學校前一年度,該年
級各該科目(領域)之「年級未通過率」加百分之五計算應提
報比率。
(2)二年級至八年級國語文與數學及四年級至八年級英語文:依學
校當年度、各年級、各該科目(領域)個案學生數(含篩選測
驗未通過學生及其他經學校學習輔導小組評估認定參加學習扶
助之學生,以每年三月三十一日之數據為計算基準)加年級學
生數之百分之五計算應提報比率。
(3)學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每位學生均須參加國語文、數學
及英語文測驗:
1)原住民學生合計占全校學生總人數之百分之四十以上者。
2)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屏東縣琉球鄉、臺東縣蘭嶼鄉及
綠島鄉等離島地區學校。
3)偏遠地區學校,其住宿學生總人數占全校學生總人數之百分
之三十以上者。
4)國中教育會考學校成績待提升之學校:國中教育會考國文、
英語、數學三考科任兩科成績「待加強」等級人數(含缺考
)超過該校「應考」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學校。
5)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少年矯正學校及少年輔育院。
(4)偏遠地區、具特殊原因或符合本目之(3)之、、之學校,得經
地方政府同意調整提報比率。
3、測驗時間:每學年第二學期期末。
4、測驗科目(領域):國語文、數學及英語文(含聽力測驗)。
5、測驗方式:
(1)紙筆施測:一、二年級國語文與數學及三年級英語文。
(2)線上施測:三年級國語文與數學、四年級至八年級之國語文、
數學及英語文,惟具特殊原因學校,經地方政府同意,得以學
校為單位採答案卡劃記辦理。
(3)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得採全縣統籌辦理方式進行施測。
(二)成長測驗:
1、未結案之個案學生,均應參加成長測驗。
2、測驗時間:每學年第一學期期末。
3、測驗科目(領域):國語文、數學及英語文(含聽力測驗)。
4、測驗方式:
(1)紙筆施測:二、三年級國語文與數學及四年級英語文。
(2)線上施測:四年級國語文與數學、五年級至九年級之國語文、
數學及英語文。
(三)身心障礙學生經學校學習輔導小組認定確有受測困難,得免參加篩
選及成長測驗,且不計入應受測學生人數計算。
五、開班原則:
(一)開班人數:
1、每班以十人為原則,最多不得超過十二人,最少不得低於六人。
但偏遠地區或具特殊原因有開班困難之學校,得報請地方政府同
意後,依實際情形開班。
2、教學人員為大學生者,每人以輔導三人至六人為原則。
3、不支領鐘點費之授課人員,得視需要採一對一、一對二等方式進
行輔導。
(二)編班方式:
1、以抽離原班並依學生篩選測驗未通過科目(領域)之實際學力程
度分科目(領域)開班,並得採小班、協同、跨年級等方式實施
。
2、視、聽障學生之輔導需求,應以地方政府整體規劃或由重點學校
開設專班,每位教師輔導學生人數至多得酌減二人。
3、學習扶助學生同一科目(領域)以不重複參加課中及課後學習扶
助為原則。
(三)開班期別:學習扶助分為暑假、第一學期、寒假、第二學期等四期
,各校得視學生實際需求規劃辦理期數。
(四)開班節數:
1、學期中:每班各期各科目(領域)上課總節數以七十二節為原則
,課後實施至多二節為限,國小週間未排課之下午至多四節為限
,惟以課中抽離方式開班者,每週上課節數不得超過該科目(領
域)之授課節數。
2、寒暑假:每班上課總節數以寒假二十節、暑假八十節為原則。
3、住校生夜間輔導:夜間係指十八時以後,並以住校生為實施對象
。每班每晚至多二節,每學期至多一百二十八節,六年級及九年
級下學期每校、每班、每學期最高補助一百一十二節(每夜二節
乘以每週計畫輔導夜數乘以週數)。
4、除課中學習扶助增置代理教師計畫開班之班次外,各校規劃開班
時,每班得於二百四十四節之總量管制前提下,依實際需求於各
期別間彈性調整運用,惟調整比率不得逾被勻支期別總節數百分
之五十。未開班期別之節數不得勻支至其他期別。有特殊需求者
,專案報請地方政府同意後實施。
(五)實施時間:
1、學期中:正式課程(課程綱要之學習總節數內)或課餘時間實施
,以課餘時間實施者,應以不影響學生身心健康發展為原則(午
休不實施)。
2、週休以不實施學習扶助為原則。但學校因實際需要,且經家長(
或法定代理人)同意,專案報請地方政府同意者,至多實施四節
為限。地方政府對週休開班之學校,應擇期訪視。
3、寒暑假:以每日實施半日,至多四節為限。有特殊需求者,專案
報請地方政府同意後實施。
4、住校生夜間輔導:符合本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一款第二目之(3)之
一者,得於學期中實施住校生夜間輔導。
(六)實施科目(領域):
1、學期中:
(1)國語文、數學:一至九年級均得實施。
(2)英語文:三年級以上始得實施。
(3)一年級國語文、數學及三年級英語文,學生須經學校學習輔導
小組評估後確有需求且依據第一學期第一次定期評量成績作為
入班參考。
2、寒暑假:除依受輔科目(領域)及年級安排外,得視學生學習需
求,安排其他活動性課程,以不超過該班教學節數百分之二十五
為原則。
3、住校生夜間輔導:得不限受輔科目(領域)。
(七)對身心障礙學生應實施特殊教育,不得於正式課程時間進行抽離式
學習扶助。如於課餘時間及寒暑假進行外加式學習扶助者,應與個
別化教育計畫(IEP)學習目標相結合。
(八)其他學校自主規劃之提升學習低成就學生學力計畫,依核定計畫辦
理。
六、教學人員資格:
(一)一般班級教學人員資格:
1、具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合格教師證書者,應接受八小時學習扶助
師資研習課程。
2、未取得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合格教師證書者,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且應接受十八小時學習扶助師資研習課程:
(1)大學生:指大學二年級以上(含研究所)在學學生且具下列條
件之一者:
1)具有國語文、數學、英語文三學科教學知能者。
2)受有相關師資培育或特殊教育訓練者。
3)具相關科系或學習扶助經驗者。
(2)社會人士:指大專以上相關科系畢業之社會人士。
3、於本注意事項修正發布前,已修習完成八小時或十八小時補救教
學師資研習課程者,視同具有學習扶助教學人員資格。
(二)班級內若有身心障礙(含疑似)學生,須具備前項資格,並得優先
聘任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之教學人員:
1、持有特殊教育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
2、修畢特殊教育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
七、教學人員來源:
(一)校內現職教師(含代理、代課教師)、退休教師及儲備教師。
(二)大學(含研究所)在學學生。
(三)本注意事項第六點所稱大專以上相關科系畢業之社會人士。
(四)除現職教師外,其餘教學人員均應透過本署學習扶助資源平臺公開
招募;如學校情形特殊、實施確有困難,應專案報地方政府備查。
(五)各校得優先聘任儲備教師、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或家庭經濟弱勢
之大學(含研究所)在學學生擔任。
八、教學人員授課節數:
(一)學期中:
1、大學(含研究所)在學學生及本注意事項第六點所稱大專以上相
關科系畢業之社會人士:每週授課節數不超過十節,並以至少分
散二日至三日實施為原則。
2、現職教師、退休教師及儲備教師等人員:授課節數及上課日數由
學校依學生學力需求決定之。
3、課中學習扶助增置代理教師:每週授課節數依各地方政府之各科
目(領域)教師授課節數規定辦理。
(二)寒暑假:各類教學人員之授課節數由學校依學生學力需求決定之。
(三)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之教育實習學生授課節數依教育實習相關法規辦
理。
九、個案管理:
(一)學習扶助篩選測驗未通過或經學校學習輔導小組會議認定應接受學
習扶助之學生,學校應於測驗結束三十日內於科技化評量系統「學
生資料管理」功能建立個案管理學生名單(以下簡稱個案學生)。
(二)學校應配合本要點規定及本署測驗期程規劃,安排學生完成同一年
度之篩選測驗與成長測驗,及次一年度之篩選測驗,以追蹤學生學
力發展現況。
(三)個案學生具下列因素者,經學校學習輔導小組會議決議後,應於科
技化評量系統登錄結案:
1、通過次一年度之篩選測驗,且經學習輔導小組評估可穩定回歸原
班學習進度者。
2、其他因素:長期請假、中輟、死亡或特殊安置等情形者。
3、身心障礙之個案學生畢業後就讀特殊學校者。
(四)異動轉銜:
1、六年級未結案之個案學生應由其就讀學校於每年六月二十日前,
主動於科技化評量系統完成異動轉銜之轉出作業。
2、各國民中學至遲應於六月三十日前,完成新生之個案學生轉入作
業。
3、九年級之個案學生由其就讀學校將學生異動內容修正成「畢業」
或「結業」。
4、轉學生應由其就讀學校於學生轉入後兩週內完成異動轉銜。
(五)經鑑輔會鑑定為疑似身心障礙學生,並達篩選標準者,經持續輔導
,相關輔導資料應再提報鑑輔會鑑定;通過者,轉介特殊教育服務
。
(六)於科技化評量系統未結案之個案學生,學校應配合各次測驗期程持
續安排學生完成測驗,以利長期追蹤輔導。
(七)學校如已獲得民間團體贊助或社會資源挹注,未申請學習扶助補助
經費辦理開班者,應循程序報地方政府備查,並於學習扶助開班填
報系統敘明理由,始得不申請,惟仍應於科技化評量系統建立個案
學生資料並安排其完成各次測驗。
十、網路填報作業:
(一)學校回報作業:
1、學校應依本要點作業流程及補助項目內容,配合學習扶助開班填
報系統,完成各期程線上填報,並循程序報地方政府審核。
2、學校應依本要點作業流程及補助項目內容,配合科技化評量系統
,安排學生完成各次篩選及成長測驗。
3、學校業務承辦人員異動時,有關學習扶助開班填報系統及科技化
評量系統操作手冊、帳號及密碼均應列入移交,新任承辦人員並
應即時修改系統密碼。
(二)地方政府依本要點作業流程及補助項目內容,完成轄內學校下列審
核事項:
1、就各校填報情形稽催及彙整:於學習扶助開班填報系統設定填報
及申請期限,隨時檢視並掌握其辦理現況,必要時應進行稽催及
督導,並依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2、審核各校開班計畫:審核各校所提計畫應符合本要點相關規定,
並依限於學習扶助開班填報系統完成各校開班數、個案學生及經
費核定等作業。
十一、其他:
(一)整體行政推動計畫審查方式:
1、經本署審查核定之計畫項目及經費,地方政府應確實依照審查意
見,修正計畫內容並落實執行,以達成計畫目標。
2、本署依據修正計畫核算經費後,循行政程序簽陳核定執行。
(二)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教學換宿計畫:
1、未支薪學習扶助人員至偏遠地區學校服務,學校得免費提供住宿
,並得簽訂合作協議書或住宿契約。
2、前目合作協議書包含教學內容、教學時數、補助項目(含宿舍使
用費、長程車資、材料費、平安保險費及雜支等項目)與額度,
住宿契約包含宿舍使用規範、安全維護、緊急應變處理方式等內
容。
3、有關本款辦理事項,後續依本署函文說明辦理。
(三)國中適性分組教學試辦計畫:有關辦理科目(領域)、分組模式、
補助費用及作業期程等,依「國民中學英語及數學領域適性分組教
學試辦計畫」及本署函文說明辦理。
(四)申請課中學習扶助增置代理教師計畫:
1、申請計畫之學校以符合下列基本條件為原則:
(1)學校總班級數須超過六班。
(2)學校參與計畫之班級學生數,每班人數不得少於二十人。
(3)參與計畫之學習扶助班級須由學校編制內教師擔任授課教師。
2、申請計畫內容應包含下列各項目:
(1)縣市主張提供此專任代理教師名額給學校之原因。
(2)學校需要此專任代理教師之現況依據及說明。
(3)增置此專任代理教師至校後欲達成之課程理念及目標、教學設
計及課程規劃、課程實施方式、教學人員安排、學生學習評量
及行政配套措施等。
(4)預期成效及成效評估工具。
3、獲增置代理教師名額之班次,須由學校詳實規劃整學年度計畫後
依科目(領域)實施。地方政府須適時了解協助。
4、地方政府審查後連同該年度整體行政推動計畫報本署審查。
5、學校編制內教師擔任本計畫學習扶助班級授課教師之每週授課節
數得依各地方政府相關規定列入每週基本授課節數計算。
(五)申請學校自主規劃之提升學習低成就學生學力計畫,計畫內容包含
下列各項:
1、申請計畫內容應包含下列各項目:
(1)需求評估。
(2)計畫目標。
(3)推動策略及具體方案。
(4)成效檢核。
(5)經費概算表。
2、地方政府審查後,併入該年度整體行政推動計畫報本署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