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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處務規程
民國 101 年 12 月 30 日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 (以下簡稱本臺) 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二 條    臺長綜理臺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臺長襄助臺長處理臺務。

第 三 條    本臺設下列組、室、分臺:

一、節目組。

二、新聞組。

三、工程組。

四、數位資訊組。

五、推廣組。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主計室。

九、彰化分臺。

十、高雄分臺。

十一、花蓮分臺。

十二、臺東分臺。

第 四 條    節目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教育節目策略及頻道規劃之研究。

二、教育節目之規劃、製作、排播及審核。

三、國際教育節目之交流及合作。

四、數位節目內容之規劃及製作。

五、教育廣播教材、節目叢書與有聲資料之編輯及維護。

六、其他有關節目事項。

第 五 條    新聞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教育相關新聞之採訪、編輯、編譯及播報。

二、教育新聞節目、單元之規劃及製作。

三、教育新聞實務之研究及規劃。

四、國內、外教育新聞媒體之交流及合作。

五、其他有關新聞事項。

第 六 條    工程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廣播機務工程系統之規劃、執行及維護。

二、廣播機務工程相關設備之規格研擬、裝置、測試、檢驗及保養。

三、廣播頻道之申設及廣播網之建置。

四、廣播科技之研究及發展。

五、其他有關工程事項。

第 七 條    數位資訊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教育節目製播數位化之規劃、管理及推動。

二、教育廣播結合網路數位匯流之規劃及推動。

三、網路教育電臺數位學習服務之規劃、管理及推動。

四、本臺資訊應用服務策略規劃及管理。

五、其他有關數位資訊事項。

第 八 條    推廣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教育節目推廣與聽眾服務之規劃及執行。

二、學校廣播教育之協助及推廣。

三、民眾收聽情形與聽眾意見之調查及研究。

四、跨媒體行銷及創意之整合行銷。

五、參觀導覽業務之規劃及執行。

六、志工資源之開發及運用。

七、其他有關教育推廣事項。

第 九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駐衛警之管理。

四、不屬其他各組、室、分臺事項。

第 十 條    人事室掌理本臺人事事項。

第十一條    主計室掌理本臺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十二條    彰化、高雄、花蓮、臺東分臺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分臺電波所涵蓋地區教育節目之規劃、製作及審核。

二、各分臺電波所涵蓋地區教育相關新聞之採訪、編輯與播報及新聞資料之處理。

三、各分臺所轄臺站廣播工程設備之安裝、操作、檢驗及保養。

四、各分臺電波所涵蓋地區推廣業務之規劃及執行。

五、其他有關分臺事項。

第十三條    本臺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十四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