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 (以下簡稱本臺) 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二 條
臺長綜理臺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臺長襄助臺長處理臺務。
第 三 條
本臺設下列組、室、分臺:
一、節目組。
二、新聞組。
三、工程組。
四、數位資訊組。
五、推廣組。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主計室。
九、彰化分臺。
十、高雄分臺。
十一、花蓮分臺。
十二、臺東分臺。
第 四 條
節目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教育節目策略及頻道規劃之研究。
二、教育節目之規劃、製作、排播及審核。
三、國際教育節目之交流及合作。
四、數位節目內容之規劃及製作。
五、教育廣播教材、節目叢書與有聲資料之編輯及維護。
六、其他有關節目事項。
第 五 條
新聞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教育相關新聞之採訪、編輯、編譯及播報。
二、教育新聞節目、單元之規劃及製作。
三、教育新聞實務之研究及規劃。
四、國內、外教育新聞媒體之交流及合作。
五、其他有關新聞事項。
第 六 條
工程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廣播機務工程系統之規劃、執行及維護。
二、廣播機務工程相關設備之規格研擬、裝置、測試、檢驗及保養。
三、廣播頻道之申設及廣播網之建置。
四、廣播科技之研究及發展。
五、其他有關工程事項。
第 七 條
數位資訊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教育節目製播數位化之規劃、管理及推動。
二、教育廣播結合網路數位匯流之規劃及推動。
三、網路教育電臺數位學習服務之規劃、管理及推動。
四、本臺資訊應用服務策略規劃及管理。
五、其他有關數位資訊事項。
第 八 條
推廣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教育節目推廣與聽眾服務之規劃及執行。
二、學校廣播教育之協助及推廣。
三、民眾收聽情形與聽眾意見之調查及研究。
四、跨媒體行銷及創意之整合行銷。
五、參觀導覽業務之規劃及執行。
六、志工資源之開發及運用。
七、其他有關教育推廣事項。
第 九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駐衛警之管理。
四、不屬其他各組、室、分臺事項。
第 十 條
人事室掌理本臺人事事項。
第十一條
主計室掌理本臺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十二條
彰化、高雄、花蓮、臺東分臺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分臺電波所涵蓋地區教育節目之規劃、製作及審核。
二、各分臺電波所涵蓋地區教育相關新聞之採訪、編輯與播報及新聞資料之處理。
三、各分臺所轄臺站廣播工程設備之安裝、操作、檢驗及保養。
四、各分臺電波所涵蓋地區推廣業務之規劃及執行。
五、其他有關分臺事項。
第十三條
本臺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十四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