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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優秀員工獎勵要點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法規內容: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激發同仁工作潛能,提昇行政效
  能及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及條件:
(一)獎勵對象:在本院任職滿三年以上之研究人員、公務人員、約聘僱
   人員、技工(友)、駐衛警及專任臨時人員。
(二)獎勵條件: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
  1.針對時弊,提出革新措施,或研訂重要計畫或方案,經採行對業務
   確有貢獻者。
  2.針對機關事務,提出創新或革新建議,提升行政效率或節約經費支
   出,有具體事蹟者。
  3.執行職務服務熱忱,規劃周密,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事蹟者。
  4.個人發明或著作,經有關機關審查認定,對學術或機關業務有貢獻
   者。
  5.查舉不法,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寧或澄清吏治有貢獻者。
  6.搶救重大災害或消弭重大意外事故,處置得宜,對維護生命財產有
   貢獻者。
  7.廉潔奉公、不為利誘勢劫,有重大具體事蹟足為模範,有助提昇政
   府或公教人員聲譽。
  8.執行職務,聞聲救苦,發揮主動積極精神,克服困難,有效解決問
   題。
  9.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表率者。

三、被推薦為優秀員工者,須最近三年服務成績優異(年終考績(成)至
  少二年列甲等或相當甲等、一年列乙等),且未受刑事處分、懲戒處
  分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處分。

四、獎勵作業程序:
(一)推薦:由各單位於每年1月底前,推薦符合第二點應具條件之人員
   一至二人參加選拔,按優先順序排列,並填妥審查事實表(如附表
   )連同有關證明文件送人事室彙辦。
   單位主管以上人員,由人事室簽請院長逕依第三點之選拔標準推薦
   。
(二)初審:由人事室審查基本資格及第三點之消極要件。
(三)複審:
  1.書面審核:
   由考績委員會就初審通過之受推薦人書面資料,審查其所具條件及
   事蹟。
  2.票選:
   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圈選。
  配合「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優秀教育人員及公務人員選拔作業要點
  」選拔作業程序,得於通過複審人員中,推薦其中一至二名編制職員
  參加教育部優秀公教人員選拔。其資格須符合上開要點之規定,最近
  3年服務成績優異(年終考績或成績考核均列甲等或相當甲等),且
  未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處分者。

五、本院優秀員工之獎勵,至多以十名為限。獲選人員,由本院公開表揚
  ,頒給獎狀及禮品一份。
  前項人員如符教育部優秀教育人員或優秀公務人員之選拔,得由本院
  推薦參加。

六、本要點經院務會報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