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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戶外教育推動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8 年 02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劃及推動戶外教育政策,特設教育部戶外
  教育推動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規劃戶外教育政策及發展方向 。
 (二)促進戶外教育之執行及落實。
 (三)達成公私部門戶外教育資源之整合及聯繫。
 (四)進行戶外教育之相關議題研究及諮詢。
 (五)其他有關戶外教育之重要議題。

三、本會置委員三十一人至四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
  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主管業務次長兼任,一人為執行秘書,
  由本部主任秘書兼任,一人為執行秘書,由本部主任秘書兼任,本部
  綜合規劃司司長、資訊及科技教育司司長、終身教育司司長、師資培
  育及藝術教育司司長、高等教育司司長、技術及職業教育司司長、學
  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司長、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署長、體育署署長、青
  年發展署署長、國家教育研究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部部
  長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各相關部會代表。
 (二)地方教育行政代表。
 (三)學者專家代表。
 (四)中小學行政與教師代表。
 (五)教師團體代表。
 (六)家長團體代表。
 (七)民間團體代表。
  前項委員中,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
  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或有不適當之行為經本部解聘者;其缺
  額,由本部部長依前點規定,遴聘委員補足其原任期。

五、本會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
  理主席。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相當層級代表
  出席。
  本會召開會議,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六、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會之幕僚作業,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