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 法: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配合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
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之規
定,辦理本部職員申請赴大陸地區,建立事前瞭解、事中聯繫及
事後意見反映、追蹤檢討之內部管理機制,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部職員(不包括技工、工友)申請赴大陸地區,應於七日前據
實填具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一),並檢附與從事活動相關之旅行
業旅遊行程表、親屬關係證明或說明書、交流活動計畫書或邀請
函等文件,不得有虛偽不實或隱匿情事。本部職員填具之申請表
或相關文件有不明確或疑義時,本部得請其提供相關資料或為必
要之說明。
三、本部辦理職員赴大陸地區案件,應審酌下列情事,並依具體情形
為適當預防及處理:
(一)申請有無填寫不完整、應補充說明或未核實填寫隱匿情事。
(二)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布之疫情資訊,大陸地區有無重大
疫病傳出或擬停留之地點為重大疫區。
(三)依兩岸當時交流情狀,有無經上級或主管機關指示暫緩赴大陸
地區交流。
(四)有無相關事證證明赴大陸地區有從事違法或失職行為之虞。
(五)有無違法情事,現經本部或檢調單位調查者。
(六)現正辦理之業務,有無涉及政府重大採購工程,其同行人員或
赴大陸地區時機不適當者。
(七)赴大陸地區停留期間與其申請赴大陸地區事由是否相當合理。
(八)赴大陸地區有無從事違反對等尊嚴或矮化我方地位行為之虞。
(九)是否應大陸黨、政、軍機關(構)及其從屬之組織邀約赴大陸
地區。
四、本部為辦理職員赴大陸地區案件,由各單位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
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第五項規定,隨時檢討同條例第九條第四
項第二款、第三款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人員範圍,必要時由政風處
提供協助,並移由人事處列冊送內政部移民署及副知當事人;人
員異動時,亦同。
本部職員列為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人員者,人事處應告知當事人,
並提醒申請赴大陸地區應經核轉內政部審查許可。
五、本部職員赴大陸地區案件,應於統合人事處、政風處、國際及兩
岸教育司及相關業務單位意見綜合考量,由次長審核。
六、本部辦理職員赴大陸地區案件,國際及兩岸教育司應建立赴大陸
地區人員遭遇急難或事故之聯繫管道,依同仁遭遇問題態樣,分
別聯繫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或國安單位協處。
七、本部職員應於返臺後七日內填具赴大陸地區人員返臺意見反映表
(格式如附表二)。在大陸地區遭遇特殊問題或發現可疑情事,應
儘速向本部反應,必要時,得要求本部職員同仁於返臺後三十日
內,提送赴大陸地區相關活動報告及說明,並為必要之處理。前
項意見、報告或說明,本部得視情形轉知內政部、法務部、人事
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考或併副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八、本部人事處應定期統計公務員赴大陸地區從事活動之類型、次數、
停留期間及異常情形(格式如附表三),並將相關統計數據,於每
月五日前至內政部移民署網頁彙報登錄上月赴大陸地區人數。
九、本部職員不得進入大陸地區從事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專題研究等
各種型態之進修活動,違者將依相關法令議處。
十、本部技工、工友申請赴大陸地區,準用本規範辦理,技工、工友並
由秘書處辦理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