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配合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
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之規定
,辦理本部簡任第十職等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
(以下簡稱職員)申請赴大陸地區,建立事前了解、事中聯繫及事後
通報、追蹤檢討之內部管理機制,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部職員(不包括技工、工友)應於預定赴大陸地區當日之五個工作
日前據實填具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一),並檢附與從事活動相關之旅
行業旅遊行程表、親屬關係證明或說明書、交流活動計畫書或邀請函
等文件,不得有虛偽不實或隱匿情事。
本部發現前項申請表或相關文件內容未盡完整者,得通知申請人限期
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三、本部辦理職員赴大陸地區案件,應審酌下列情事,並依具體情形為適
當預防及處理:
(一)申請有無填寫不完整、應補充說明或未核實填寫隱匿情事。
(二)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布之疫情資訊,大陸地區有無重大疫病
傳出或擬停留之地點為重大疫區。
(三)依兩岸當時交流情狀,有無經上級或主管機關指示暫緩赴大陸地區
交流。
(四)有無相關事證證明赴大陸地區有從事違法或失職行為之虞。
(五)有無違法情事,現經本部或檢調單位調查者。
(六)現正辦理之業務,有無涉及政府重大採購工程,其同行人員或赴大
陸地區時機不適當者。
(七)赴大陸地區停留期間與其申請赴大陸地區事由是否相當合理。
(八)赴大陸地區有無從事違反對等尊嚴或矮化我方地位行為之虞。
(九)是否應大陸黨、政、軍機關(構)及其從屬之組織邀約赴大陸地區
。
四、本部為辦理職員赴大陸地區案件,由各單位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
民關係條例第九條第六項規定,隨時檢討同條例第九條第四項第二款
、第三款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人員範圍,必要時由政風處提供
協助,並移由人事處列冊送內政部移民署及副知當事人;人員異動時
,亦同。
本部職員列為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人員者,人事處應告知當事
人,並提醒申請赴大陸地區應經核轉內政部審查許可。
五、本部職員赴大陸地區案件,應於統合人事處、政風處、國際及兩岸教
育司及相關業務單位意見綜合考量,由次長審核。
六、本部辦理職員赴大陸地區案件,國際及兩岸教育司應建立赴大陸地區
人員遭遇急難或事故之聯繫管道,依同仁遭遇問題態樣,分別聯繫財
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或國安單位協處。
七、本部職員應於返臺後七個工作日內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格式如
附表二)。有具體情事涉及其他主管機關業務者,移請各相關主管機
關處理。
本部發現前項通報內容未盡完整或有疑慮者,得要求前項人員於三日
內補正;必要時,亦得請其說明。
本部得抽查依第一項規定送交之通報表,提供部長參處。
八、本部職員赴大陸地區,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動。
(二)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之一或第三十三條之
一第一項規定,擅自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
),簽署協議或為其他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
(三)洩漏或交付法令規定應保守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資訊
。
(四)從事其他法令所禁止或應經業務主管機關許可而未經許可之事項。
前項人員在大陸地區受強暴、脅迫、利誘或其他手段,致有違反前
項規定或相關法令之虞,應一併於前點第一項通報表載明;必要時
,本部得請法務部調查局協助處理。
九、本部人事處應於每月五日前至內政部移民署機關學校赴大陸地區人員
統計網路申報系統填報上月赴大陸地區人數。
十、本部職員不得進入大陸地區從事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專題研究等各
種型態之進修活動,違者將依相關法令議處。
十一、本部技工、工友申請赴大陸地區,準用本規範辦理,技工、工友並
由秘書處辦理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