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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研究計畫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6 月 27 日
法規內容: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推動研究主軸,辦理研究計畫審
  查與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以本院年度預算執行之研究計畫。

三、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之資格如下:
(一)計畫主持人:
  1.本院院長、副院長、借調及聘任研究人員。
  2.本院具博士學位之公務人員。
  3.學術研究表現傑出、政策實務貢獻卓越,經本院審核通過之人員。
(二)共同主持人:
  1.本院院長、副院長、借調及聘任研究人員。
  2.本院具備博士學位之公務人員。
  3.大專校院助理教授以上或研究機構具相當資格之人員。

四、研究計畫型別分為下列二類:
(一)個別型研究計畫:由計畫主持人依本院研究主軸研提之計畫。
(二)整合型研究計畫:包含總計畫及子計畫,由總計畫主持人依本院研
   究主軸組成研究群,研提之計畫。

五、研究計畫編列經費原則如下:
(一)研究人力費:
  1.研究主持費:整合型研究計畫由院外人員擔任總計畫主持人,本院
   得依研究計畫規模核給研究主持費。原則含三至四項子計畫者,每
   月新臺幣一萬元;含五至六項子計畫者,每月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含七至八項子計畫者,每月新臺幣二萬元。
  2.共同主持費:整合型研究計畫總計畫之院外共同主持人,得編列共
   同主持費每月新臺幣六千元至八千元。
  3.兼任助理工作酬金:整合型研究計畫總計畫之院外主持人或共同主
   持人,得編列兼任助理工作酬金每月新臺幣三千元至五千元。
  4.臨時工資:依工作性質按日或按時核實支給。
(二)其他業務費:含出席費、旅運費、耗材、物品、雜支及其他相關費
   用。
(三)研究設備費:
  1.執行研究計畫所需各項設備費用,應預先籌編於本院年度單位預算
   內。
  2.資訊軟硬體或系統建置,由本院資訊推動小組納入整體規劃,不編
   列於計畫經費內。
  3.研究圖書納入圖書館採購規劃,不編列於計畫經費內。
  4.特殊情形經審查通過或專案核定,不在此限。

六、計畫主持人應依公告之時程及格式,提交研究計畫等相關文件。

七、研究計畫經審查通過或專案核定後,始得辦理立案。

八、研究計畫管考機制:
(一)研究計畫經立案者,須於執行期程開始一個月內,於「政府研究資
   訊系統」(GRB)登錄研究計畫基本資料。
(二)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因故未能執行計畫者,須辦理計畫撤案、
   中止、暫停執行、更換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
(三)研究計畫經立案後,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不得任意變更,但有
   特殊情形,並於執行期間內檢具相關資料專案簽准,不在此限。
(四)計畫主持人應於研究計畫執行期滿後三個月內至「政府研究資訊系
   統」線上繳交研究成果報告電子檔。
(五)本院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於研究計畫之構想、執行或成果呈現
   階段,涉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者,另依《國家教育研究院研究人員
   違反送審研究人員資格規定處理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