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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所屬社教機構推展終身教育實施要點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終身學習法第十九條規定,並為
    改善本部所屬社會教育機構(以下簡稱各機構)之設施及設備,以提升
    其營運功能,並鼓勵其規劃及推展終身教育,以加強建立終身學習社會
    ,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各機構。

三、補助原則:
(一)各機構辦理下列相關計畫,得向本部申請補助:
   1. 有關機構內硬體設施及設備之新購、改善、修繕或整建計畫。
   2. 國立社教館所屬社教站營運所需基本設備之新購及改善計畫。
   3. 關於機構內外數位化發展平臺之建置計畫。
   4. 配合國際博物館日策辦社教機構終身學習節活動。
   5. 提升學校教師利用各機構素養教育計畫。
   6. 有助於各機構永續發展之研討或座談活動計畫。
   7. 關於各機構人員之培訓及成長學習活動計畫。
   8. 關於各機構推展志願服務之相關培訓及志工成長研習活動計畫。
   9. 關於原住民終身學習活動計畫。
   10.其他配合本部施政重點之創新社會教育活動計畫。
(二)各機構內硬體設施及設備之補助,以涉及公共安全、有業務迫切需要
      、法定應辦事項或延續性計畫,且機構年度預算確有不足者,優先補
      助。
(三)各機構辦理學習活動,應本諸社會教育理念,擬訂周詳計畫,整合並
      善用社會資源,撙節經費支出,創造最大教育效益。
(四)相關計畫除有全國性或區域性整合或分工之必要,由本部策劃指導者
      ,得予全額補助外,各項申請計畫以部分補助為原則;對於業務推展
      績效卓著之機構,並得優予補助。
(五)第一款申請計畫之補助,以本部年度已編列相關預算為前提,如當年
      度相關預算未編列或已支罄時,本部不予受理申請。
(六)本部補助經費項目之編列標準及支用限制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
      預算執行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申請作業:
(一)各機構辦理前點第一款所列各項計畫,應於計畫實施前二個月,檢附
      具體實施計畫及經費概算表提出申請,報本部核准後辦理。但有特殊
      情形者,得不受前二個月提出申請之限制。
(二)計畫內容及性質應依本部其他相關補助要點或實施計畫辦理者,另依
      其規定辦理。
(三)整建修繕工程金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應依政府公共工程計畫
      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及相關審議機制規定辦理。

五、審查作業:
(一)本部依各機構所提計畫內容,以書面審查及內部審查為原則,並得視
      計畫性質及個案需要,以會議方式或實地訪查方式進行審查。
(二)本部受理各機構申請計畫,以二個月內函復審查結果為原則。

六、經費請撥及核結:本要點補助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結,悉依教育部補
    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各機構未依計畫期限辦理、未依規定提送成果報告及相關表報,或成
      果績效不彰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分別為下列處置:
    1.撤銷補助。
    2.列為下年度不予補助之對象。
    3.不再補助該項計畫。
    4.作為以後年度補助經費增減之參考。
(二)各項計畫辦理成效卓著者,機構內相關人員由各機構本於權責予以敘
      獎或依有關規定辦理表揚,機構首長報請本部核予獎勵。
(三)各機構計畫辦理成果,本部將列為相關評鑑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