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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所屬各機關(構)個案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7 月 16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本部所屬各機關(構)個案計畫管制及評核作
  業有所依循,評核以落實計畫執行,提升管理績效及施政品質,特依行政
  院所屬各機關個案計畫管制作業要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個案計畫,指本部年度施政計畫所列重要計畫項目、中央政府
  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所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及其他行政院核定之
  計畫。

三、個案計畫管制分為行政院管制(以下簡稱政院管制)、部會管制及所屬機關
  (構)自行管制(以下簡稱自行管制)三級。政院管制計畫,由國家發展委員
  會(以下簡稱國發會)會同科技部及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管考。其中社
  會發展類及公共建設類由國發會管考;科技發展類由科技部及行政院科技
  會報辦公室管考。部會管制計畫,由本部綜合規劃司(以下簡稱綜規司)及
  秘書處管考;自行管制計畫,由本部所屬各機關(構)負責管考單位或指定
  專人辦理管考。
    分級管制原則及管考分工如下:
  (一)分級管制原則:
    1、個案計畫符合下列原則之一,應列為政院管制計畫:
      (1) 報行政院核定之專案計畫,經行政院指定由政院管制者。
      (2) 重要中長程個案計畫須由政院管制者。
      (3) 當前重大政策。
      (4) 跨部會執行之重要計畫。
      (5) 其他經行政院選定之重要計畫。
    2、個案計畫符合下列原則之一,應列為部會管制計畫:
      (1) 首長指示之重要施政項目。
      (2) 二個以上所屬機關(構)共同執行之計畫。
      (3) 本部各單位執行之計畫。
      (4) 其他未列為政院管制之重要計畫。
    3、個案計畫未列為政院管制或部會管制者,應列為自行管制計畫。
      但屬例行性、經常性工作者得不納入管制。
  (二)管考單位及分工:
    1、公共建設類由秘書處管考。
    2、公共建設類以外之個案計畫由綜規司管考。

四、管制作業程序如下:
  (一)分級管制選項作業:
    1、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應於前一年十月十五日前,運用行政
      院政府計畫管理資訊網(以下簡稱資訊網)提送當年度個案計畫分
      級管制建議項目,由綜規司依國發會訂定當年度個案計畫選項作
      業規定初審後,於前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前送國發會複審。
    2、國發會彙整審查結果報行政院核定,並於資訊網公告。
  (二)年度作業計畫擬訂:
    1、政院管制計畫:本部各計畫主辦單位(以下簡稱主辦單位)於當年
      度一月五日前至資訊網完成作業計畫擬訂及送審,由綜規司彙整
      簽核,於當年度一月十五日前辦理初核後,送國發會審查。
    2、部會管制計畫:主辦單位於當年度一月十五日前至資訊網完成作
      業計畫擬訂及送審,由綜規司或秘書處於當年度一月三十日前簽
      報核定後公告。
    3、自行管制計畫:各主辦單位應於當年度一月十五日前至資訊網完
      成作業計畫擬訂並送審,由各該機關(構)管考單位於當年度一月
      三十日前簽報核定後公告。
    4、個案計畫由二個以上機關(構)或單位共同主辦者,本部管考單位
      得視業務性質指定一機關(構)或單位負責綜合作業,該機關(構)
      或單位應主動協調各主辦及協辦機關(構)或單位確定分工,於第
      一目規定時限前,完成作業計畫之擬訂及送審。
  (三)定期檢討:
    1、主辦單位應於下列時限前至資訊網完成更新提報執行進度及成果
      ,並確保資料正確性:
      (1) 政院管制計畫:管考週期次月五日前。
      (2) 部會管制及自行管制計畫:管考週期次月十日前。
    2、個案計畫由二個以上機關(構)或單位共同主辦者,由指定負責綜
      合作業之機關(構)或單位協調各主辦及協辦機關(構)或單位於前
      目規定時限前彙整更新提報執行進度及成果,並適時召開專案會
      議檢討。
    3、計畫執行進度落後,主辦單位應立即檢討,於提報當次執行進度
      報表時增列落後原因說明,並研提具體因應對策,主辦機關管考
      單位及相關業務權責單位應提出管考建議並及時協助解決問題,
      主辦單位應於下次執行進度報表中,就管考建議說明辦理情形。
      計畫執行進度落後幅度超過百分之五且持續落後達三個月以上單
      位,主辦單位應成立專案小組協同綜規司或秘書處辦理實地查證
      ,並依據查證結果確實檢討改進。
    4、綜規司應按管考週期彙整簽核政院管制及部會管制計畫執行情形
      ,並視需要提報相關會議報告。自行管制計畫由主辦機關管考單
      位完成執行進度檢討及公告。
    5、計畫經費查核:本部會計處於每月一日將「預算執行明細表」分
      送主辦單位,請各主辦單位確實查對每筆計畫執行經費後,於每
      月五日前至資訊網填報;以期本部預算管制系統、資訊網及各單
      位計畫執行經費數額相符。

五、實地查證:
  (一)個案計畫執行過程中,綜規司及秘書處得視實際需要,依行政院所屬
    各機關管制考核業務查證實施要點規定,派員實地查證。
  (二)查證發現問題屬主辦單位權責者,應限期自行解決;屬跨機關(構)或
    單位權責者,應責成主辦機關(構)或單位自行協調解決,協調不成時
    ,應立即反應上級機關或主辦查證之管考機關或各機關(構)之管考單
    位協助解決。
六、作業計畫調整或撤銷管制:
  (一)主辦單位應依核定之作業計畫貫徹執行。但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
    調整作業計畫或撤銷管制: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調整作業計畫:
      (1) 機關(構)或單位任務變更、編併或裁撤,影響計畫執行。
      (2) 制度或法規變更,影響計畫執行。
      (3) 年度計畫預算(資源)增減,影響計畫執行。
      (4) 遭遇不可抗力之特殊因素,嚴重影響計畫執行。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撤銷管制:
      (1) 機關(構)或單位任務變更、編併或裁撤,無法辦理計畫。
      (2) 政策或情勢變更,應予停止辦理計畫。
      (3) 原奉核定之資源條件消失,無法辦理計畫。
      (4) 計畫經併案或分案管制。
  (二)前款申請案件屬政院管制計畫者,主辦單位應於作業計畫結束前三個
    月提出申請,綜規司或秘書處並應於作業計畫結束前二個月核轉行政
    院,逾期不得申請。
    部會及自行管制計畫比照政院管制計畫時程辦理。
  (三)申請調整作業計畫之幅度,除以原定當年度工作事項為範圍外,應先
    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修正計畫後始得提出申
    請。

七、申請調整作業計畫或撤銷管制之案件審核權限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政院管制計畫:申請案件由本部初核後,送行政院核定。
  (二)部會管制計畫:申請調整案件比照作業計畫擬定由本部核定;申請撤
    銷案件由本部核定後,送國發會備查。
  (三)自行管制計畫:申請調整案件比照作業計畫擬定由所屬機關(構)自
    行核定;申請撤銷案件由本部核定後送國發會備查。
  (四)主辦單位提出申請調整作業計畫時,請附具調整後作業計畫,簽奉核
    可後送該機關(構)管考單位,並於資訊網依程序完成調整。

八、計畫評核:
  (一)以會議方式審查,必要時擇選計畫進行實地查證:
    1、政院管制計畫:由部長或次長主持,邀集專家學者、主辦單位副
      司長以上層級及管考單位進行審查。
    2、部會管制計畫:由各督導次長主持,邀集督導之主辦單位及管考
      單位進行審查。
    3、審查作業流程由管考單位另行規劃。
  (二)評核作業如下:
    1、政院管制計畫:區分為主辦單位自評、本部初核、行政院複核及
      評核結果公告等程序:
      (1) 主辦單位應於次年二月二十八日前於資訊網完成自評報告送
        審。
      (2) 由綜規司提送會議審查及彙整簽核,於次年三月二十五日前
        於資訊網辦理初核,並送國發會辦理複核。
    2、部會管制計畫:區分為主辦單位自評、本部評核及評核結果公告
      等程序:
      (1) 主辦單位應於次年二月二十八日前於資訊網完成自評報告送
        審。
      (2) 由本部管考單位彙整簽核評核結果,於次年四月十五日前於
        資訊網辦理公告。
    3、自行管制計畫:
      (1) 由主辦機關(構)管考單位辦理評核,並將評核結果簽報機關
        (構)首長核定,於次年四月十五日前於資訊網完成公告。
      (2) 主辦機關(構)得比照本部辦理評核作業。
  (三)作業計畫因屬先期前置作業或設計階段、經費凍結冗長等因素,致績
    效尚未呈現者,主辦機關(構)或單位得於當年度九月三十日前以書面
    向本部提出申請免予評定分數,逾期不得申請。
    前項案件屬政院管制計畫者,本部應於當年度十月三十一日前核轉行
  政院。計畫經審核同意免予評定分數者,應於次年二月二十八日前提報執
  行現況報告。

九、本部應依計畫評核結果對所屬機關(構)或單位相關人員辦理獎懲。但同一
  計畫已依其他規定辦理獎懲者,不得重複。
  (一)個案管制計畫評核結果:成績分優等、甲等、乙等、丙等。複核分數
    達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八十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七十分以上
    未達八十分者為乙等,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
  (二)獎懲基準及額度如下:
    1、政院管制計畫:
      (1) 經評核為優等者,主辦人員記功二次、主辦單位相關主管各
        記功一次;經評核為甲等者,主辦人員嘉獎二次、主辦單位
        相關主管各嘉獎一次。若計畫主辦人員有多項計畫得予敘獎
        ,其累計最高敘獎額度以一大功為限;相關主管人員同時主
        管多項計畫者,以成績最佳計畫之等第辦理敘獎。
      (2) 經評核為丙等者,主辦人員、主辦單位相關主管視實際辦理
        情形予以懲處。
      (3) 辦理政院管制計畫整體平均成績為甲等以上者,負責計畫管
        考人員嘉獎二次。
    2、部會及自行管制計畫:
      (1) 經評核為優等者,主辦人員嘉獎二次、主辦單位相關主管各
        嘉獎一次。若計畫主辦人員有多項計畫得予敘獎,其累計最
        高敘獎額度以記功一次為限;相關主管人員同時主管多項計
        畫者,仍以嘉獎一次為限。
      (2) 經評核為丙等者,主辦人員、主辦單位相關主管視實際辦理
        情形予以懲處。
      (3) 辦理部會及自行管制計畫整體平均成績為優等者,負責計畫
                管考人員嘉獎二次,平均成績為甲等者,負責計畫管考人員
                嘉獎一次。
  (三)屬跨機關(構)執行之個案計畫,主辦單位得就各共同主辦單位之執行
    成效,建請各該單位參照前款規定辦理獎懲。
  (四)屬公共建設類之計畫,由秘書處另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主辦單位應將作業計畫評核結果納為施政及預算編審之參考,並確實改善
  執行缺失。
    主辦單位提報延續性計畫先期作業或概算及預算需求時,應併附相關
  作業計畫前三年度評核結果及評核意見處理情形,供本部及行政院辦理審
  議參考。
    作業計畫評核結果屬應予中止、減縮該計畫規模及預算者,主辦單位
  應依相關規定辦理計畫修正或廢止。

十一、年度中新增之個案計畫者,應於權責機關(構)核定後十日內依本要點
   納入管考。

十二、依本要點需填報之相關資料,除另有規定外,應透過資訊網採網路化作
   業,並經權責主管核可後傳送。涉及機密之個案計畫得不採網路化作業
   。

十三、個案計畫屬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計畫型補助事項者,主辦機關
   (構)或單位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另定補助計畫及預
   算執行管考規定,協調地方政府加強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