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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辦理大專校院健康促進學校計畫遴選要點
民國 95 年 04 月 1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鼓勵學校自行評估健康需求,結合社區資
    源,透過健康教育與活動及健康服務之實施,引導學生、教職員工自
    發性及自主性地建立健康管理,加上校園環境之配合,共同營造健康
    校園,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對象:以大專校院為遴選對象,依評選條件進行審查,擇優錄取
    。


三、實施期程:每年一月至十二月。


四、評選條件:
 (一) 有意願成為健康促進學校,並願意積極推動健康促進相關工作者。
 (二) 應於學校衛生委員會內成立本計畫推動之任務編組,專責辦理相關
      業務之規劃及執行;任務編組應包括下列四類成員,每類至少各一
      名:
      1.校長或相關處室主管。
      2.健康與體育相關領域教師。
      3.校護或相關行政人員。
      4.學生代表。
 (三) 曾推展學校衛生工作並有顯著績效。
 (四) 願意主動撰寫簡型計畫 (少於二十頁) ,並願意接受輔導、參觀、
      上網展示成果、接受訪視者。
 (五) 計畫案應經各校學校衛生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


五、補助議題:
 (一) 經由學校評估健康需求後選擇之議題,包括性教育 (含愛滋病防治
      ) 、藥物濫用防治、安全教育與急救、健康體位 (須含健康體能、
      健康飲食) 、心理健康與自殺防治、菸酒檳榔健康危害防制、 (特
      定) 傳染病之防治與監控、慢性病預防。
 (二) 其他經由學校評估健康需求後提出之單一或整合性議題。


六、實施要項:
 (一) 必辦項目:
      1.進行全校健康需求評估。
      2.訂定全校學校衛生政策。
      3.配合健康促進學校補助議題所辦理之業務。
 (二) 建議辦理項目:
      1.充實健康促進相關之硬體設施。
      2.辦理教師健康教學相關研習。
      3.辦理教職員工健康活動或社團。
      4.結合社區或家長組織建立健康網絡。
      5.辦理班際、校際健康相關展覽或觀摹。
      6.於校刊或校園布告等刊登健康相關之文章或資訊。
      7.協助學生組織自發性健康倡導團隊,進行健康宣導及同儕管理。
      8.其他具創意、活潑、具體之健康教育相關活動或行動研究。


七、計畫撰寫說明:
    申請之學校撰寫計畫,至少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 摘要。
 (二) 計畫依據。
 (三) 背景說明:含問題分析與需求評估,說明選定推動議題之原因及全
      校之健康需求評估。
 (四) 計畫目標:本計畫所欲達成之目標,包括過程目標與結果目標。
 (五) 計畫內容:具體說明達成目標之實施方法及步驟,其中訂定全校之
      學校衛生政策係必辦項目。
 (六) 預定進度:以甘梯圖表示。
 (七) 人力配置。
 (八) 經費概算。
 (九) 評價方法:
      說明目標是否達成之評價方法,評價類別包括過程評價與結果評價
      。
      1.過程評價:
        撰寫推動過程中是否達成過程目標之評價方法,包括蒐集活動滿
        意度、相關軟硬體改善情形、組織變化情形、修訂相關辦法等。
      2.結果評價:
        撰寫計畫結果目標之前、後測量化方法或質化之訪談方法。
 (十) 本計畫新創意。 (若無可免) 
 (十一) 已於上年度申請之學校,應另附簡要成果說明,說明應包括議題
        、目標、具體績效。


八、評選方式:
 (一) 由本部聘請專家、學者及相關人員擔任評選委員,就申辦學校提出
      之計畫予以評選。
 (二) 評選項目及配分參閱附件一「健康促進學校補助計畫審查表」。
 (三) 每一計畫案由評選委員個別評分,總分由各評審委員之評分平均計
      算,以一百分為滿分,並依評審結果決定補助金額。


九、補助原則:
 (一) 每校申請以一案為限。
 (二) 由本部依評選成績評定補助款項,經評定入選之學校,補助金額以
      新台幣三十萬元為上限,未經入選者不予補助。
 (三) 申請補助學校應依下列規定自行提列相對配合款:
      1.學校至少提列計畫申請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2.配合款得依本部實際審查補助金額之結果,按比例調整。
 (四) 補助以經常門經費為限,補助項目不含人事費、內部場地使用費、
      行政管理費、設備費等;有關經費編列及支用項目,應依「教育部
      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十、申請程序:
    依本部規定檢送健康促進學校計畫一式三份 (範例如附件二) 及電子
    檔一份,提出申請。


十一、其他:
   (一) 獲得經費補助學校,應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繳交成果報告 (
        書面及電子檔各一份) 及完成經費核銷,並送本部備查。
   (二) 辦理工作認真或績效卓著者,由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敘
        獎,並得將結果公開供他校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