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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實施辦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遴聘之業界專家,其專長領域應與系
科專業實務技能相關。
  學校遴聘之業界專家,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具有五年以上與任教領域專業相
    關實務經驗之專業工作年資,表現優異者。
  二、非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具有十年以上與任教領域專業相
    關實務經驗之專業工作年資,表現優異者。
  三、曾任國家級以上之專業競賽選手、教練或裁判者。
  四、曾獲頒國家級以上之專業競賽獎牌或榮譽證書。
  五、其他經學校行政程序認定其專業實務經驗符合專業實務課程所需
    ,足堪擔任是項工作者。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業界專家: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汙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
    性侵害行為屬實。
  七、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
    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八、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之證據,經有關機
    關查證屬實。
  九、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
    關查證屬實。
  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業界專家有前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學校應向學校主管機關辦理通
報事宜,聘任業界專家前,應辦理資訊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蒐集、
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
之規定。

第 3 條
  學校辦理業界專家之遴聘程序及相關權利義務事項,由學校定之。
  學校應與業界專家簽訂聘任契約,載明業界專家之聘期、協助授課內
容及相關權利義務事宜。

第 4 條
  學校遴聘業界專家與授課教師進行協同教學之課程,以依系科特色及
產業發展需求所開設之專業實務課程為主。

第 5 條
  學校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之課程,應由授課教師全學期主持課程教
學,並以授課教師為主、業界專家為輔協同授課。
  業界專家進行協同教學授課,應與授課教師共同規劃課程,並得指導
學生、編撰教材或作成相關實務性之教材(具)。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