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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圖書館數位資源授權利用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8 月 15 日
法規內容:

一、國家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推廣社會教育,支援學術研究,提供

  傳播運用及妥善管理本館數位資源,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數位資源,係指由本館編製、攝製或掃描之數位檔案。

  國寶、重要古物及其他若涉及著作權相關法令規定限制者,另依相關

  規定辦理。

三、本館提供使用之數位資源,其項目及數量限制如下:

  (一)數位影像:同一目的之使用,以三十張為限。

  (二)期刊索引書目:同一出版年度資料以三千筆為限,同一目的之使

    用以一萬筆為限。

  前項數位影像類別,參見(附件1)「資源類別代碼」欄。

四、申請本館數位資源,得依非商業或商業用途分別計費。

  (一)非商業用途係指未涉及販售行為,或雖涉及販售行為但非以獲利

    為主要目的之授權利用,包括:

    1、為學術研究或發表論文者。

    2、其他非營利性使用:不屬於前項,但非以獲利為主要目的之

      利用。

  前項非商業用途申請案,經本館同意,依下列方式處理:

    1、政府機關(構)、政府立案公私立學校或公益法人,得採免

      費方式辦理。

    2、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得依本作業要點(附件2)採五折優惠計

      價方式辦理。

  (二)商業用途依本作業要點(附件2)計費標準付費利用。

  前項申請人使用本館數位資源,以商業為目的製作衍生之產品,或使

  用數量超過本要點第三點所訂上限者,本館得視情形另採專案議約方

  式辦理。

 

  (三)與本館訂有合作協議者,依其協議辦理。

五、使用本館數位資源,需事先填具申請表(附件1),親自持送或以書面

  通訊方式提出申請,本館應自受理申請表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

  後,再以書面(附件3)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經本館同意並支付使用

  費後,始得於授權範圍內利用。

六、本館數位資源提供格式、使用期限與使用範圍如下:

  (一)本館所提供數位資源之規格,以本館現有之數位檔案為限。

  (二)使用本館數位資源視以同一使用目的為限,使用期限以一年為

    限,若移作原訂申請使用目的以外之其他用途時,應依第五點重

    新提出申請。

  (三)除申請使用目的為電子資源外,其它目的之使用不包括網路公開

    傳輸之授權。

七、使用本館數位資源,須揭示「國家圖書館提供」,出版品完成後依圖

  書館法及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之相關規定送存本館。

八、獲得本館數位資源授權利用後,若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本館有權隨

  時終止使用,已繳交使用費不予退還,並於二年內不得再申請使用:

  (一)實際使用情形與書面申請內容有所不符。

  (二)未經本館同意擅自移轉第三人使用。

  (三)未敘明數位資源來源,或未為適當標示。

  (四)其他有損害本館權益之事實或行為者。

九、獲得本館數位資源授權利用後,應本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善保管利

  用,其屬可歸責於使用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侵害本館權益時,使用人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