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配套措施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救教學實施方案,並有效整合政府與民間資源,落實補救教學之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 目的:
(一) 篩選學習低成就學生,施以補救教學。
(二) 提高學生學力,確保教育品質。
(三) 落實教育機會均等理想,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三、 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
四、 實施原則:
(一) 弱勢優先:優先補助弱勢地區學校、學生,並視經費狀況及需要逐年擴大補助。
(二) 公平正義:依公平正義原則,給予弱勢學生積極性差別待遇,提供教學之教育扶助資源。
(三) 個別輔導:對於需要特別扶助之學生,依其需要給予個別扶助與補救教學。
五、 方案內涵:
(一) 本方案包括下列子方案:
1、 子方案一:一般學習扶助方案。
2、 子方案二:特定地區學習扶助方案。
3、 子方案三:國中基測成績待提升學校學習扶助方案。
4、 子方案四:直轄市、縣(市)整體推動方案。
(二) 學校均符合前款各子方案申請補助資格者,僅得擇一子方案提出補助申請。
六、 各子方案內容:
(一) 子方案一(一般學習扶助方案):
1、 受輔對象:
(1) 兼具下列二種條件之公立國民中小學學生:
學習成就低落:參加補救教學線上評量測驗,國語文、數學或英文之標準化測驗結果有一科目屬學習低成就者。
具有下列身分之一:
A、原住民學生。
B、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C、外籍、大陸及港澳配偶子女。
D、低收入、中低收入家庭學生及免納所得稅之農工漁民子弟。
E、隔代教養及失功能(包括單親)家庭子女。
F、身心障礙學生(包括經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為疑似身心障礙,且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認定受輔可提升該學生學業成就且不影響其他受輔學生之學習者)。
G、其他經學校學習輔導小組認定有需要補救教學之弱勢國民中小學學生,以不超過一般學習扶助方案受輔對象人數百分之三十為原則,並以前開資格學生為優先,如均已滿足需求,百分比得酌予放寬,且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五)。
(2) 一百零一學年度(含)之國民中學一年級、二年級學生,參加補救教學線上評量測驗,國語文、數學或英文之標準化測驗結果屬該科學習低成就者,均應入班接受補救教學,不限於具備弱勢身分者。
(3) 已取得民間或其他資源施予補救教學之學生,以不重複補助為原則。但特殊情形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可,或所取得資源明顯不足以施以有效補救教學者,不在此限。
2、 教學人員資格:
(1) 普通班教學人員資格:
國民中小學現職教師。
國民中小學退休教師:由各校推薦、徵求。
國民中小學儲備教師:具教師資格且未受聘擔任代理教師者。
具有下列條件之一之大專學生:
A、家庭年收入新臺幣一百一十四萬元以下且具有國語文、英語文、數學三學科教學知能之大專學生。
B、急需經濟援助具有提供國中及國小學習成就低落弱勢學生補救教學知能之大專學生。
C、受有師資培育或特殊教育訓練者。
D、具相關科系或補救教學經驗者,亦得擔任本方案教學人員;其應以前三類人員為優先。
其他教學人員:例如具有大專相關科系學歷之社會人士。
(2) 身心障礙班(含疑似身心障礙學生)教學人員資格:
持有特殊教育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
修畢特殊教育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
3、 教學人員聘任方式:
(1) 除由校內現職教師及不支鐘點費之退休教師擔任外,其餘所需教學人員,均應透過本署「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補救教學方案人才招募專區」公開招募,並於職缺刊登完畢後,透過系統提供之通知信,通知面試、錄取或未錄取之人員;如學校情形特殊、實施確有困難,應專案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2) 寒暑假所需教學人員,得優先聘任經濟弱勢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大專生參與。
4、 篩選需補救教學學生方式:
(1) 初步篩選:
凡單一學科成績為該班級後百分之三十五者,由級任老師或國語文、數學、英語、自然與生活科技、社會等學習領域任課教師轉介學生上線參加篩選測驗。
偏遠地區或特殊原因專案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得放寬篩選範圍至後百分之四十,班級人數低於十人者,得全班進行施測;其須再放寬篩選範圍者,應專案報經本署同意。
(2) 篩選及成長測驗:
接受施測條件:
A、本署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救教學資源平台學生管理系統(以下簡稱補救教學資源平台學生管理系統)之個案管理名單學生,無論現行是否接受本署補救教學資源扶助,均應參加測驗,以利長期追蹤輔導。
B、符合初步篩選資格之學生名單。
參加篩選測驗時間:
A、以每年九月為全國篩選測驗實施時間。
B、以翌年二月及六月為全國學習成長測驗實施時間。
測驗科目:
A、國語文電腦化測驗(四年級至九年級)。
B、國語文紙筆測驗(一年級至三年級;一年級僅做六月之學習成長測驗)。
C、數學電腦化測驗(四年級至九年級)。
D、數學紙筆測驗(一年級至三年級;一年級僅做六月之學習成長測驗)。
E、英語電腦化測驗(四年級至九年級,含英語聽力測驗)。
5、 開班人數:
(1) 每班以十人為原則,最多不得超過十二人,最少不得低於六人。但確有成班困難之偏遠或小型學校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者,得依實際情形編班。
(2) 視、聽障學生之輔導需求,應以直轄市、縣(市)整體規劃或由重點學校開設專班,每位教師輔導學生人數得酌減至多二人。
(3) 每位大專學生以輔導三人至六人為原則。但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補救教學培訓課程達十八小時以上,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者,得酌予放寬至八人。
(4) 不支鐘點費之退休教師得視需要採一對一、一對二方式進行輔導。
6、 編班方式:以抽離原班或協同教學進行為原則。
7、 補救教學實施時間:
(1) 補救教學實施方式分為四期,寒假(第一期)、二至六月(第二期)、暑假(第三期)、八月至翌年一月(第四期),各校可以學校情形規劃期數。
(2) 學期間以正式課程或課餘時間實施為原則,並以小班或協同進行補救教學,午休時間不得實施補救教學。
(3) 寒暑假以每日實施半日為原則。
(4) 對身心障礙學生不得於正式課程時間進行抽離式補救教學(應實施特殊教育),其於課餘、課後時間及寒暑假進行外加式補救教學者,應與個別化教育計畫(IEP)學習目標相結合。
8、 補救教學實施科目:
(1) 學期中(第二期及第四期)
國語文、數學:一年級至九年級均得實施。
英語:三年級以上始得實施。
自然、社會:七年級以上視需要實施。
(2) 寒暑假期間(第一期及第三期):除依學期間學習領域及年級安排外,學校得視學生學習需求,安排藝文、運動等活動性課程,並以不超過教學節數百分之二十為原則。
9、 教學節數規定:
(1) 學期中:(第二期及第四期教學總時數至多各七十二節)
大專學生、其他教學人員每週不超過十節,並以至少分散二日至三日實施為原則。
現職教師、退休教師及儲備教師上課時數及上課日數,由學校依實際需要決定之。
(2) 寒暑假:寒假教學總時數至多二十節、暑假至多八十節,各教學人員之上課時數由學校依實際需要決定之。
(3) 各校規劃開班時,得於二百四十四節之總量管制前提下,依實際需求於各期別間彈性調整運用。
10、個案管理:
(1) 經學校輔導會議或補救教學線上評量系統認定應接受補救教學之學生,應於入班決定十四日內於補救教學資源平台學生管理系統登錄。
(2) 凡進入補救教學資源平台學生管理系統之個案管理名單之學生,均應參加每年二月及六月之成長測驗,以追蹤學生學習成就進步情形。
(3) 受輔學生具下列因素者,經學校學習輔導小組會議決議,得予結案:
積極因素:
A、學生家庭弱勢現況已獲改善。
B、學生經輔導至少一期後,在校各該科目成績明顯進步或二次成長測驗成績均已達到各年級標準者。
C、學生已養成良好讀書習慣,主動表達回歸原班學習之意願。
D、有其他社會福利資源介入學習輔導。
其他因素:例如中輟、死亡。
(4) 受輔導學生具結案因素者,得予結案,並至補救教學資源平台學生管理系統登錄結案列管,其個人資料仍於系統上留存備查。
(5) 國民中學三年級學年結束後,系統自動將學生異動轉銜為畢業。
(6) 經鑑輔會鑑定為疑似身心障礙學生,並達篩選標準者,經持續輔導,相關輔導資料應再提報鑑輔會鑑定;通過者,轉介特殊教育服務。
11、補助項目、額度及基準:
(1) 補助項目:
人事費:補助教學人員鐘點費、勞保費、勞退金及健保費等相關經費。
行政費:補助辦理國中小之業務費及施測工作費(非屬施測時該堂課之任課教師始得支領,以授課鐘點費計算)。
教材編輯費及活動費:補助未支領上課鐘點費之退休教師相關費用。
交通費:補助大專學生教學人員交通費。
培訓教材費:補助民間團體義務協助學校招募培訓大專學生(教學人員)所需培訓教材費。
(2) 補助額度:
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額度,依各直轄市、縣(市)國民中小學校數、班級數、受輔學生人數、辦理績效及財政狀況等因素,整體考量決定之。
補助各校之額度,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參酌各校班級數規模、弱勢學生比及辦理績效等實際情形決定之。
(3) 補助基準:
人事費:
A、鐘點費:
a、節數:以每班寒假(第一期)至多二十節、暑假(第二期)至多八十節、第二期及第四期至多各七十二節為計算基準。
b、單價:
(a) 學期中週一至週五下午四時以前(各校得以第七節下課為區分基準):國民小學每節新臺幣二百六十元;國民中學每節新臺幣三百六十元。
(b) 其他時間:國民小學每節新臺幣四百元;國民中學每節新臺幣四百五十元。
B、勞保費、提撥勞退金:依勞工保險及勞退金提撥相關規定計算。
C、健保費:每週工作時數十二小時以上者,得編列本項經費。
行政費:按鐘點費節數計算,每節補助行政費最高新臺幣四十元;其包括下列項目所需經費:
A、建立學生個人學習檔案或製作教材教具。
B、召開學校學習輔導會議及教師相關研習;其屬辦理在職教師補救教學八小時專業研習計畫者,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C、購買學生獎勵品(包括餐點,並不超過行政費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D、施測工作費。
教材編輯費及活動費:補助未支領上課鐘點費之退休教師相關費用。
交通費: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核實支付,每人每月最高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培訓教材費:民間團體義務協助學校招募培訓大專學生(教學人員)所需培訓教材費,視提報計畫審查結果及本署財政狀況酌予補助。
附則:
A、剩餘經費之運用:
a、鐘點費、教材編輯費、活動費如有剩餘,得用於同年度各期別之加課,其節數不受全年度最多二百四十四節之限制。
b、行政費、勞健保費、提撥勞退金或交通費如有剩餘,學校得研擬計畫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後,用於同年度各期別之加課,其節數不受全年度最多二百四十四節之限制。
c、相關經費應核實支領,如有賸餘款,全數繳回。
B、退休教師經費支領方式:得依退休教師之意願選擇支領或不支領鐘點費。
a、支領鐘點費者:依支領鐘點費之單價規定辦理。
b、不支領鐘點費:擔任志工之退休教師,每人每月支給新臺幣六百元教材編輯費;每人每期並補助新臺幣三千元活動費,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統籌或學校個別辦理退休教師表揚、聯誼或文康活動。
(二) 子方案二(特定地區學習扶助方案):
1、 補助對象:
(1) 原住民學生比率偏高之學校:一般地區、都會地區、特偏及偏遠地區學校,原住民學生合計占全校學生總數百分之四十以上者。
(2) 離島地區之學校:離島地區,指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屏東縣琉球鄉、臺東縣蘭嶼鄉及綠島鄉。
2、 教學人員資格:準用前款第二目規定辦理。
3、 教學人員聘任方式:準用前款第三目規定辦理。
4、 篩選方式及成長測驗:
(1) 接受施測條件:全校所有學生。
(2) 參加篩選測驗時間:
於每年九月全校進行篩選測驗,經篩選為學習低成就學生者,應參與學習成長測驗。
以次年二月及六月為全國學習成長測驗實施時間。
(3) 測驗科目:
國語文電腦化測驗(四年級至九年級)。
國語文紙筆測驗(一年級至三年級;一年級僅做六月之學習成長測驗)。
數學電腦化測驗(四年級至九年級)。
數學紙筆測驗(一年級至三年級;一年級僅做六月之學習成長測驗)。
英語電腦化測驗(四年級至九年級,含英語聽力測驗)。
5、 開班人數:依學校需求規劃。
6、 編班方式:以原班級實施為原則。班級人數未滿六人時,國民小學採同年段混合編班,國民中學採同年級合併編班。
7、 教學實施內容:
(1) 課後學習輔導:以語文、數學、社會、自然與生活科技等學習領域為限,進行補助教學。
(2) 寒暑假學習輔導:得增列藝文及體能活動,其不得超過申請節數之二分之一。
(3) 住校生夜間學習輔導:不限學習領域。
8、 教學實施方式:
(1) 課後學習輔導:在學期中辦理,不得利用正式課程及午休時間辦理。
(2) 寒暑假學習輔導:在寒暑假辦理。
(3) 住校生夜間學習輔導:在學期夜間時間辦理。
9、 教學節數規定:
(1) 課後學習輔導:以每班寒假(第一期)至多二十節、暑假(第二期)至多八十節、第二期及第四期至多各七十二節為計算基準,各校規劃開班時,得於二百四十四節之總量管制前提下,依實際需求於各期別間彈性調整運用。
(2) 住校生夜間學習輔導:每班每夜晚至多二節,每學期至多一百二十八節。但國民中學三年級及國民小學六年級每學期至多一百一十二節。
10、個案管理:
(1) 經補救教學線上評量測驗標準化測驗篩選為應接受補救教學之學生,應至補救教學資源平台學生管理系統登錄。
(2) 凡進入補救教學資源平台學生管理系統之個案管理名單之學生,均應參加每年二月及六月之成長測驗,以追蹤學生學習成就進步情形。
(3) 受輔學生具下列因素者,經學習輔導小組會議決議,得予結案:
學生經輔導至少一期後,在校各該科目成績明顯進步或二次成長測驗成績,均已達到各年級通過標準者。
其他因素:例如中輟、死亡。
(4) 受輔導學生具解除列管因素者,得予結案,並至補救教學資源平台學生管理系統結案,其個人資料仍於系統上留存備查。
(5) 國民中學三年級學年結束後,系統自動將學生異動轉銜為畢業。
11、補助項目、額度及基準:
(1) 補助項目:
人事費:補助教學人員鐘點費、勞保費、勞退金及健保費等相關經費。
鐘點費:支付教學人員鐘點費。
行政業務費:支付學校行政相關經費,包括工作人員加班費(限夜間學習輔導)、業務費、水電及材料費。
(2) 補助額度:
節數:
A、課後學習輔導:每校每班每學年最高補助一百四十四節(以每週四節 × 十八週 × 二學期為原則);其應檢附課程表及上課總節數。
B、寒暑假學習輔導:暑假最高補助八十節,國民小學一年級不得申請;寒假最高二十節;其應檢附課程表及上課總節數。
C、住校生夜間學習輔導:每校每班每學期最高補助一百二十八節,國民中學三年級及國民小學六年級每校每班每學期最高補助一百一十二節(每夜二節 × 每週計畫輔導夜數 × 週數)。
行政業務費:以每校實際開班總節數為補助上限。
(3) 補助基準:
鐘點費:
A、第七節後學習輔導:國民中學每節新臺幣四百五十元,國民小學每節新臺幣四百元。
B、寒暑假學習輔導:國民中學每節新臺幣四百五十元,國民小學每節新臺幣四百元。
C、住校生夜間學習輔導:國民中學每節新臺幣三百六十元,國民小學每節新臺幣二百六十元。
行政業務費:每節補助新臺幣四十元。
勞保費、提撥勞退金:依勞工保險及勞退金提撥相關規定計算。
健保費:每週工作時數十二小時以上者,得編列本項經費。
(4) 相關經費應核實支領,如有剩餘款,全數繳回。
(三) 子方案三(國中基測成績待提升學校學習扶助方案):
1、 申請資格:本署依據下列前年度國中基測成績PR值低於十之人數占報考人數之比率進行補助,符合資格之學校,本署得核定連續補助二年:
(1) 報考人數十五人以下,PR值低於十之人數達五人以上之學校。
(2) 報考人數十六人至五十人,PR值低於十之人數達百分之三十以上之學校。
(3) 報考人數五十一人以上,PR值低於十之人數達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之學校。
2、 教學人員資格:
(1) 具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本聘任辦法)規定之代理代課教師資格。
(2) 現職教師。
3、 教學人員聘任方式:
(1) 代理代課教師聘任,應依本聘任辦法規定辦理。
(2) 依本聘任辦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之遴用順序公告三次以上未能聘得適當人選,始得由校內在職教師兼任課務。
4、 受輔對象:參加補救教學線上評量測驗,國語文、數學或英文之標準化測驗結果屬該科學習低成就者。
5、 開班人數:每班以十人為原則,最多不得超過十二人,最少不得低於六人。
6、 編班方式:以抽離原班或協同教學進行為原則。
7、 補救教學內容:依學生需求由學校自行規劃。
8、 補救教學方式:於正式課程或課餘時間實施,並以小班或協同進行補救教學,午休時間不得實施補救教學。
9、 教學節數規定:
(1) 聘任代理教師者,支領月薪應比照專任教師每週教學節數,課餘輔導時間不另支鐘點費;寒暑假如無授課,不予支薪,惟給付勞健保費。
(2) 由校內現職教師擔任教學者,其鐘點費比照一般學習扶助方案支領。
10、個案管理:
(1) 經學校學習輔導小組會議認定應接受補救教學之學生,應於入班決定十四日內,於補救教學資源平台學生管理系統登錄。
(2) 凡進入補救教學資源平台學生管理系統之個案管理之學生,均應參加每年二月及六月之成長測驗,以追蹤學生學習成就進步情形。
(3) 受輔學生具下列因素者,經學習輔導小組會議決議,得予結案:
積極因素:
A、學生經輔導至少一期後,在校各該科目成績明顯進步或二次成長測驗成績,均已達到各年級通過標準者。
B、有其他社會福利資源介入學習輔導。
其他因素:例如中輟、死亡。
(4) 受輔學生具結案因素者,得予結案,並至補救教學資源平台學生管理系統登錄結案,其個人資料仍於系統上留存備查。
(5) 國民中學三年級學年結束後,系統自動將學生異動轉銜為畢業。
(6) 經鑑輔會鑑定為疑似身心障礙學生,並達篩選標準者,經持續輔導,相關輔導資料應再提報鑑輔會鑑定;通過者,轉介特殊教育服務。
11、補助項目及基準:
(1) 補助項目:
代理代課費:得採學歷支給月薪或以實際授課鐘點費支薪。
交通費:採校際共聘者,得補助交通費。
行政業務費:執行項目包括購買學生獎勵品(包括餐點,並以不超過百分之三十為原則)、學習成就低落學生之補充教材、辦理親職教育活動、基礎學科學習效果評鑑、教育輔導策略研討及提升教師教學知能研習等;其屬辦理在職教師八小時補救教學研習計畫者,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
(2) 補助基準:
代理代課費:每校每年補助新臺幣六十萬元。
交通費:採校際共聘者,得於補助代理代課經費額度內,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核實支付交通費,每人每月最高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行政業務費:每校每班補助新臺幣六千元,以實際執行班級數補助上限。
相關經費應核實支領,如有剩餘款,全數繳回。
(四) 子方案四(直轄市、縣(市)整體推動方案):
1、 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
2、 補助項目:
(1) 推動經費:
政策宣導:包括辦理全直轄市、縣(市)說明會、填報系統教育訓練、線上評量測驗之教育訓練、宣導短片、文宣製作及專案網站建置等。
研發推廣:補救教學教材、診斷工具研發、研討會、行動研究、補救教學專業知能研習及發表會。
期中、期末檢討會議、訪視評鑑或成果檢核、績優學校及人員表揚、績優學校成果觀摩會及發表會。
補助補救教學資源中心學校專責人員減課所需代課鐘點費及資源中心所需業務費及雜支費用。
其他與本要點相關,且具地方辦理特色之活動項目。
(2) 業務費:業務人員差旅費及雜支。
(3) 本經費不得用於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能力檢測普測。
3、 補助額度:每直轄市、縣(市)政府新臺幣二十萬元至一百八十萬元,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狀況、辦理績效及提報計畫審查結果決定。
七、 申請、審查及網路填報作業:
(一) 學校申請作業:
1、 各國民中小學均應為校內弱勢及低成就學生申請辦理子方案一,已獲得民間團體贊助或社會資源挹注者,應循程序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並透過補救教學資源平台線上填報,始得不申請。
2、 學校申請子方案二依本要點作業流程及補助項目內容,於每年十月中旬前,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
3、 經本署核定之國民中學,得考量學校條件及需求,申請辦理子方案三,並撰寫實施計畫上傳至補救教學資源平台,俾利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
4、 申請時由學校依本要點作業流程及補助項目內容,透過補救教學資源平台進行線上申請,並循程序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
5、 各國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國立高中(附設國中部)、公立代用國民中學,應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
6、 義務協助學校招募培訓大專學生(教學人員)之民間團體,應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
(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
1、 辦理全直轄市、縣(市)國民中小學說明會:宣導說明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整體計畫(包括教學人員研習、職前說明會、期末檢討會議、訪視評鑑或成果檢核機制等),並就補救教學資源平台及補救教學線上評量測驗進行教育訓練。
2、 就各校填報情形稽催及彙整:運用補救教學資源平台線上填報系統,設定填報及申請期限,並定時檢視各校填報及申請情形,進行稽催,對於未填報之學校應進行瞭解,並要求其依規定辦理。
3、 初審各校欲申請子方案之辦理計畫:依據本署初核額度,考量各校所提計畫之急迫性、優先性及妥適性依據流程審慎查核,透過補救教學資源平台進行班級數及補助經費之線上初核。子方案二之申請應於每年十月中旬前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完竣後於規定期限檢具相關文件,函報本署進行申請資格複審。
4、 彙整及申請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透過補救教學資源平台上傳彙整通過初審之國民中小學計畫及經費需求,並於規定期限檢具下列文件,函報本署申請補助:
(1) 全直轄市、縣(市)各國民中小學申請一般學習扶助方案及初核經費一覽表。
(2) 全直轄市、縣(市)特定地區學習扶助方案申請一覽表及各校計畫。
(3) 全直轄市、縣(市)國中基測成績待提升學校學習扶助方案申請一覽表及各校計畫。
(4) 全直轄市、縣(市)不申請補救教學方案國民中小學一覽表。
(5) 全直轄市、縣(市)辦理直轄市、縣(市)整體推動方案(包括經主管機關核章之經費明細)。
(6) 民間團體協辦大專生培訓計畫(有需要才提報,包括經費明細)。
(三) 網路線上填報系統:
1、 學校申請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作業,應依規定於補救教學資源平台線上填報系統進行處理。填報系統操作手冊及帳號、密碼,若承辦人員異動,應列入移交。
2、 相關紙本文件應另行裝訂整齊,送請相關人員核章後,併同公函依程序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及本署複審。
(四) 本署複審:
1、 由本署邀請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審查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報申請計畫(包括經費明細),本署得視需要要求直轄市、縣(市)政府派員列席說明。
2、 經本署審查核定之計畫項目及經費,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要求各校確實依照審查意見,修正計畫內容並落實執行,以達成計畫目標。
3、 本署依據修正計畫核算經費後,循行政程序簽陳核定執行。
八、 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本案經費以專款專用方式處理,不得挪為他用。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事宜,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二) 各子方案經費分二期撥付,第一期於當年二月至八月先撥付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七十,第二期視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執行狀況撥補當年九月至翌年一月之不足款項。當年度估算有賸餘款者,應於該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先行繳回,俾利本署經費之再利用,有效控管補助經費之執行。補助款有結餘者,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未達預期者,均應按補助比率繳回結餘款。
(三) 申請單位應於辦理結束三個月之核結時限內,彙齊成果、經費收支結算表報本署備查。成果報告應送紙本一份及光碟一式二份,內容應包括下列資料:
1、 紙本:應包括各子方案經費使用重要成果,以不超過二百頁為原則。
2、 光碟:應包括各子方案經費詳細執行成果;直轄市、縣(市)政府行政費免另撰寫報告,惟應將年度所辦相關活動手冊、照片或計畫內容附在光碟中。
九、 成效考核:
(一) 配合本署每年度所辦理之統合視導地方教育事務進行成效考核。
(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對學校及民間團體辦理情形進行訪視或評鑑。績優者,由直轄市、(市)政府及學校,依權責核予相關承辦及協辦人員敘獎鼓勵。
(三) 本署得辦理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訪視工作,並就執行情形給予改進意見。直轄市、(市)政府應確實追蹤執行改進情形。辦理績效優良者,由本署核定增加補助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