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實施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私立大專校院學生事務與
輔導之盤整及創新工作(如附表一),並因應軍訓教官(以下簡稱教
官)遇缺未補後之校園人力缺額,以遞補與充實學生事務(包括校園
安全)及輔導工作相關專業人力(以下簡稱遞補人力),特訂定本要
點。
二、實施對象:私立大專校院。
三、辦理方式:
(一)人力遞補順序:優先遞補校安人員;校安人力(校安人員數及現任
教官數)達第二款規定基準,且校安及軍訓工作運作無虞者,得遞
補其他各類別之學生事務與輔導人力(如附表二)。
(二)校安人力員額基準:各校學生人數在三千人以下者,置三人;超過
三千人且在九千人以下者,每增加一千人(學生人數百位數四捨五
入至千位數),增置一人;超過九千人者,至少置九人,並得視需
要增加。
(三)遞補人力之進用:
1、遞補人力之進用,應以附表二所列之各類別人員為限,其業務內
容並應符合附表一或附表二所列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內容。
2、校安人員由本部建立人才庫供各校聘用。
3、各校依本要點規定所進用之校安人員,應為經本部審查合格者,
始予補助。
4、學校之遞補人力,應於原有之學生事務與輔導人力外,以約聘、
約僱或契僱等方式進用全職人員。
(四)經費來源:學校應自籌經費,並得向本部申請部分補助經費。
(五)補助額度上限之計算:
1、由本部訂定相關基準,部分補助學校遞補人力所需經費,學校並
應編列配合款(例如薪資與年終獎金不足部分、勞保費、健保費
等)。
2、補助額度上限之計算方式如下:
(1)一百零九年以前:
A=學校教官員額數:本部核定學校當年度得置教官員額數。(
A值僅用於計算補助上限,與需遞補之校安人數無關。)
B=學校當年度平均教官員額數:其於年度中變動者,以各該教
官於當年度支領月薪之月數按比例計算(如附表三之B之計
算說明)。
C=本部當年度得補助學校遞補人力之經費額度上限:(A-B
)x(新臺幣一百萬元)。以萬元為單位,千元以下無條件
捨去。
(2)一百十年以後:本部當年度得補助學校遞補人力之經費額度上
限(以下簡稱補助額度上限)=學校當年度可轉置遞補人力基
準(以下簡稱「可轉置基準」,參考附表三)x(新臺幣一百
萬元)。(「可轉置基準」僅用於計算補助上限,與需遞補之
校安人數無關。)
3、前目之補助額度上限供各校作為規劃本部補助遞補人力經費上限
參考之用,本部得視相關因素(例如預算、當年度申請金額、之
前年度遞補人力進用情形、辦理情形及補助金額等),統籌考量
核定補助金額。
4、學校年度「A值/可轉置基準」及「C值/補助額度上限」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視前目相關因素考量核定補助金額,不受
當年度補助額度上限之限制。但不得超過前一年度核定補助金額
:
(1)當年度「A值/可轉置基準」及「C值/補助額度上限」均較
前一年度者減少。
(2)前一年度核定補助金額超過該年度補助額度上限之學校,其當
年度「A值/可轉置基準」及「C值/補助額度上限」均與前
一年度者相等。
5、本部核定補助金額大於當年度補助額度上限時,依下列方式辦理
:
(1)已進用並續任至當年度之遞補人力,應以遇缺不補、自然離退
方式調整至「當年度總支用補助金額」小於或等於「當年度補
助額度上限」後,始得再予補充遞補人力;再予補充遞補人力
後之「當年度總支用補助金額」,不得超過「當年度補助額度
上限」。
(2)若校安人員減少至不足第二款校安人力員額基準時,校安人員
遇缺可補,其「當年度總支用補助金額」得超過「當年度補助
額度上限」,並以「當年度核定補助金額」為限。
(六)補助經費項目及相關事宜:
1、本部補助經費項目以薪資及年終獎金為限,每位遞補人力補助金
額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但進用遞補類別為具證照之心理師或
社會工作師者,每位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六十五萬元為限。
2、薪資及年終獎金不足部分或其他需用各類費用(例如勞保費、健
保費、勞工退休金、加班費、值勤費、其他津貼等),由學校自
付。
3、本部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於符合本要點規定之全職遞補人力所需
經費,不得挪為他用,並不得支應學校原有學務與輔導工作人員
之經費。
4、遞補人力應公開徵聘;其相關人事事宜(例如敘薪、考評、差勤
或福利等)除本要點另有規定者外,依學校相關規定辦理。
5、經費使用應以遞補人力之實際進用期間、證照及相關規定等核實
支用。
6、各校應將進用之校安人員與現有教官員額合併計算值勤人力,並
參照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執行校園安全人員值勤規定辦理,由學
校依特殊環境需求,在兼顧安全前提下,自行訂定甲類或乙類值
勤,惟須完成校園安全事件處理作業流程(機制),經首長核定
並報本部備查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7、遞補人力之雇主為學校,學校得向本部申請部分經費補助,並應
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於本部尚未核定補助前,學校已進用或續
聘遞補人力者,應按時給付其薪資等酬勞,不得因本部尚未核定
補助而不予給付或遲延給付。
四、申請及核撥:學校應考量自校資源及需求,依本要點之規定預估整年
度學校教官變動情形,及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之人力需求,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於前一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檢送次年度遞補人力經費申請表(附
表三)報本部審核;其有確定之續聘或新聘之遞補人力基本資料,
得併附或後補。
(二)年度中有於前款申請期限前無法預期之教官離退未補情形者,得自
行評估是否變更遞補人力經費申請表(附表三);其擬變更者,應
於當年度九月三十日前,報本部審核,並以一次為限。
(三)學校申請計畫經核定補助後,依下列規定分二期撥付:
1、第一期款:撥付各該申請案之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六十。
2、第二期款:由學校於當年度七月起請領之;請領時,應填報遞補
學務與輔導創新工作專業人力第二期經費請領表(如附表四),
依實際經費使用情形估算所需金額,自行調整請領額度。
五、管考及結報事宜:
(一)學校應於計畫辦理完竣二個月內(即次年度二月底前),填報遞補
人力經費實際使用情形說明表(如附表五),並依教育部補助及委
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經費結報事宜。
(二)學校辦理情形,納入相關訪視或評鑑項目。
(三)發現學校未將受補助經費專款專用於遞補人力經費,或違反本要點
相關規定經查屬實,或經訪視或評鑑其辦理情形不佳者,本部得視
情節輕重減少、追繳或停止當年度或次年度對該校下列相關獎補助
款之額度:
1、本部補助之學校遞補人力經費。
2、本部其他獎補助私立學校之經費。
(四)有關計畫、預算執行及經費使用情形等相關資料,學校應專案專卷
妥為保管,以備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