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鼓勵國內外教育界人士學術研究
、交流與發展,發行《教育研究與發展期刊》(以下稱本刊),特成立
本刊編輯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編輯會執掌如下:
(一)制定《教育研究與發展期刊》(以下簡稱本刊)編輯政策、編輯主
題、發行對象及發行週期。
(二)修訂「審稿辦法」與「徵稿啟事」等相關審稿作業制度。
(三)依本刊審稿辦法討論各期收錄稿件,並決議刊載之期數。
(四)對外稿件之徵求並推薦各期論文邀稿人選。
(五)候選文稿之決審。
三、編輯會組織如下:
(一)發行人:由本院院長擔任,為本刊對外負責人。
(二)總編輯:由發行人兼任。
(三)副總編輯兩位:由本院副院長擔任。
(四)主編:採輪值主編,為義務性質,負責各期稿件先置作業規劃、投
稿論文預審、審查人選推薦及出刊前複審確認,由各學術領域之編
輯委員推舉選出。
(五)編輯委員:
1.由發行人就國內外各界推薦之卓越學術聲望教育學者中遴選,依學
術領域區分「課程與教學」、「教育政策與制度」、「教育心理、
輔導與測評」、「師資培育與教師專業發展」等領域,一年出刊四
期。
2.各領域編輯委員人數以四至六名為原則,包含院外學者暨本院研究
人員(本院人員擔任比例依照「臺灣社會科學引文索引」【TSSCI
】基本評量標準),經徵詢意願後聘任。
3.負責於編輯會會議前針對通過複審文稿提出收錄建議,並於編輯會
會議中就候選稿件進行決審。
四、編輯委員任期二年,並得連任。
五、編輯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院外委員出席會議或編審稿件,依照規定發
給相關費用。
六、編輯會原則上二至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複審該期稿件並決定收錄篇
數及刊載順序,會議需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
七、為促進期刊品質,編輯會會議前得由主編邀請若干位該主題次領域(
子學門)之編輯委員或學者專家,召開會議協助檢視該期複審論文之
修正文稿與答辯說明書,並對該期文稿提出收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