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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研究與發展期刊編輯會運作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9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教研秘字第 1121800139 號函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研發管考新聞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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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鼓勵國內外教育界人士學術研究、交流與發展,發行《教育研究與發展期刊》(以下稱本刊),特成立本刊編輯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    編輯會執掌如下:
(一)    制定《教育研究與發展期刊》(以下簡稱本刊)編輯政策、編輯主題、發行對象及發行週期。
(二)    修訂「審稿辦法」與「徵稿啟事」等相關審稿作業制度。
(三)    依本刊審稿辦法討論各期收錄稿件,並決議刊載之期數。
(四)    對外稿件之徵求並推薦各期論文邀稿人選。
(五)    候選文稿之決審。
三、    編輯會組織如下:
(一)    發行人:由本院院長擔任,為本刊對外負責人。
(二)    主編:為義務性質,負責各期稿件先置作業規劃、投稿論文預審、審查人選推薦及出刊前複審確認,由院長聘任。 
(三)    編輯委員:
1.由發行人就國內外各界推薦之卓越學術聲望教育學者中遴選,一年出刊四期。
2.編輯委員人數以九至十三名為原則,包含院外學者暨本院研究人員(本院人員擔任比例依照「臺灣社會科學引文索引」【TSSCI】基本評量標準),經徵詢意願後聘任。
3.負責於編輯會會議中針對通過外審文稿提出收錄建議及決審。
(四)    編輯會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    編輯委員任期二年,並得連任。
五、    編輯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院外委員出席會議或編審稿件,依照規定發給相關費用。
六、    編輯會原則上二至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複審該期稿件並決定收錄篇數及刊載順序,會議需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