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試辦要點
民國 107 年 08 月 28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新南向政策,鼓勵我國優秀合格教師
  赴新南向友好國家任教,協助新南向友好國家華語文學校充裕中等以
  下學校及幼兒園師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教師:指具中華民國國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領有本部、臺
    灣省政府教育廳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之儲備教師,且受補助期間未受聘擔任我國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編制內合格有給專任教師。
  (二)學校:
    1、依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設立之學校,包括印尼雅加
      達臺灣學校、印尼泗水臺灣學校、越南胡志明市臺灣學校、
      馬來西亞吉隆坡臺灣學校四校。
    2、曾向我國僑務委員會立案或備查之馬來西亞華文獨立中學。
    3、僑務委員會轄管已立案之泰北地區學校,包括清萊滿堂建華
      高中、清萊滿堂建華中學、清萊光復高中、清萊華雲學校、
      清邁恩惠中學、清邁慈濟學校等六校。
  (三)駐外機構:指我國於新南向友好國家之駐外機構,包括駐印尼代
    表處、駐胡志明市辦事處教育組、駐馬來西亞代表處教育組及駐
    泰國代表處僑務組。

三、補助原則:
  (一)教師應聘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擔任專任教師,其薪資、新南向
    生活津貼及新南向交通津貼均由本部支付,並以新臺幣計算及發
    給。
  (二)同一教師依本要點請領薪資、新南向生活津貼及新南向交通津貼
    以二年為原則,累計最多不超過四年。
  (三)本部每年補助名額依當年度預算調整,並視學校實際需求情形核
    定。

四、補助內容:
  (一)薪資:包括月薪、年終工作獎金及考績獎金。
    1、月薪(包括本俸及專業加給)比照教師待遇條例所定基準發
      給,並得採計教師之代理年資提敘薪級。
    2、年終工作獎金比照行政院當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
      給注意事項發給。
    3、考績獎金比照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發給
      。
  (二)新南向生活津貼:依教師受聘學校所在國家及實際任職期間發給
    。每月補助額度為印尼地區:二萬四千元、馬來西亞地區:二萬
    二千元、越南地區:二萬元、泰北地區:一萬六千元。
  (三)新南向交通津貼:補助教師自我國至任教國家最直接航程經濟艙
    機票費用(需優先搭乘國籍航空),每(學)年往返機票各一張
    ,其費用上限為印尼地區:二萬五千元、馬來西亞地區:一萬五
    千元、越南地區:一萬八千元、泰北地區:二萬五千元;交通津
    貼限教師本人使用,並依教師具名之(電子)購票證明或票根於
    額度內核實報支。

五、作業程序:
  (一)簽訂契約書:
      學校應於辦理教師甄選前與本部簽訂契約書;教師應於赴任
    前與本部簽訂契約書;契約書內容由本部另訂之。
  (二)名額核定:
    1、學校如有意聘任我國合格教師前往任教,應於本部指定日期
      前,檢附學校簡介、師資需求及福利待遇、聘約等資料報請
      駐外機構函送本部。
    2、本部於審查學校所送書面資料後,核定各校補助名額。
  (三)甄選:
    1、學校應依本部核定補助名額擬定招聘簡章報請駐外機構函送
      本部備查後,於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公布。
    2、學校應依簡章,秉持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教師甄選
      。
    3、教師應檢附學經歷證明文件及簡章指定資料報名參加甄選。
  (四)聘用:
    1、學校完成甄選後,應於一週內將「錄取教師名冊」報請駐外
      機構函送本部備查,並得增列備取人員,俾利本部核算教師
      補助費用。
    2、學校應於教師到任後二週內,應編製「正式到職教師名冊」
      ,並檢附已完成簽訂之教師聘書影本,報請駐外機構函送本
      部備查。
  (五)發放補助:
    1、每月薪資及新南向生活津貼:教師應檢附領據及學校提供之
      教師差勤紀錄表,報送本部或本部指定之師資培育之大學(
      以下簡稱本部指定單位)依核定金額撥付至教師指定之在臺
      帳戶。
    2、年終工作獎金:經本部核定後通知教師,教師應檢附領據,
      報送本部或本部指定單位依核定金額撥付至教師指定之在臺
      帳戶。
    3、考績獎金:由學校函報教師考核成績表,並經本部核定後通
      知教師,教師應檢附領據,報送本部或本部指定單位依核定
      金額撥付至教師指定之在臺帳戶。
    4、新南向交通津貼:教師應檢附領據與載明教師姓名及金額之
      票根或(電子)機票購票證明,報送本部或本部指定單位於
      額度內核實撥付至教師指定之在臺帳戶。

六、一般規定:
  (一)學校應協助教師於赴任前辦妥工作簽證,安排教師任教期間之住
    宿,並提供每(學)年至少一次來回機票,供教師本人或其親友
    使用。
  (二)學校應比照校內教職員工,提供或協助教師辦理當地相關人身安
    全及醫療保險。
  (三)學校安排教師兼任其他職務、加班超勤及其他衍生之費用,由學
    校發給。

  (四)學校得依教師教學、研究、學生輔導及年度服務績效等核發激勵
    獎金。
  (五)教師之到職、離職、差(旅)假、出勤管理、加班、休假、獎懲
    及申訴等,依學校規定及當地國法令辦理。
  (六)馬來西亞獨立中學及泰北地區學校聘用教師,其聘任資格、限制
    及義務,應比照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
    理。
  (七)教師應自行負擔國內外相關稅賦。
  (八)教師應配合本部相關新南向師資政策公開發表教學成果,或協助
    辦理各項教學推廣活動。
  (九)教師返回國內並受聘擔任公立學校編制內合格有給專教師時,其
    各該段年資得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等規定,併計
    為退休年資,或補繳退撫基金年資後,併計為退休年資。
  (十)教師返回國內後參加教師甄選應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