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新南向政策,鼓勵我國優秀合格教師
赴新南向友好國家任教,協助新南向友好國家華語文學校充裕中等以
下學校及幼兒園師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教師:指具中華民國國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領有本部、臺
灣省政府教育廳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之儲備教師,且受補助期間未受聘擔任我國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編制內合格有給專任教師。
(二)學校:
1、依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設立之學校,包括印尼雅加
達臺灣學校、印尼泗水臺灣學校、越南胡志明市臺灣學校、
馬來西亞吉隆坡臺灣學校四校。
2、曾向我國僑務委員會立案或備查之馬來西亞華文獨立中學。
3、僑務委員會轄管已立案之泰北地區學校,包括清萊滿堂建華
高中、清萊滿堂建華中學、清萊光復高中、清萊華雲學校、
清邁恩惠中學、清邁慈濟學校等六校。
(三)駐外機構:指我國於新南向友好國家之駐外機構,包括駐印尼代
表處、駐胡志明市辦事處教育組、駐馬來西亞代表處教育組及駐
泰國代表處僑務組。
三、補助原則:
(一)教師應聘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擔任專任教師,其薪資、新南向
生活津貼及新南向交通津貼均由本部支付,並以新臺幣計算及發
給。
(二)同一教師依本要點請領薪資、新南向生活津貼及新南向交通津貼
以二年為原則,累計最多不超過四年。
(三)本部每年補助名額依當年度預算調整,並視學校實際需求情形核
定。
四、補助內容:
(一)薪資:包括月薪、年終工作獎金及考績獎金。
1、月薪(包括本俸及專業加給)比照教師待遇條例所定基準發
給,並得採計教師之代理年資提敘薪級。
2、年終工作獎金比照行政院當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
給注意事項發給。
3、考績獎金比照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發給
。
(二)新南向生活津貼:依教師受聘學校所在國家及實際任職期間發給
。每月補助額度為印尼地區:二萬四千元、馬來西亞地區:二萬
二千元、越南地區:二萬元、泰北地區:一萬六千元。
(三)新南向交通津貼:補助教師自我國至任教國家最直接航程經濟艙
機票費用(需優先搭乘國籍航空),每(學)年往返機票各一張
,其費用上限為印尼地區:二萬五千元、馬來西亞地區:一萬五
千元、越南地區:一萬八千元、泰北地區:二萬五千元;交通津
貼限教師本人使用,並依教師具名之(電子)購票證明或票根於
額度內核實報支。
五、作業程序:
(一)簽訂契約書:
學校應於辦理教師甄選前與本部簽訂契約書;教師應於赴任
前與本部簽訂契約書;契約書內容由本部另訂之。
(二)名額核定:
1、學校如有意聘任我國合格教師前往任教,應於本部指定日期
前,檢附學校簡介、師資需求及福利待遇、聘約等資料報請
駐外機構函送本部。
2、本部於審查學校所送書面資料後,核定各校補助名額。
(三)甄選:
1、學校應依本部核定補助名額擬定招聘簡章報請駐外機構函送
本部備查後,於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公布。
2、學校應依簡章,秉持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教師甄選
。
3、教師應檢附學經歷證明文件及簡章指定資料報名參加甄選。
(四)聘用:
1、學校完成甄選後,應於一週內將「錄取教師名冊」報請駐外
機構函送本部備查,並得增列備取人員,俾利本部核算教師
補助費用。
2、學校應於教師到任後二週內,應編製「正式到職教師名冊」
,並檢附已完成簽訂之教師聘書影本,報請駐外機構函送本
部備查。
(五)發放補助:
1、每月薪資及新南向生活津貼:教師應檢附領據及學校提供之
教師差勤紀錄表,報送本部或本部指定之師資培育之大學(
以下簡稱本部指定單位)依核定金額撥付至教師指定之在臺
帳戶。
2、年終工作獎金:經本部核定後通知教師,教師應檢附領據,
報送本部或本部指定單位依核定金額撥付至教師指定之在臺
帳戶。
3、考績獎金:由學校函報教師考核成績表,並經本部核定後通
知教師,教師應檢附領據,報送本部或本部指定單位依核定
金額撥付至教師指定之在臺帳戶。
4、新南向交通津貼:教師應檢附領據與載明教師姓名及金額之
票根或(電子)機票購票證明,報送本部或本部指定單位於
額度內核實撥付至教師指定之在臺帳戶。
六、一般規定:
(一)學校應協助教師於赴任前辦妥工作簽證,安排教師任教期間之住
宿,並提供每(學)年至少一次來回機票,供教師本人或其親友
使用。
(二)學校應比照校內教職員工,提供或協助教師辦理當地相關人身安
全及醫療保險。
(三)學校安排教師兼任其他職務、加班超勤及其他衍生之費用,由學
校發給。
(四)學校得依教師教學、研究、學生輔導及年度服務績效等核發激勵
獎金。
(五)教師之到職、離職、差(旅)假、出勤管理、加班、休假、獎懲
及申訴等,依學校規定及當地國法令辦理。
(六)馬來西亞獨立中學及泰北地區學校聘用教師,其聘任資格、限制
及義務,應比照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
理。
(七)教師應自行負擔國內外相關稅賦。
(八)教師應配合本部相關新南向師資政策公開發表教學成果,或協助
辦理各項教學推廣活動。
(九)教師返回國內並受聘擔任公立學校編制內合格有給專教師時,其
各該段年資得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等規定,併計
為退休年資,或補繳退撫基金年資後,併計為退休年資。
(十)教師返回國內後參加教師甄選應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