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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籌備處辦事細則
民國 101 年 12 月 30 日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二 條    主任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 三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四 條    本處設下列各組:

一、研究規劃組。

二、工務組。

三、行政組。

第 五 條    研究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海洋科學與海洋科技之研究、教育推廣、實驗及鑑定。

二、本處發展方向與營運管理計畫之擬訂。

三、海洋科學、海洋科技展示主題與內容之規劃設計、展品製作、購置、安裝與相關文物、標本、資料之蒐集及典藏。

四、資訊業務之維運及管理。

五、出版、圖書、期刊、志工作業之規劃及執行。

六、海灣環境監測與生物資源保育、復育、蓄養作業之規劃及執行。

七、其他有關海洋科學與科技展示及教育推廣事項。

第 六 條    工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博物館營建工程之規劃設計、施工管理及驗收。

二、本處建物與公共、研究設施設備之管理及維護。

三、營繕工程、建物之公共安全及機電維護。

四、本處環保、勞工安全及消防安檢。

五、其他有關工程營繕及公共安全事項。

第 七 條    行政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考、機要、法制及公關。

二、總務、出納、文書、印信典守、庶務及財產保管

三、不屬其他各組事項。

第 八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教育部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九 條    本處置主計員,由教育部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十 條    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十一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