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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徵求青年壯遊點補助要點
民國 101 年 02 月 0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 青年壯遊中程計畫

二、目的:

()為使青年壯遊帶來創新學習、教育價值,也產生認識世界及鄉土的社會文化新意義,鼓勵青年以多元及公益方式,認識鄉土,行遍台灣,培養對這塊土地的熱情與關懷。

()建立青年壯遊台灣友善環境,建置優質青年壯遊點,逐步發展青年壯遊台灣的感動地圖,與在地NPO合作以非營利之方式設置各地青年壯遊點,作為青年認識鄉土、行遍台灣,隨時可深學習的入門點。

()透過青年壯遊點的建置,鼓勵更多青年認識壯遊點特色及故事,並與在地產業資源做結合,促進在地產業永續發展。

三、目標:以階段方式達成台灣各縣市至少都有一個青年壯遊點,第一期預計建置30-50個青年壯遊點,每個青年壯遊點初期預計可提供15-30歲青年60~100位參與;其後每年將視營運情形,規劃增加青年壯遊點之數量及徵求期程。

四、合作對象:曾辦理「遊學台灣」活動2次以上之在地績優非營利組織為主,且活動主題持續深耕經營相同地點2次以上,特別企劃不在此限

五、期限: 以青年壯遊中程計畫期限內為原則,入選青年壯遊點需經績效評估及提送下一年度營運計畫,作為下一年度合作之依據。

六、青年壯遊點功能

項 目

說 明

基本服務

1.有明顯服務窗口

提供專人、專線服務,以及青年壯遊點專屬活動網頁運作

2.提供符合遊學台灣核心價值服務或活動

1.服務內容:設計至少2種以上活動供選擇及參考,其中1種為二天一夜活動。

2.服務方式:

1)定期舉辦,平均每月至少一次。

2)提供小團體即成行服務。

3)提供背包客當地深度的旅遊諮詢服務。

3.前項服務或活動,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可向使用者收取反映成本之費用。

加值服務

如:提供青年休息空間、上網服務、單車租借、背包寄放、外語服務等。

七、申請程序

()申請方式及期限:請備文(公文)將審查文件(包含書面資料及光碟片)於指定日期前(依徵求新青年壯遊點公告日期為準,並以其指定送達之日為憑)郵寄或親送本會第四處(台北市徐州路五號14樓壯遊點專案小組收)。

()公文一份︰未檢附公文之提案將不予審查。

()審查資料︰青年壯遊點營運計畫書10份(為節能減碳,請勿過度裝訂)

1.計畫書內容:(附件1-5

(1)名稱。

(2)主辦單位簡介:

A.成立宗旨。

B.組織架構與成員結構(含志工)及人數。

C.簡要說明與壯遊點相關過去或現在與政府或民間相關合作計畫。

(3)青年壯遊點特色及值得青年體驗學習部分。

(4)青年壯遊點基本服務及加值服務項目規劃(請依六、青年壯遊點功能逐一詳細說明)。

(5)青年壯遊點達人簡介。

(6)經費概算:全年經費概算。

2.其他文件及資料:

(1)照片。

A.壯遊點特色照片至少10張左右。

B.達人近照(達人可多位)。
各照片以高解析度並以能突顯活動特色及提供本會未來在本案之文宣運用 (檔案格式為JEPG檔,每張照片大小請在2MB以內)。

(2)組織立案或登記證書及章程影本乙份。

八、遴選作業

()審查時間:依徵求新青年壯遊點公告日期為準,進行審查。

()遴選方式與標準:

1.由本會邀集專家學者組成諮詢委員會進行審查,各提案單位應到場簡報(另行通知場次及時間)。

2.審查項目:就所提壯遊點營運計畫書之內容是否符合本案需求:如服務及活動規劃內容(能展現青年壯遊點特色、永續及發展性、體驗學習性等)、在地資源整合運用、營運方式及運作、經費編列(含收費之合理性及非營利性)等。請提案單位簡報,每單位報告10分鐘,委員詢答10分鐘。

()遴選結果:將公函通知。

()未獲入選者所送相關資料不送還。

九、補助標準:

()每個青年壯遊點第1年補助經費25萬元,每年於通過評核,視經費預算持續補助,第215萬元,第3年起每年6萬元。

1.補助項目:人事費(包含講師費、工作人員費用等)與業務費(包含人員培訓、差旅費、手冊印製、行政聯繫費、文宣費用、活動交通及餐飲)等相關費用。

2.本計畫屬部分補助,各主辦單位自籌款項(含學員收費)需佔總經費20%以上。

()青年壯遊點自第3年起,參與學員超過100人次,主題活動問卷調查表回收率80%以上且滿意度平均達90分以上之績優青年壯遊點,得依參與學員人數,每增加100人次,給予績優獎勵金5萬元,獎勵金最高額度以15萬元為限。

()3年起之青年壯遊點,參與本會召開工作會議、培訓課程,提供交通補助,每次以補助1人為原則。

()自行籌措經費(含學員收費)需佔活動總經費20%以上,自籌款未達20%以上者,則依比例減少核撥補助款。

()各年度實際核定補助款,視當年度立法院通過預算額度等調整。

十、培訓:為維護各青年壯遊點之品質,由本會集中辦理專案管理人員共識營,針對各壯遊點之專案主管人員進行,以增進其專案執行能力及品質,各單位應指派擔任窗口之專案管理人員參加(培訓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十一、督導及考核:

()查核方式:

1.本會組成補助督導查核小組,視需要得派員了解經費運用及計劃執行成效。

2.本會對於申請補助案件,如經檢舉或通報有不法情事,將不定期進行查核。

() 查核內容:

1.活動是否依本會核定之計畫及補助內容執行。

2.青少年、青年及性別參與比例及活動之效益(包括持續性與影響力)。

3.經費運用之合理性。

()定期召開工作會議及提供常態性報表

()辦理年終考核:年度結束前,各青壯點應提出全年度營運成果報告及下一年度營運計畫,送本會予以績效考核,並做為下一年度是否持續經營青年壯遊點之依據。

()獎懲

{C}1. {C}各青年壯遊點未依核定之計畫書進行各項工作,或涉及以營利為目的,經費未確依補助用途支用且未在指定期間內完成改善者,將視為合作計畫提前中止,不予撥付當年度補助款

{C}2. {C}主題活動辦理期間不得從事與原計畫書內容不相關之活動;違反者收回補助,嗣後不再受理其補助申請。

{C}3. {C}同一活動企劃案,如已獲得本會其他專案經費補助,不得再行申請本案補助,重複申請案件經本會查證屬實,取消其補助資格,原補助經費應繳回撤案,且二年內不得再向本會提出其他補助申請案件。

{C}4. {C}受補助單位自籌款編列或申請補助如有隱匿不實或有造假情事,補助款應予繳還,二年內不再給予補助。

{C}5. {C}於活動中與學員產生糾紛,經本會查證屬主辦單位之疏失,本會得收回核撥補助款。

{C}6. {C}合作期間如有重大違失,經查證屬實,本會得中止合作計畫,並收回核撥補助款。

{C}7. {C}經中止合作計畫之營運單位,依其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C}8. {C}受補助單位執行本會核定之計畫內容,如有不法,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十二、經費核撥

{C}(一)  {C}補助額度:

     受補助之各年度,補助款分2期撥付,每年各期撥付補助款額度表:

年度

1

2

第一年25

15

10

第二年15

10

5

第三年起6

3

3

{C}(二)  {C}請領方式:

{C}1. {C}1期款於完成審查營運計畫並繳交合作同意書(格式另訂)後撥付,受補助單位應開立正式領據及備函(公文)向本會請撥補助經費。

{C}2. {C}2期於每年1220日前向本會繳交青年壯遊點營運計畫執行成果報告(格式如附件6),經本會審查達60人次及無重大違失事件後撥付。參與青年未達60人次者,則不予核撥當年第2期補助款。受補助單位需檢附符合本會核定計畫預算項目之支出原始憑證(依序黏貼於黏存單),送本會審查,逾期未完成結案者,註銷並繳回當年補助,請領時應開立正式領據,備函(公文)向本會請撥補助經費。

{C}3. {C}績優獎勵金請領,應檢附參加名冊、學員問卷統計等相關資料,開立正式領據,備函(公文)向本會請領,經本會審核並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扣繳後撥付。

{C}4. {C}受補助案件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C}5. {C}未送本會請領費用之各項支出原始憑證請自行留存,審慎保存以備查核,並接受本會及相關單位派員查核。

十三、注意事項

()提案入選主辦單位於本計畫中所提供文字、圖片,視為無償授權予本會相關推廣活動、政府出版品、網路、或媒體/載體中之公開或發表使用權。

()相關宣傳文稿請註明各單位為活動主辦單位,本會為總策劃。

()活動場地及活動設計應注意安全第一,活動期間一律為學員投保意外險200萬及醫療保險20萬,如活動特殊(如:泛舟、攀岩、跳傘、衝浪等風險性較高之活動)可酌予增加保險額度。

()活動文宣請列「總策劃單位: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字樣,並使用青年壯遊點識別系統標誌及文字。

()須指派1位專案人員作為與本會專案聯繫之窗口及活動報名聯繫之窗口,專案執行期間務必保持聯繫管道之暢通。

()活動中至少應有一位專案人員全程陪同,隨時掌控活動流程及因應突發狀況,以提升服務與品質。

()若有學員集體申訴事件,營運單位有出席本會召開協調會議之義務,如未出席視同重大違失處理。

()計畫內容不可任意變更或取消,如遇不可抗力因素,請通知本會。辦理各項活動如有變更時,應主動通知本會及青年。

()本會有權將本會補助之方案,轉作本會推動相關業務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