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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7:5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辦理推展校園學習心肺復甦術知能研習實施原則
民國 97 年 01 月 17 日
法規內容:

一、依據:
依教育部89年11月32日台(89)軍字第151784號函「本部推展校園學習心肺復甦術(CPR)知能暨師資培育計畫」暨90年6月7日台(90)軍字第065512號函「本部推展校園學習心肺復甦術(CPR)知能暨師資培育計畫」補充規定訂定之。

二、目的:
為督促各大專校院推展校園心肺復甦術(CPR)之訓練,結合地區醫療(學)機構與民間資源,由學校具有心肺復甦術講師證照之軍護人力實施訓練,經測驗合格並取得訓練證書,以提高學生急救知能與救難人力。

三、補助對象:
各大專校院學生。

四、補助原則:
以酌予補助為原則,其補助標準如下:
(一)受訓學生一百人以下者,補助新臺幣六千元,之後每增加一人,增加補助
    新臺幣三十元。
(二)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六萬元為上限。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時間:每年12月15日前受理年度之申請案,並採隨到隨辦之原則辦
              理。
(二)申請程序及文件:活動辦理前一個月檢具公文、實施計畫(含師資、課程
                    表、學生名冊)及經費預算表,向本部提出申請。
(三)申請獲准後,即依程序辦理補助款核撥,申辦單位應按計畫時程實施,如
    因故變更,應報部核備。

六、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請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
    點」規定辦理,並全數用於辦理推展校園心肺復甦術知能研習活動。
(二)申辦單位如向參加學生酌收費用,須於計畫中載明收費額度,及其在總經
    費中所佔比例。
(三)將原始憑證分項整理黏貼,由申請學校妥存,俾供查核。

七、成效考核:
受補助學校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將實施成果報告連同成效評析報部備查,活動成果應包含下列資料:
(一)接受補助案之活動計畫書(封面加註單位全名、活動名稱、活動起訖時
    間、地點。)
(二)辦理活動內容之相關資料:如學生認證名冊(或簽到簿)、活動照片等。
(三)活動經費收支決算報告表。
(四)成效及檢討(含受訓人員獲證比率)。

法規內容: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