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大專校院推展校園心肺復甦術(CPR
)緊急救護知能,結合地區醫療機構與民間資源,教授學生簡易急救
方法與常識,以提高學生急救知能與增加救難人力,特訂定本原則。
二、補助對象:各大專校院學生。
三、補助原則:
以酌予補助為原則,其補助標準如下:
〈一〉受訓學生一百人以下者,補助新臺幣六千元;超過一百人者,每增
加一人,增加補助新臺幣二十元。
〈二〉補助額度視每一期受理案件數量及計畫申請金額,按比例分配補助
;每案以補助新臺幣六萬元為上限。
〈三〉補助項目以面膜、安妮肺袋、酒精、消毒棉片、急救手冊及上課講
義(測驗卷)等為原則。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時程:
1.全年度補助分二期受理:
(1) 每學年度下學期受理時程為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
(2) 每學年度上學期受理時程為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
2.送件逾期者概不受理。
〈二〉申請程序及文件:各校應於前款第一目所定申請時程內檢具公文、
實施計畫(含師資、課程表、學生名冊)及經費預算表,向本部提
出申請。
〈三〉申請獲准後,即依程序辦理補助款核撥,申辦學校應按計畫時程實
施,如因故變更,應報本部備查。
五、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要點規定辦理,並全數用於辦理推展校園心肺復甦術知能研習活動
。
〈二〉申辦學校如向參加學生酌收費用,應於計畫中載明收費額度,及其
在總經費中所占比例。
〈三〉將原始憑證分項整理黏貼,由申請學校妥存,俾供查核。
六、成效考核:
受補助學校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將實施成果報告連同成效評析報
本部備查,活動成果應包括下列資料:
〈一〉接受補助案之活動計畫書(封面加註學校全名、活動名稱、活動起
訖時間、地點。)
〈二〉辦理活動內容之相關資料,例如學生簽到簿及成績、活動照片等。
〈三〉活動經費收支結算報告表。
〈四〉成效及檢討。
七、注意事項:
申請本案補助之學校於辦理心肺復甦術課程時,應由合格之專業人員
教學,並得循相關訓練機關(構)或團體製發證明之程序,製發學習
證明,本部將視需要派員實地瞭解執行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