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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08:2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辦理推展校園學習心肺復甦術知能研習實施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0 月 0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學(五)字第1070176042B號 令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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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大專校院推展校園心肺復甦術(CPR
    )緊急救護知能,結合地區醫療機構與民間資源,教授學生簡易急救
    方法與常識,以提高學生急救知能與增加救難人力,特訂定本原則。


二、補助對象:各大專校院學生。


三、補助原則:
    以酌予補助為原則,其補助標準如下:
〈一〉受訓學生一百人以下者,補助新臺幣六千元;超過一百人者,每增
      加一人,增加補助新臺幣二十元。
〈二〉補助額度視每一期受理案件數量及計畫申請金額,按比例分配補助
      ;每案以補助新臺幣六萬元為上限。
〈三〉補助項目以面膜、安妮肺袋、酒精、消毒棉片、急救手冊及上課講
      義(測驗卷)等為原則。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時程:
      1.全年度補助分二期受理:
        (1) 每學年度下學期受理時程為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
        (2) 每學年度上學期受理時程為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
      2.送件逾期者概不受理。
〈二〉申請程序及文件:各校應於前款第一目所定申請時程內檢具公文、
      實施計畫(含師資、課程表、學生名冊)及經費預算表,向本部提
      出申請。
〈三〉申請獲准後,即依程序辦理補助款核撥,申辦學校應按計畫時程實
      施,如因故變更,應報本部備查。


五、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要點規定辦理,並全數用於辦理推展校園心肺復甦術知能研習活動
      。
〈二〉申辦學校如向參加學生酌收費用,應於計畫中載明收費額度,及其
      在總經費中所占比例。
〈三〉將原始憑證分項整理黏貼,由申請學校妥存,俾供查核。


六、成效考核:
    受補助學校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將實施成果報告連同成效評析報
    本部備查,活動成果應包括下列資料:
〈一〉接受補助案之活動計畫書(封面加註學校全名、活動名稱、活動起
      訖時間、地點。)
〈二〉辦理活動內容之相關資料,例如學生簽到簿及成績、活動照片等。
〈三〉活動經費收支結算報告表。
〈四〉成效及檢討。


七、注意事項:
    申請本案補助之學校於辦理心肺復甦術課程時,應由合格之專業人員
    教學,並得循相關訓練機關(構)或團體製發證明之程序,製發學習
    證明,本部將視需要派員實地瞭解執行情況。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