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施政計畫。
二、目的
(一)為鼓勵台灣16-35歲之青年參與國際事務及交流,提供多元國際參與及交流機會,並促進青年國際視野及競爭力。
(二)激發青年對國際社會之使命感、責任感,履行世界公民與地球村成員義務,進而促進與國際永續且多元合作關係。
三、補助對象:申請本要點補助,除本會指定之相關項目得由個人或工作團隊提出申請外,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團體始得提出申請:
(一)依法設立之社會團體或財團法人。
(二)依法立案之高中職以上學校或學術研究機構。
(三)具有辦理符合本要點宗旨之活動經驗,並經本會認可之其他團體。
四、補助範圍:凡能培育或運用青年人力資源(含青年志工或青年工作者),辦理或參與青年國際參與及交流活動,且青年參與人數比例達三分之二者,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五、補助原則:申請補助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時,本會得參酌審查當時本會相關經費執行情形,依下列原則,以本會核定之原申請案件所列經費項目給予補助:
(一)申請補助之活動得以志工服務、培訓、研習、實習、會議、論壇、訪問、觀摩、研究、出版、宣導及其他經本會認可之方式進行。
(二)除高中職外同一申請單位於同一會計年度內,舉辦或參加會議最多補助3次,其他活動最多補助4次為原則;申請單位所屬之總會及其分會及組織應合併計算,最多以補助7次為原則。
另高中職學校於同一會計年度內,以補助會議、志工服務之活動為限,最多補助2次為原則。
(三)每一補助案最高補助金額以不超過計畫總經費的二分之一或新臺幣三十萬元為原則,獲補助者須自行籌措計畫總經費20%以上。
(四)本會合作辦理之專案活動或計畫,得依實際需要給予補助,不受第二款及第三款補助原則之限制。
(五)針對弱勢青年 (含低收入戶青年)、原住民青年、偏遠地區青年參與比例較高之活動,得衡酌實際狀況優予補助,以兼顧資源分配之平衡性。
六、申請時間及程序:申請團體應於活動開始之二十一日前備函,檢附下列相關文件寄(送)達本會,提出申請;逾期或未依規定備齊文件者,不予受理。
(一)補助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二)計畫書內容包括:緣起、目的、活動時間、項目及實施方式、預期效益、經費預算表。
(三)團體立案或登記證書及章程影本(學生自治組織或社團需由學校具函申請補助)。
(四)其他本會指定之必要文件。
請備齊以上資料,連同公文函寄至本會「 100
台北市徐州路 5
號 14
樓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第四處)」收。
七、審查及補助作業:
(一)申請補助案件由本會根據申請單位所備之書面資料,依據補助案件審查考量原則,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得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二)獲本會經費補助者,應於活動結束後二個月內,備文並檢附相關資料,送本會辦理核銷結案,若自籌款項未達計畫總經費20%以上者,得酌減補助額度,並經本會綜合評核後,列為爾後補助之重要參據;逾期未請款結案者,註銷其補助。
(三)獲補助者應檢附資料:成果報告、領據(請註明單位統一編號)、符合核定原申請計畫所列經費項目內之支出原始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黏貼於黏存單,並詳列支出用途)、經費總收支明細表
(如接受二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格式如附件二)、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影印本、成果摘要及效益自評表(格式如附件三)、代表性照片10張及電子檔。
八、審查考量原則:
(一)活動主題和內容與本要點目的之相關性。
(二)計畫可行性、後續發展性。
(三)促進青年國際參與及交流學習效益(活動後之具體改變)。
(四)計畫中對青年人力資源運用情形。
(五)自行投入資源及結合相關資源情形。
(六)過去辦理類似活動成效。
(七)活動是否開放一般青年參與。
(八)活動舉辦對組織的助益與影響。
九、督導及查核:
(一)查核方式
1.本會組成補助督導查核小組,視需要得派員了解經費運用及計畫執行成效。
2.本會對於申請補助案件,如經檢舉或通報有不法情事,將不定期進行查核。
(二)查核內容
1.活動是否依本會核定之計畫及補助內容執行。
2.青少年、青年及性別參與比例。
3.活動之效益(包括持續性與影響力)。
4.經費運用之合理性。
(三)獎懲
1.考核結果評定執行績效優良之單位,納入未來補助之重要參據;執行不力者查有未確依本要點規定辦理、計畫執行延宕未能積極辦理、經費未確依補助用途支用等,依其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2.獲補助者,如有變更原計畫內容、變更舉辦日期或取消活動等情形,應於活動前備函本會,並徵得本會書面同意始得變更。
3.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但計畫變更徵得本會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4.獲補助者於活動期間不得從事與原計畫內容不相關活動,違反者除追繳補助款項,嗣後不得再依本要點提出其他補助申請案件。
5.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6.同一活動計畫,如已獲本會其他專案經費補助,不得再依本要點重複提出申請補助。重複申請案件經本會查證屬實,取消其補助資格,原補助經費應繳回撤案,且二年內不得再向本會提出其他補助申請案件。
7.獲補助者自籌款編列或申請補助資料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違反者除追繳補助款項,二年內不得再依本要點提出其他補助申請案件。
8.獲補助者執行本會核定之計畫內容,如有不法,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9.本會得視需要邀請獲補助者參與成果發表或簡報。
十、注意事項
:
(一)獲補助者需協助宣傳本會青年旅遊相關服務( http://youthtravel.tw
)及 iYouth
青少年國際交流資訊網 (http://iyouth.youthhub.tw)
相關事宜(含加入會員),並將活動成果報告上傳。
(二)活動內容設計應注意安全性,並應自行辦妥平安保險。
(三)活動場地佈置或相關活動手冊、文宣等文件,請將本會列為指導單位。
(四)活動計畫未經本會核定前,對外不得擅用本會名義,違反者二年內不得再依本要點提出其他補助申請案件。
(五)本會有權將核准補助之方案,轉作本會推動相關業務之參考。
十一、附則
:
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並於本會相關網站公布補充。